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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系部处室绩效考核办法

时间:2022-03-25 21:05:29 综合资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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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系部处室绩效考核办法

长沙卫生职业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学院系部处室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绩效考核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市政府下发的《长沙市全员绩效考核与管理意见(试行)》(长办发〔2009〕40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通过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全院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工作效能,为学院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考核原则

1. 绩效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量化、简化”的原则,体现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2. 考核分别按处室(系部)和个人两个类别进行。

三、考核组织

1. 绩效考核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学院设立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考核实施,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报学院党委审定。

2. 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组织人事处,由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任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督导室、科研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四、考核内容

1. 对学院各处室、系部的绩效考核,围绕学院年度中心工作任务,综合评价工作目标绩效和师生满意度,分别占总分值的90%、10%。

2. 学院实行全员绩效考核,主要考核每一位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的工作绩效,并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所在处室或系部考核得分、教职工评价组成,分别占考核分值的90%、10%;对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的考核由教学工作考核、科研工作量和其他工作(对系部贡献)完成情况组成,分别占考核分值的70、25%、5%;一般行政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各处室、系部根据岗位职责制定考核细则。

五、考核程序

1 .制定考核标准。年初由学院绩效考核办根据年度中心任务制定各处室、系部绩效考核标准,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对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的考核标准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督导室、科研处共同制定。一般行政工勤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各处室、系部制定后报学院绩效考核办备案后实施。

2 .实施日常考核。根据学院年度绩效考核标准,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各处室、系部和教职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有关情况按评分标准计分并建立工作档案。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中层干部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在对处室、系部考核时一并进行;对其他教职工的考核由组织人事处牵头作出整体安排,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对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师)的考核,由系部党政负责人具体实施。对一般行政工勤人员的考核由处室负责人会同机关党总支书记具体实施。日常考核及情况汇总,原则上要求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完成。

3 .组织年度考核。由相关部门提供各处室、系部、教职工日常考核评分情况,绩效考核办每半年度对日常考核评分进行汇总并进行公示,年度考核时将有关情况提交绩效考核办成员会议综合审查确认后向各处室、系部进行反馈。

4 .审核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办提出考核结果的初步意见和考核等次,经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院党委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5 .考核结果公示。绩效考核办将各处室、系部和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六、考核等次评定

1. 部门考核:根据绩效考核得分,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一、二、三、四等。按系部和处室两个类别进行排名,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得分排名第一名的系部和第一、二名处室为一等;其他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二等;考核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为三等;得分在70分以下为四等(不达标)。

2. 个人考核:根据各处室、系部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高低排序,原则上按15%的比例评定优秀等次,得分85分及以上为称职,得分70分及以上为基本称职,得分70分以下为不称职。

七、考核结果运用

1. 处室、系部的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与年度绩效考核奖分配挂钩。

2. 中层以上干部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核奖分配挂钩,适当拉开差距。

3. 对达标处室、系部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一、二、三等按每等10%的档差发放绩效奖,由各处室、系部负责人进行二次分配,并与处室、系部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4. 中层以上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奖由学院统一发放,其中处室、系部正职领导年度绩效考核奖在其处室、系部平均值基础上上浮20%,副职领导上浮15%。院领导副职年度绩效考核奖在中层干部正职平均值基础上给予上浮30%,院领导正职年度绩效考核奖在院领导副职年度绩效考核奖平均值基础上上浮20%。

5. 未达标处室、系部学院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考核奖,并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处室、系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学院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绩效奖:

(1)凡本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者;

(2)凡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3)凡本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追究法律责任者。

6. 各处室、系部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不得评为一、二、三等奖,处室、系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评定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河南省关于绩效考核政策,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推进我院绩效考核工作,落实绩效工资制度,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学院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法规政策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教职工绩效工资按本方案考核发放。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为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中心、系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 )负责全院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2 )负责决定学院绩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事项;

(3 )负责考核内容及标准的审定;

(4 )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5 )负责仲裁考核异议;

(6 )负责向理事会提交考核报告。

第六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人事处处长任主任。

第七条考核办公室职责:

(1 )提出学院绩效考核工作办法;

(2 )组织协调机关处室、系部绩效考核;

(3 )收集与管理考核信息;

(4 )做好于考核有关的调研工作;

(5 )完成领导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周期和依据

第八条考核内容: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1 )德:主要考核政治素质、政策水平、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等。

(2 )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程度等。

(3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等。

(4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

第九条考核周期:采用月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月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月末进行;

