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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18 13:06:29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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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工伤一次性赔偿金额——96万

2015-09-15 22:07:33| 分类: 评论|字号 订阅

成都市四级工伤一次性赔偿金额——96万

林某(女)在工地做工时,不小心大腿被机器严重绞伤,送至医院手术,大腿中下段被截肢。遂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被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四级工伤。由于所在的公司没有为其购买保险,林某遂向准备向公司主张赔偿,但不知道应主张多少金额合适,那么林某应得到哪些赔偿,如何计算呢?(注:林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现年40岁,医疗费所在单位已经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林某所应得的赔偿除医疗费外,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如以2000元工资计算,林某所得一次性赔偿应有965,437元。

当然,需要说明的这是一次性赔偿的金额,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外,其他项目都并非一次性给付,如伤残津贴就是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有其科学性、合理性,如果所有的赔偿项目都一次性解决,对双方都有存在一定风险,故该一次性赔偿金额只能作为双方协商解决的参照,而不能作为仲裁或判决的标准。

具体计算及依据如下: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月本人工资——2000×18=36,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者本人工资2000元

二、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75%,按月支付至退休——2000×0.75×12×(55-40)=270,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退休年龄按55岁计算

3、支付年限为退休年龄减去现在年龄,即55-40

4、伤者本人工资2000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低于伤残津贴

——2000×0.75×12×(72-55)=306,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养老保险按伤残津贴等值计算,即2000×0.75

3、55为女性退休年龄

4、72为中国人平均寿命

四、生活护理费: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27272×0.3×20=163,632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依赖,即30%。

3、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护理依赖期限为20年。

4、27272为成都市2015年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一般12月本人工资,最长24月本人工资(需要鉴定)——2000×12=24,000元(按一般情况计算)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2000为本人工资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50×0.7×23=805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3、《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4、住院时间为:2015年3月29——4月21日,计23天

七、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标准计算——33000×5=165,000元

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林某安装假肢后,假肢厂出具《安装证明》显示:普及型价格33,000,需要更换5次

以上各项共计:965,437元

有关指标说明

统筹地区平均工资,即成都市2015年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成都市统计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2015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成统计发〔2015〕19号

各区(市)县统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5年劳动统计年报并经省统计局核定,成都市2015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27272元

江西省工伤标准

江西省一至四级工伤或工亡一次性赔偿标准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长期伤残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劳社医[2004]19号)

第四条 一级至四级的伤残务工人员可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长期伤残待遇。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务工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长期伤残待遇,本待遇含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一级伤残:本人月工资×90%×40%×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二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5%×39%×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三级伤残:本人月工资×80%×38%×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四级伤残:本人月工资×75%×37%×12×(75-领取时的实际年龄)

难以按《条例》规定确定本人月工资的,可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级工伤赔偿标准2016-12-27 21:33 | #2楼

中顺:

根据您及小公公对事实的陈述,对工伤三级的赔偿标准计算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23=34500元

2、伤残津贴:1500×80%=1200/月

因上述标准过低,且当事人不能确定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我认为可以参照《2015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

(二)采矿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8591元,月平均工资4049.25元。以此标准计算结果为: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49.25×23=93132.75元

2、伤残津贴:4049.25×80%=http://www.ahsrst.cn月

法律依据: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生活护理费:3854元×40%=1541.6元/月

此项费用需经楚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后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4、医疗费用

4.1曾经治疗职业病所花费的费用总和。

4.2后续医疗费用:

此项费用需经楚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后确定。

5、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据您陈述,当事人离开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未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一直以当事人的名义使用爆破证,我认为可以向用人单位请求停工留薪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

1500元×留工时间/4049.25×留工时间

2015年工伤赔偿标准2016-12-27 10:15 | #3楼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2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 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伤残 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 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

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 2015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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