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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标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19 10:41:29 招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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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招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司(简称公司)的自行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公路养护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的自行招标活动。 3 职责

经营开发部负责招标活动的管理和招标各项事务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招标工作原则

4.1.1 招标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1.2 坚持独立办事,不受干扰的原则。 4.2 招标工作流程图

的项目;

4.3.2 概算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设备、工程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4.3.3 其他概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4.3.4 公司领导认为需要自行招标的。

4.3.5 对于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项目由经营开发部组织实施招标。

4.4 招标准备工作

4.3 招标项目及范围的确定

4.3.1 根据《委托招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概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4.4.1 需要招标时,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项目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和计划财务部、公司纪委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项目招标工作小组。

4.4.2 经营开发部负责人形成招标工作计划报公司审批,其中主要包括工作阶段划分、招标时间安排、职责分工等。

4.4.3 主办部门负责将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信要求等相关资料提交经营开发部。

4.5 招标

4.5.1 招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邀请书;

2) 投标须知;

3) 技术文件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4)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公开招标时采用)。内容包括:

a)资格预审通告(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等)。

b)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项目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

c) 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

d) 投标书格式及记录

e) 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f) 评标办法

4.5.2 经营开发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内容,项目主办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的技术部门,最后由公司领导、经营开发部、项目主办部门再次进行集中会审,并在《招标文件审批表》(ZH22-B01)上签字,将审核完的文件交由经营开发部印制装订。

4.5.3 发布招标邀请书

根据项目主办部门提供的资质较好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由经营开发部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4.5.3 发售招标文件时,经营开发部应做好发售记录。

4.5.4 接收投标文件

1) 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不少于15天,对技术要求低,或时间紧的项目,可适当缩短时间。

2) 经营开发部专人签收、保管文件,严格保密措施。

3) 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经营开发部收到投标人书面通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的部分。

4.5.5 根据需要由项目主办部门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和难点,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提供书面解答,由经营开发部发出补遗书通知所有投标人。

4.5.6 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

1) 每个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2) 标底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

3) 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或采用合理低价法选择中标人,评标办法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确定。

4.6 开标

4.6.1 按招标文件规定,经营开发部组织开标各项事宜,并邀请有关纪检部门人员参加。

4.6.2 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6.3 在投标人和纪检人员对投标文件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含截止前补充的所有文件。

4.6.4 开标过程由经营开发部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案。

4.7 评标

4.7.1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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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员人数为五人(含)以上单数;

2) 由外请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主办部门、经营开发部、计划财务部等人员组成,其中专家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要超过三分之二。

3) 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评标委员会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预审、符合性审查、报价算术性修正、投标报价等技术资料评分,并填写《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表》、《投标报价评分表》、《评审打分表》。

4.7.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工作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8 定标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评委委员会的推荐结果,讨论确定中标人, 由经营开发部报公司批准。

4.9 签订项目合同

4.9.1 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4.9.2 项目主办部门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4.9.3 招标工作小组对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签订合同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4.9.4 经营开发部负责收集、整理、保管项目招标的资料,需归档的移交归档。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2 《委托招标管理办法》(ZJYH/ZH22)

6 记录

6.1 投标邀请书(ZH23-B01)

6.2 开标文件格式资料(ZH23-B02)

6.3评标报告格式及评标资料(ZH23-B03)

6.4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表(ZH23-B04)

6.5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ZH23-B05)

6.6投标报价算术性修正表(ZH23-B06)

6.7投标报价评分表(ZH23-B07)

6.8评审打分表(ZH23-B08)

6.9评审汇总表(ZH23-B09)

6.10中标单位推荐表(ZH23-B10)

业主自行招标规定2017-01-16 17:06 | #2楼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计委审批(含经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计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

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计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计委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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