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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时间:2022-03-29 06:54:47 出差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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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出差补助核算的内容是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陕西省出差补助标准

  陕西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财行[2014]313号 ) 和我省实际情况,按照节俭必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包括驻西安市城区以外的省级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省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省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厅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席(软座、软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席(软座、软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三)正副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火车软席、轮船一等舱或飞机头等舱。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凡符合上述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住宿。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一)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区域级别 省外 省内

  正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据实报销 据实报销

  正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300元/人天 260元/人天

  其余人员 150元/人天 130元/人天

  (二)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正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其余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三)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四)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加伙食补助费20元;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可再增加20元,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30元,省内20元。公杂费主要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不含往返西安城六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补助。

  第六章 参加会议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

  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离开本地城区到其他单位挂职锻炼、实(见)习、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十九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第十八条办理;经调入单位同意,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本人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由部队转业到省级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觉向接待单位交纳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规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各地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元月1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陕西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陕财文[1996]088号)同时废止,省级其他文件和本办法有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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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2018江苏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

  新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登记乘坐交通工具。比如,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或动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以乘坐高铁一等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余人员可以乘坐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在此前老办法中,除了未提到动车、高铁外,其他交通工具的规定基本相同。

  在对住宿的规定中,新办法指出,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而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的话,执行的是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而根据此前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如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宿限额是每人每天800元,正副厅长级相当职务人员限额是490元,其他工作人员是340元。

  而此前,江苏的规定中,要求出差人员定点饭店、宾馆住宿,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星级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对于其余人员的出差住宿费,规定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在伙食补助方面,新办法也是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江苏标准是每人每天100元。而此前的老办法,规定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内20元、省外40元。另外,老办法中有专门的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此项公杂费主要是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而在新办法中,则是明确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附: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以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为基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江苏省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要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现象;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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