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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6 20:56:0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关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

  由于工作的需要,有些人需要被调动援外出国工作。那么,对于援外人员生活待遇做好哪些保障呢?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要落实好哪些方面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援外人员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我国援外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援外出国人员和派遣单位的积极性,根据援外工作的特点和国内外情况的变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两国政府间协议,执行经济援助项目、援外医疗队和军事援助任务且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90天以上(含90天)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援外人员”)。

  第三条 执行上述援外任务,但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不满90天的出国人员,国外生活待遇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颁发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四条 援外人员划分为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和技术工人系列。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按国内外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划分为七个级别:

  一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厅(司、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

  二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厅(副司、副局)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相当于副教授的高级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处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正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助教、医师、助理工程师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六级 国内职务为中央、省级机关副科级或相当职级的人员,国内技术职称为医士、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当职称的人员;

  七级 其他人员。

  (二)技术工人系列按技术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

  一级 国内评定为高级技师、特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二级 国内评定为技师、特二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三-级国内评定为高级技术工人、特三级或一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四级 国内评定为中级技术工人、二级或三级中餐厨师和其他相当于该级职称的人员;

  五级 国内评定为初级技术工人、三级以下(不含三级)中餐厨师的人员和普通工人。

  第五条 援外人员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本办法予以核定并通知国外项目(技术)组执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技术)组可根据援外人员在国外的工作表现、实际工作能力,建议派遣部门对原确定的级别予以调高或调低。军队派出的现役军人的级别,由派遣部门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系列级别结合军队的职级套定。

  第六条 援外人员每一任期每人可一次性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援外人员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办理;其他派出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援外人员出国制装费由本人负担,国家不再发放出国服装补助费。

  第八条 援外人员的国外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公务员、技术人员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70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67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63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60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六级每人每月530美元;

  七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二)技术工人系列:

  一级每人每月560美元;

  二级每人每月520美元;

  三级每人每月490美元;

  四级每人每月460美元;

  五级每人每月420美元。

  第九条 根据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将援外人员驻在国(地区)划分为与我驻外使领馆相同的六个地区类别(见附件)。在二至六类地区工作的援外人员享受艰苦地区补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类地区每人每月1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20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32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550美元。

  第十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自援外人员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计发,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计发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的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一条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以美元计发。如全额发放美元有困难的,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

  国外津贴、艰苦地区补贴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按当月外交部规定的美元与人民币、人民币与当地币的内部比价折算。

  第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公临时回国的,停发艰苦地区补贴,回国时间在15日以内(含15日)的发给当月国外津贴,超过15日的停发当月国外津贴;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因私(包括治病)回国的,从离境之日起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十三条 援外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援外人员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援外项目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援外人员应当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项目,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驻外使领馆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继续执行援外项目的援外人员也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美元。经批准,驻外使领馆停发战乱补贴时,援外人员战乱补贴也同时停止发放。

  第十四条 援外人员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内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包括180美元)以下的,全部由个人负担;

  (二)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180美元以上至480美元的(包括480美元),其中的180美元由个人负担,超过180美元的部分由国家报销70%;

  (三)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480美元以上至5000美元的,其中的48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处理,其余的部分由国家报销95%;

  (四)援外人员在一个报销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5000美元以上的(包括5000美元),其中的5000美元按照上述(一)、(二)、(三)处理,其余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第十五条 为预防和治疗援外人员患疟疾、登革热、霍乱、伤寒、麻风病所发生的药品、医疗和防治费用由国家报销。因公负伤的治疗费由国家报销。

  第十六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期间生病(包括因工负伤)全休的,连续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的,应调回国。在国外病休期间,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进一步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国内派遣部门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公私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费用由公费开支,项目已经实行包干的,在包干经费中列支:

  1、置于公共场所的文体娱乐活动设施(如电视机、录相机、音响等)的购置、维修费用;

  2、供集体使用的洗衣机、理发用具和烫衣用具的购置、维修及公共场所使用的杀虫药、灭蚊剂的费用;

  3、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办理驻在国驾驶执照的费用;

  4、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的聘用当地雇员的费用。

  (二)以下费用由个人自理:

  1、集体办理私人物品采购的一切费用;

  2、因私长途电话费、电传费、传真费及信件邮资;

  3、在国外学习外语的一切费用;

  4、因私交通费、个人生活用水用电燃料费和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

  5、防暑降温费、文化娱乐费、夜餐费、贴身卧具、个人行李国内外运杂费、出返国途中零用费。

  6、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援外人员在国外工作任务为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工作满十八个月后可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或由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探亲所需往返国际旅费由国家负担。

  第十九条 援外人员配偶到援外人员驻在国探亲者,期限为两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国家提供生活费400美元。上述探亲者如系在国(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者,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条 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条件的援外人员回国或到第三国探亲的,期限为两个月。探亲期间停发国外津贴和艰苦地区补贴。

  第二十一条 援外人员不享受或放弃探亲待遇(包括本人不回国探亲、不到第三国探亲或配偶不到国外探亲),在国外连续工作满二十四个月后,从第二十五个月开始,每人每月加发20%的国外津贴。

  第二十二条 援外人员经国内派遣部门批准赴第三国出差时,在规定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赴二至六类艰苦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及艰苦地区补贴照发;赴一类地区出差期间,国外津贴照发,艰苦地区补贴停发。出差期间扣减每人每天伙食费4美元,以冲减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援外人员赴、离任需途经第三国中转的,单程中转时间,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最多不超过3天,非洲和南美地区最多不超过4天。在规定中转时间内,伙食费、住宿费和公杂费执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两国政府间协议,受援国政府支付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工资性收入和各项津贴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不得擅自挪用。协议以外的各种收入,应70%上缴国家,30%可留给项目(技术)组集体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内各派遣部门确定。受援国政府赠送给中方有关人员的实物,应比照国家有关规定酌情作价向个人收取,作价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第二十五条 援外人员的国内工资仍由原单位发放,其工资调级、晋职、评定职称等,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援外人员驻外期间国内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障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从企业、事业单位派出援外人员,国家向派人单位每人每月支付技术服务补贴2000元人民币。从行政单位和军队(指现役军人)派出援外人员,国家不再给派人单位支付技术服务补贴。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责任制的成套项目,以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系列的人员标准,作为投标报价时计算人工费的依据。其援外人员的国外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援外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应享受的艰苦地区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额发放;

  (二)援外人员国外津贴实行浮动津贴制。即以本办法规定的国外津贴标准的70%作为基本津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全部发放;剩余30%作为浮动津贴,由承包单位根据援外人员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决定将浮动津贴全部或部分发放给援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承包制成套项目的顺利实施是落实我国对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内包合同保质按期完成援外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颁发的《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94)财外字第412号]以及《援外出国人员生活待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财外字[1995]333号)同时废止。

  附: 援外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类别划分

  一类地区

  亚洲:朝鲜、菲律宾、土耳其、塞浦路斯、马来西亚、叙利亚、约旦、阿曼、泰国、黎巴嫩、科威特

  欧洲:马耳他

  美洲: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

  非洲:摩洛哥、突尼斯、利比亚、埃及、毛里求斯、南非、塞舌尔

  二类地区

  亚洲:蒙古、巴基斯坦、印度、胡志明市、阿富汗、伊拉克、巴勒斯坦

  美洲:古巴、秘鲁、苏里南

  大洋洲:斐济、西萨摩亚

  非洲: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三类地区

  亚洲: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

  大洋洲: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非洲: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

  四类地区

  亚洲:亚丁、东帝汶

  美洲: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基里巴斯

  非洲:埃塞俄比亚、索马里、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佛得角、圣多美 和普林西比、安哥拉、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利比里亚、冈比亚、刚果(布)、刚果(金)

  五类地区

  非洲: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乍得、尼日尔、苏丹、吉布提、马里、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

  六类地区

  美洲:玻利维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第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标准计发国外工资:

  第四条 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 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

  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

  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

  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

  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

  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 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第九条 出国教师在同一地点连任,国家从第二任期开始,每任期提供安置费400美元,用于家具家电及教学设备的维修。