期末考核:每学期考核一次,期末进行(每学期末最后一个月的考核与期末考核合并进行)。

第十条考核依据:郑州理工职业学院《岗位职责与主要工作》、《工作量化考核细则》

月考核依据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二级指标。

期末考核依据为《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三级指标。

第四章 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办法

期末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和述职、民主评议、查阅工作资料、审定工作成效、综合评价的方法进行。

月考核:行政岗位依民主评议为主,教学、学生管理、后勤管理岗位结合本岗位实际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考核的组织实施

1. 考核的组织形式

(1 )理事会组织相关会议对院级领导进行考核;

(2 )院委会对科级以上中层干部进行考核,由人事处具体组织,对科级以上中层干部的月考核,由领导和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其中主管领导占总分50% ,其它领导占30% ,服务对象占20% 。

2. 考核领导小组人员分工

(1 )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教务处、科研外事处、继续教育处、教学督导办公室、实训与信息管理中心、图书馆人员以及系部教学人员的考核;

(2 )学生工作主管院长负责学生处、团委、辅导员、就业指导中心人员的考核;

(3 )后勤主管院长负责后勤处、财务处人员的考核;

(4 )党委副书记负责党政办公室、组宣部、人事处、招生办公室、工会人员的考核。

第十三条期末考核与月考核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期末考核程序

(1 )个人述职:根据考核要求,个人在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的相关会议上依据岗位职责和考核细则进行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材料和考核相关信息资料。

(2 )民主评议:根据“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对定性考核项目,组织被考核人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量化。

(3 )查阅材料:根据“过程与终端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查阅反映工作过程的有关资料,了解掌握工作情况。

(4 )审定工作成效:根据“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的情况”的要求,审定被考核人的工作业绩。

(5 )综合评价:结合日常考察记录,填写综合评价表,写出综合评价结论并提出考核等次,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6 )学院审核及公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并进行反馈和公示。后写出考核报告,上报院理事会。

(7 )资料归档: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材料交报人事处,归入本人档案存档。

第十五条 月考核程序

(1 )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做出简要阐述,内容应符合上月工作目标和本人岗位职责的要求;

(2 )民主评议: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被考核人的服务对象和相关部门领导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3 )查阅材料:根据月工作任务、考核标准、指标权重等内容,查阅工作过程的相关资料(教学人员由教学督导办公室安排听课或查阅教案);

(4 )审定工作成效:根据被考核人员的个人自评以及查阅相关资料,对被考核人员进行工作业绩评估;

(5 )考核人员结合考察资料,根据被考核人岗位职责、月工作重点,确定要达到的程度,填写考核表,并打出考核分数,考核人签字,被考核人签署意见;

(6 )资料归档: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员将考核资料交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归档并保存。

第十六条 各考核组每月5 日前将上月考核成绩报人事处,进行公示。

第五章 绩效工资的核算

第十七条 期末综合量化,月考核占50%, 期末考核占50% ,作为综合量化成绩。

第十八条 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1 )实发绩效工资= 本人绩效工资 + 分值 × ( 本人绩效分数- 平均绩效分数) 。

(2 )分值= 全院绩效工资总和 ÷ 全院绩效总分数;

(3 )平均绩效分数= 全院全院教职工绩效分数总和 ÷ 全院参与绩效考核教职工人数。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教职工绩效工资依据绩效工资核算办法每年年底发放。

第二十条根据综合量化结果,从高到底,依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考核组为考核基本单位,各等次比例控制标准:优秀:20% ;合格70% ;基本合格(含不合格):10% (四舍五入计算)。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竞争上岗、考察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先、晋级、推荐进修、培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七章特殊情况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学院内聘兼职教师实施双岗考核。考核结果计算办法:本岗位80% 、兼职岗位20% 。

第二十六条非正式员工由所在部门单独实施考核。

第二十七条岗位调整者,依工作时限,实施一岗考核。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在综合量化成绩中扣除5—15 分:

(1 )一学期请事假满1 周(国家规定外)、或迟到达3 次;

(2 )旷工1 天以上、或发生过1 起教学事故;

(3 )工作有失误,学院或上级通报批评;

(4 )工作有失误,发生上访或校外投诉1 起。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取消考核成绩:

(1 )一学期请事假满2 周(国家规定外)、或迟到达5 次;

(2 )旷工2 天以上、或发生过2 起教学事故;

(3 )工作有重大失误,学院或上级有党内或行政处理决定;

(4 )工作有失误,发生校外上访或投诉达3 起;

(5 )违反劳动合同。

第八章考核监督和纪律

第三十条考核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约束和监控,对教职工的投诉材料认真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核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违规操作行为,实行责任追究。考核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被考核人员有违反考核纪律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拉人情票等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获得合格等次资格。

第三十三条教职工对本人考核结果持有异议,写出书面申诉材料上报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10 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特殊情况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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