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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卓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6 21:11:38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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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卓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益阳市卓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支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支取管理。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市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办理市公积金中心授权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

第二章 支取范围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四)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五)离休、退休的;

(六)出境(调离本市)定居的;

(七)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支取条件的,配偶可同时支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符合第四条(五)至(九)项,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支取额度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第(一)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

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

第八条 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支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或首次装修),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次支取公积金是贷款一年后可以支取双方公积金账上的余额用于还贷或装修(金额整取到百元),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用于还贷,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三)项支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但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应支付的房租。

第十条 符合第四条(四)至(九)项,可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全部余额。

第四章 支取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支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

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用于还款的存折。

第十四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提供特困职工证明、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 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出境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半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居委会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调解书。

第五章 支取程序

第十九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支取证明,所在单位核实后,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请。

第二十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凭支取证明及身份证,向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提出支取申

请。

第二十一条 市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准予支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支取手续;经审批不准支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支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17-02-20 22:0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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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17]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17]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五条(一)至(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

2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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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

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积金提取规定2017-02-20 22:01 | #3楼

一、职工购买新的商品住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交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应付房款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二、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二手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地产买卖契约》和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买卖过户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契税完税凭证开具后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其所购二手房价款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三、职工购买房改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3. 交款的收据或发票;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7.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审批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四、职工购买拆迁安置房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拆迁安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拆迁安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五、职工偿还住房贷款的

(一) 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或贷款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于还贷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或近三个月的还款明细;

6.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若是偿还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上述材料中除身份证、结婚证需要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只需要提供原件。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每年申请提取一次。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或者提前应还款额(本息总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六、职工离退休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离休、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5.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离、退休证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 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七、职工死亡提取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被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

3. 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死者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在取得继承或遗赠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已注销的户口簿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定居资格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鉴定证明和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非本辖区户口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在本辖区内所管理的其他单位工作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户口首页与提取本人个页原件及复印件;

4.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5.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6.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批准文件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一、职工纳入城镇最低收入保障范围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失业证或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5.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失业证或低保证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十二、职工支付房租的

(一)职工应提供的材料:

1. 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所租房屋的租赁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 填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6. 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提取人建行或工行储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原件;

8. 中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取时限:职工应在取得租房合同之后向我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三)申请提取额度:

1. 不得超过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百位数)

2. 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租额。

上述两条规定必须同时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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