  第十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领取一次性出国补贴3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公证、护照签证、体检等费用及赴离任、休假、探亲期间的国内旅费。

  第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享受配偶补贴。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500美元,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每月200美元。艰苦地区随任配偶,同时享受出国教师艰苦地区津贴标准1/3的艰苦地区津贴。无配偶或配偶在境外公费留学、进修或有工资收入的,不享受配偶补贴。配偶随任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公职。

  第十二条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出国教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全年月平均国外工资。

  第三章 国外开支与收入

  第十三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除医疗费、租房费和国际旅费以外发生的一切费用原则上自理。

  第十四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地的住房,按协议由国外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租房费用;如聘用方不提供住房或不报销租房费用的,由出国教师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确定的标准提出自行租房申请,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五条 出国教师自行在外租房的,教授、副教授租房标准为二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讲师、助教租房标准为一室一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教育部对出国教师的租房申请和房租费预算进行汇总、审核,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在国内、任教国或在第三国看病所发生的挂号费、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以及其他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不分级别,采用分段计算、由个人和国家分别负担的办法。

  (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药费支出在240美元及以下的,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负担;

  (二)全年医药费支出在240 6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30%,其余由国家报销;

  (三)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 6000美元的部分,出国教师个人负担5%,其余由国家报销;

  (四)全年医药费支出在6000美元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国家报销。

  如聘用方提供医疗保险或报销医疗费,国家不再报销出国教师医疗费。

  第十七条 在疟疾、登革热、霍乱、伤风、麻风病高发区任教的出国教师,预防和治疗上述疾病的药品费、医疗费和防疫费由国家全额报销。

  第十八条 不属于公费医疗范围的开支(如镶牙、洗牙、购买补药发生的支出)全部由出国教师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 出国教师在任教国投保医疗保险的费用,按上述分段办法和比例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教师因公负伤的,挂号费、检查费、住院费、医药费等由国家全额报销,住院期间伙食费由个人据实缴纳;因交通或其他事故受伤的,责任方给予的'赔偿归个人,个人须偿还国家为此支付的医药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教师配偶随任、探亲期间的医药费开支,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的国际旅费,按协议规定由聘用方提供的,国家不再报销;聘用方不提供的,在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内实报实销。

  第二十三条 因教育部工作要求,出国教师临时回国或到第三国参加有关活动,旅费可由国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赴离任、公费休假或探亲,以及出国教师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种类由个人决定,报销的最高座位等次为飞机经济舱、火车硬卧车厢和轮船三等舱。

  第二十五条 出国教师任期为二年或以上的,在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回国休假一次或到配偶学习和工作的第三国探亲一次,国际旅费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其配偶可以选择随任或探亲,随任配偶可按出国教师规定回国休假一次。

  不随任配偶在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满一年后,可到出国教师任教地公费探亲一次,如放弃探亲,可转给出国教师本人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出国教师回国或到第三国休假、探亲,均须报请我驻当地使领馆批准,并利用任教单位假期出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和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教师及其配偶公费休假或探亲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出国教师休假和探亲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超过批准期限,停发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随任配偶休假期间,艰苦地区津贴停发,配偶补贴按不随任配偶补贴标准发放;不随任配偶探亲期间,在批准的探亲期限内,按随任配偶标准享受艰苦地区津贴和配偶补贴。

  第二十九条 出国教师应邀参加任教国举办的学术会议,参会费用自理。任教期间到第三国或回国参加学术会议,须经任教单位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参会费用自理。

  第三十条 出国教师任教期间,聘用方支付的各项收入及给予报销的有关费用之和等于或高于本规定所规定的国外工资、津贴补贴、房租和往返国际旅费之和的,收入全部留归个人,国家不再发放和报销任何费用;如低于本规定的,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同时个人任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理。

  第四章 经费的管理与结算

  第三十一条 出国教师经费由教育部核拨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出国教师经费具体核算、发放和管理由我驻外使领馆和教育部指定机构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离境和离任教国国境之日计算。在国外任教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国外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按日标准乘以实际天数计算,其中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当月一个月的实有天数计算。任教期限以教师派遣部门的通知为准。

