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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须知

时间:2022-12-29 02:49:57 民办教育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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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须知

培训机构如遇项目变更,除填写一式两份《变更审批表》和携带《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变更须知

一、变更校名(请参照申办条件)

凡因举办单位名称变更而变更学校名称的,应提供举办单位新的法人证、相关变更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校址(请参照申办条件)

1、新校址租凭协议,须签足300平米以上,租期或使用期2年以上。

2、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应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3、治安和消防安全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三、变更校长(请参照申办条件)

1、校长任命书(应由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任命),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决议内容、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2、拟任校长填写《培训机构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一份。校长应具有本市户口,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拟任校长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举办者(请参照申办条件)

1、原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应写明原举办者变更原因及推荐新的举办者,原举办者签字盖章。

2、新举办者提出书面申请。应写明愿承担原举办者遗留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新举办者签字盖章。

3、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关于举办者变更的决议内容、全体董事成员签字)。

4、填写《培训机构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表》一份。并提供以下证件:

(1)新举办者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有效证件:法人证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新举办者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供经过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5、学校财务清单一份(新旧举办者签字盖章)。

6、新举办者需重新提供50万元办学资金(待批准后出具审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一份)。

五、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请参照申办条件)

1、变更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须提供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会议决议内容和全体成员签字)、新任决策机构名单。

2、变更董事长(或理事长)须提供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会议决议内容和全体成员签字)

特别提醒:

1、凡一、二、三、四项有变更,待变更批准后,请在一个月之内到民政局、人事局编办、

技术监督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办理变更手续。

2、以上所提供材料均为A4纸及黑色签字笔填写。

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办程序

(试行)

一、 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 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3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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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

(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8、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课程设置、学习期限、课时、时间安排、教学目的、使用教材。

9、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复印件。

10、所设专业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办学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须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13、以上提供的材料均应用小4号字正反面打印在A4型纸上。

三、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如下规定:

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名称为“北京市海淀区×××培训学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 ,不得冠以“中华”、“中国”等字样。未经市教委批准 ,不得称“大学”、“学院”。

四、区教委发给具备资格、符合条件、提交材料齐备的举办者《北京市海淀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区教委接受填写合格的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区教委自正式受理日起三个月内,对办学申请作出答复。

五、学校批准成立后,必须建立各种规章制度,保证学校运作时按规章制度办事。

六、区教委在审查举办者应具备的办学条件后,通知举办者到推荐的审计事务所(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办学启动资金验资。应交区教委验资报告原件一份。

七、培训机构选择校址时应考虑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合理布局,积极到民办教育发展薄弱的偏远地区办学。区教委对全区民办教育实行宏观调控,对在偏远地区办学的培训机构给予扶持;对在培训机构密集地区设立内容重复的办学申请不予批准。

八、区教委向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刻制印章、到区人事局编办或区民政局社团办办理法人登记、到区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书、到银行开设帐号、到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培训机构应将刻制印章式样、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教委社管科备案。

九、批准成立的培训机构有一年的试办期,试办期满,经考核,培训机构办学条件降低,已不符合办学条件的,取消办学资格,由区教委收回办学许可证。 附: 区教委政策法规科(受理咨询科室、南509室)电话: 88487325

区教委社管科(审核上报主管科室、南409室)电话: 88487343 , 88487342

海淀教育网: http://www.ahsrst.cn点击社会办学。

区人事局编办电话: 62615169 ,62624515-212。

区民政局社团办电话:88862741,88862704。

区技术监督局电话: 68465240,68465241,68465244。

区地税局电话:68465767,68465771。

区物价局电话: 62612443 。区财政局电话: 88488180。

北京昊海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电话:62564028,62534391。 北京中宣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电话:83558096,83558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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