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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

时间:2022-03-29 20:35:02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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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

  老师偶尔有事也是需要请假的,教师请假需要按照怎样的考勤制度执行?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希望能帮到你。

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

  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

  一、总则

  教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请假,要先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校(遇急重事件且无联系条件除外)。无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或请“霸王假”,均以旷工论处。

  二、请假审批权限

  教师请假在两天以内(含)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如果分管副校长外出由值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含)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由校长审批。凡请假七天(含)以上须报教育局备案。

  三、请假程序

  ①到行政办公室领取统一印制的请假条(一式二份)→②填写请假条→③顶岗人员签字→④工作移交签字(班主任工作移交送政教处签字;工勤人员送部门领导签字)→⑤送分管校长审批→⑥一份交行政办公室存档,一份交相关部门。

  四、上班考勤

  1、上班考勤情况实行值周领导负责制。

  2、值周领导考核早晚自习辅导和班主任的到位情况,教务处负责考核上课情况。

  3、政教处和教务处每周统计考勤情况,交行政办汇总后在周前会上予以公布。若有误,被考勤者及时申报纠正。

  4、上课考勤:以上、下课铃响声为准,5分钟以内记为迟到或早退。一堂课缺席达5分钟以上(不含)记为旷课。私下调课擅离工作岗位者视为旷课。

  5、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性教育教学活动(如上课、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各种会议、升旗仪式、两操、教研活动等),活动开始5分钟内未到达视为迟到,结束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缺席达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旷会)。

  五、缺勤处理

  1、公差视为出勤,不扣课时和津贴。

  2、事假每天扣奖励性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5元,超过两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20元;每期病假一天以内不扣发绩效,二至三天每天扣绩效5元,超过三天(不含)超过部分每天扣减绩效10元。病、事假均不计发课时绩效。

  3、请假时须安排好个人工作移交,特殊情况可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调课或代课。代课按10元/节计发课时绩效。

  4、教师上课迟到或早退每次扣绩效10元;一学期上课迟到累计达5次计为旷课1次,每旷课一堂扣绩效100元,并报请学校行政另作处理。

  六、请假说明

  1、病假须持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及本人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无医院证明及本人请假手续,擅不到岗,以旷工论处。五个工作日以内病假,由乡镇级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五个工作日(含)以上病假,由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教职工患病较严重,需到就近医院检查或输液,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情况下,经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出勤。

  2、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实行晚婚(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视为出勤。

  3、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婚妇女晚育(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实行纯母乳喂养的(爱婴医院证明),增加产假30天。产假视为出勤。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而怀孕生育或流产的女教职工,不享受此项待遇。

  4、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监护人、被监护人去世,可准假5天(路途时间除外),视为出勤。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或孙子、孙女及兄弟姐妹去世,准假一天(下葬当日),视为出勤。超过规定天数的婚假、产假和丧假,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5、教职工因公负伤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视为出勤。

  6、教职工子女婚嫁,准假两天(婚嫁当日和前一天),视为出勤。

  7、经学校同意或安排的教职工外出学习、办公事或公益活动,视为出勤。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出勤情况,记入学校考勤。

  8、所有“视为出勤”的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按旷工处理(包括公差)。

  9、含法定假日的连续假期中,法定假日计入连续请假时间。

  10、会议请假及考勤按《会议制度》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从2015年上学期开学之日起执行。

  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为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职工的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一 、事假

  (一)教职工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在各系部填写《请假条》。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系处一级负责人批准;四一七天由主管院长批准。超过七天由院长批准。十六天以上奖励工资、午餐费及交通费扣除。累计请假半年以上扣发50%工资,一年以上工资停发。

  (三)申请出国、出境事假,按协议规定执行。协议到期未归者工资停发。超过一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病假

  (一)教工因病请假,须持有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由系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二)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复工时需持医院证明。

  (三)病假期间,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即:

  1、病假超过一个月并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获市以上劳模、英雄称号的,病假工资按上述2、3条可提高5-10%;病假期间不享受午餐费、交通费及奖励工资、津贴等待遇。

  三、婚假、产假、哺乳假

  (一)婚假、产假参照《鞍山师范学院计划生育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有未满周岁幼儿的女教职工,一天给幼儿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

  四、探亲假、丧假、搬迁假

  (一)未婚教工探望父母的,一年给探亲假一次,二十天;已婚教工探望配偶的,一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因学校有寒暑假,探亲假不另计算,每年可报路费一次。

  (二)凡家在远郊或邻近市县的(北至沈阳,南至大石桥),不享受探亲假的教工,因通勤不便住独身宿舍的,按文件规定,每月可报销一次回家的往返车、船费。

  (三)已婚教工每四年可利用寒暑假探望父母一次,报销路费为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加30%工资津贴之和)百分之三十的超出部分。

  (四)未转正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五)已婚归侨、侨眷的教职工,可每四年一次(四十天)探望父母,车费报销国内段的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超出部分;若父母死亡,可改为探望兄弟姐妹,每四年一次假期(四十天),报销办法同上。

  上述假期均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如探亲路程较远,根据实际需要可给路程假。

  (六)已婚教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可报路费一次。

  (七)教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事假三天。

  (八)教职工在市内搬家,给假三天;在外省市搬家的給假六天。上述假期工资照发。

  五、旷职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续假者;误课者;拒不服从组织分配,不按期报到者,均视为旷职。