  第三十三条 出国教师赴任前,可从国内预先领取任教期限一半并且不超过一年的国外工资,亦可到达任教国后,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到我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指定机构领取。

  第三十四条 出国教师的国外工资和津贴补贴一律以美元计发,由出国教师个人兑换任教国货币并承担兑换汇率差价损溢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出国教师从国外聘用方获得的工资和津贴补贴等收入是当地货币,在任期结束时有结余,且不能兑换自由外汇的,可凭工资等收入单据将当地货币交给我驻外使领馆,按照交给时外交部规定的外汇内部比价折算美元,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办理结算,但与我驻外使领馆兑换的当地货币,不得多于国外聘用方发放的工资和补贴数额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六条 出国教师国外收入、支出的当地货币,按取得收入、发生支出当月外交部规定的内部折算率计算成美元数,回国后办理结算。

  第三十七条 出国教师任期结束回国,须在回国一个月之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机构办理有关经费结算手续,逾期不结算者,按天扣除其应得工资和津贴补贴的5%。

  第三十八条 出国教师在国外死亡,其国外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从死亡之次月停发,抚恤金由出国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有关规定发放给家属。若任教国发给抚恤金或赔偿费的,应首先抵支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归其家属所有。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出国教师和配偶出国,原则上应按因私渠道办理出国手续,如因特殊原因需按因公出国办理,须报教育部批准。

  第四十条 出国教师自离境之日起,其国内工资、津贴和补贴停发。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公积金,所在单位应视同其在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国内院校和事业单位为了加强与国外院校在文化和语言上交流合作,自行向国外派遣汉语教师和国外单位为汉语教学在本地聘请的汉语教师的费用,原则上由派遣单位或聘用单位解决。

  第四十二条 出国教师参加国内职称评定时,其在国外任教期间的教学工作量按国内满教学工作量计算;期间编写并被采用的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方案、有价值的调研报告等应作为科研成果;有赴二类(含)以上艰苦地区任教经历的出国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教师参加出国选拔培训的差旅费,由教师所在单位按国内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201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实施艰苦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一、一类(41个)

  亚洲(9个):蒙古、巴基斯坦、印度、孟买、加尔各答、印尼、泗水、胡志明、巴勒斯坦;

  非洲(7个):博茨瓦纳、莱索托、纳米比亚、赞比亚、肯尼亚、津巴布韦、阿尔及利亚;

  欧洲(11个):土库曼斯坦、波兰、革但斯克、波黑、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克兰、敖德萨、格鲁吉亚、马其顿;

  美洲(11个):巴拿马、苏里南、古巴、圣卢西亚、秘鲁、瓜亚基尔、巴兰基亚、多米尼加、多米尼克、格林纳达、哥斯达黎加;

  大洋洲(3个):斐济、萨摩亚、帕皮提。

  二、二类(31个)

  亚洲(12个):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曼德勒、斯里兰卡、尼泊尔、卡拉奇、孟加拉、也门、阿富汗、伊拉克;

  非洲(10):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坦桑尼亚、桑给巴尔、莫桑比克、马达加斯加、喀麦隆、塞内加尔、塔马塔夫;

  欧洲(3个):塞尔维亚、黑山、阿尔巴尼亚;

  美洲(1个):海地;

  大洋洲(5个):巴新、瓦努阿图、马绍尔、密克罗尼西亚、汤加。

  三、三类(26个)

  亚洲(2个):亚丁、东帝汶;

  非洲(18个):埃塞俄比亚、科摩罗、中非、尼日利亚、拉各斯、佛得角、安哥拉、圣普、刚果(布)、刚果(金)、加蓬、杜阿拉、贝宁、多哥、加纳、科特迪瓦、冈比亚、索马里(备用);

  美洲(4个):墨西哥、圭亚那、厄瓜多尔、哥伦比亚;

  大洋洲(2个):基里巴斯、瑙鲁。

  四、四类(14个)

  非洲(14个):赤道几内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毛里塔尼亚、尼日尔、马里、苏丹、马拉维、吉布提、布基纳法索、塞拉利昂、厄立特里亚、利比里亚、乍得。

  五、五类(1个)

  美洲(1个):玻利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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