  旷职两天以内的,停发半年的津贴。旷职三天至七天,扣全月工资,停发全年津贴,进行批评和警告。旷工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考勤工作由各部门按上述规定管理,并于每月的23日将考勤结果上报人事处备案、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3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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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请假扣工资制度

  为了适应当前教育改革的新形势,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科学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教职工请假制度及相关处理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全体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或有事须履行请假手续。

  2、上午最后一节课可提前15分钟离校,有课的除外。

  3、距退休年龄差两年的教职工,可向学校提出作息方面照顾(一天不得超过半小时,星期一升旗不得请照顾假)。常年患有慢性疾病,凭医疗部门相关证明,视病情可申请每天照顾半小时假。

  4、哺乳期女教工在小孩一岁前可每天照顾1小时。

  5、怀孕期女教工临产前2个月可以每天照顾半小时。

  6、需接送小孩上小学(三年级及以下)、幼儿园的教职工,可参考第三条执行。

  7、凡本人未提出申请、未经学校同意的教职工,晚来、早走一律按迟到、早退处理。

  8、教职工必须按时参加学校升旗、政治学习、集会等集体活动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全校性的集体活动由办公室考核记录。开会时每人须认真记录。

  9、教职工因病、因事、因公(开会、学习、函授、出差等)请假必须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一经发现一律按旷工处理。请假须预先办理手续,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病假须持医院证明;事假,本人须写出申请;如因公出差学习,须持有关通知证明,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在校期间,请假人外出须持《人员外出记录表》,并到传达室交考核办值班人员。凡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又未上班的教职工,一律按旷工处理。

  10、请假批准权限

  ①无课情况下,请假半天以内(不含半天)由有关处室负责人、年级组长批准;有课情况下,须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②请假半天由办公室审批。

  ③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校长审批;副校长及中层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④请病假一个月、事假半个月以上,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教育局人事处审批。

  ⑤请长期病假者,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⑥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特批。

  二、对请假、违纪有关处理规定

  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以及教育局安全责任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相关违纪处理规定:

  1、集体活动(升旗仪式、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等)请病假者每次扣发10元,请事假者每次扣发20元,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每次扣发30元。(经学校批准已请过一天及以上病事假的,不累计扣发,以上扣发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下同)

  2、病假一周以内(不含一周)每天减扣发15元出勤奖;事假三天以内(不含三天)每天扣发30元出勤奖;因私事外出,每累计4小时按事假半天计算,扣发15元出勤奖。一个月内累计病假10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病假累计10-30天的,按相应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病假(由医保部门鉴定的大病除外)超过一个月,除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30%。事假5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当月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满一个月,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外,还要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40%。凡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均从次月执行。

  3、未履行请假手续晚来、早走者,按迟到、早退论处,上午早自习或第一节课、下午第一节课上课铃声落后进校为迟到,上午放学提前15分钟以上(不含15分钟)、下午放学前离校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每次扣发5元,迟到、早退超过一节课者按旷工处理(具体办法见下条规定)。

  4、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旷工两天以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一半;旷工三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旷工5天及以上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

  5、有困难经申请由学校审批照顾的人员,晚来或早走30分钟以内的,每月减发50元。

  6、凡符合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产假待遇的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产假前所在岗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执行;产假期满,经学校批准继续请哺乳假者,按病假人员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7、凡符合国家晚婚晚育规定的人员,享受相关假期,假期中,基础性、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8、无教案上课者,上课时接、打手机者,未经教务处同意私自调课者,调课双方均扣发100元。

  9、教学期间,因组织不当、擅离职守、安全措施不够等原因出现学生伤害等教学事故者,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一半和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10、对拒绝参加各级业务培训及各种教研活动(质量分析会、教研组活动、集体备课),给工作带来影响者,扣发100元。

  11、监考迟到或违反监考纪律、试卷没按要求装订者,每次扣发20元;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因病、事假不监考者,参考同类人员场次,每场扣发l5元,无故不监考者,按旷工处理。(参考教务处制订的相关标准)

  12、考试失密、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国家大考失密、违纪及其他重大失误者,除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还要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13、对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者(含临时性),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

  1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法律责任。

  15、教师进行有偿家教、接受家长钱物、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未经校方同意在校外兼课,为学生私自订购资料者,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16、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干私活、打牌、下棋、上网玩游戏、搞娱乐活动以及在校期间中午喝酒者,一经发现,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7、在校期间说脏话、骂人、吵架者,一次减发50元,打架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18、上班期间,自行车、摩托车、汽车不按指定地点摆放者,每次扣发10元。在校内吸烟者,每次扣发100元。

  19、值班人员漏班、脱岗,每发现一次减发2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0、下班以后,不按学校安全规定关窗、锁门、关电者,造成办公室被盗或计算机、电器被烧毁,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还要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在办公室私用电器,没收相关电器,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罚。

  21、凡个人使用公物,不按时归还、丢失、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酌情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22、凡违反学校其它有关规定的,将参照上述规定扣发或不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凡扣发、不发给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学校将给予一定方式的批评教育,并在年终考核奖的发放中给予一定扣发;凡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学校将对有关当事者给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不予晋级、晋职,作出停职待岗等处分。

  本文件解释权在校长室。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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