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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报告

时间:2022-03-16 23:40:17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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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报告

一、背景

核定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报告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2号)的规定,要在6月19日前核定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以下称为‘公积金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做好2017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职工工资总额。

公司现以1300元作为员工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比例为12%,个人需缴纳公积金156元。

可以看出,公司的缴费基数是不符合国家的标准的。

二、使用正常缴费基数的优势 1)提高员工满意度。

公司自创建以来,正朝着好的方向前进,并已开始逐渐达到盈利。故,第二阶段将应着手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使用正规缴费基数,使员工解除后顾之忧,让员工真正找到归属感,从而留住优秀人才。

住房公积金方面:员工申请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贷款额度与缴费基数有关。 例:员工买一套50万元的房子,首付20%,月工资为8000元,贷款年限为10年。

通过上例可以看出,如按照公司现行的公积金缴费基数进行公积金贷款,员工自行负担的金额会很高。

2)提高公司声誉。

公司要想做大做强,朝着知名企业的目标奋进。一般员工选择公司都会通过员工福利来判断公司的正规与否,应该对员工福利进行正规化管理,这样可以提高公司的声誉。 3)合理避税。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社会统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计算除外的,故,公积金缴费基数的提高,可以使员工少缴纳一部分税金,在政府允许的情况下合理避税。

例:***人,月工资为8000元,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的缴纳,分别以国家规定的最低基数及个人工资为基数做标准,进行工资计算,结果如下:

4)规避用工风险。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中规定: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十七条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的,由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考虑公司综合情况,现提出几种缴纳方案。

方案B:将员工的工资总和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以基本工资为缴费基数。

以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

以公司现行的公积金缴费基数执行,与员工的现有收入差距较大,如长期以此基数缴纳,恐使员工造成不服心理、丧失员工归属感。

以方案A缴纳公积金是最为合法的,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而且可为员工节省大额的个人所得税。

而以方案B缴纳公积金虽与国家规定有一定差距,但还是有依据可与员工解释,可以安抚部分员工,减少员工离职时的劳动纠纷。

四、外包员工公积金缴纳问题

目前,公司没有为外包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同样存在着用工风险。

以09年5月外包工资总额,粗略估算:

五、社会统筹保险的相关问题

以上针对住房公积金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社会统筹保险也同样存在很大风险。 1)我公司目前是以北京市要求的最低缴费基数进行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

可以看出,我公司现行的社会统筹保险缴纳基数与国家规定差额较大,而且要引起重视的是,社会保险统筹保险的监管力度比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力度要大更多。

2)社会统筹保险相关规定

在《社会保险法》草案中,明确指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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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与生产有关的各种经常性奖金以及根据法令规定的各种工资性质的津贴等。工资总额除按全部职工计算外,还要按各类人员分别计算。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规定: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以公司2017年4月份工资及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为例: 2017年4月份为例,按国家规定应缴纳保险费总和为378,941元,但公司实际缴费基数总和为:102,034元,比国家规定少缴费276,908元。

根据国家规定,瞒报工资总额的, 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另, 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除要补上所有瞒报的保险费数额外,还要缴纳大额罚款,另,如员工离职时提出补足原有的社会统筹保险的缴费差额,企业必须为员工补缴,并还需缴纳相应滞纳金。

3)按正规基数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相关优势

同样,按照国家规定的正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统筹保险,也存在与公积金相同的优势。 ①养老方面:由于国家现执行的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职工的退休金和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基数越多,将来的退休金就越高,缴费基数越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就越少。

医疗方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随之减少

生育方面:生育缴费基数越高,在产假期间所能拿到的生育津贴会越高。 ②合理避税。具体参见二、(3)中数据。

六、补充医疗保险的建立

我公司现有大量适龄女员工是外市户口,面临着结婚生育的问题,而生育保险只能为本市户口才能缴纳。公司没有另外为其缴纳保险,意味着如果外市户口女员工生育,所产生的费用及产假期间的工资,都要由公司承担。另外,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的报销下限为1800元,1800元以下是由员工自已负担的,这样,员工的负担会加大。

建议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但是在社会保障中心建立社保账户时都

要求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两种方案:一是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个人不扣钱,报销单位自行订立,当年结余转入下一年。二是为员工上商业保险。

以2017年职工工资总额约为824931*12=9899172元计算,单位计提金额大致为9899172*4%≈395966元。

参加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约450元/人/年,以我公司自有员工198人(09年5月底工资人数)计算,年参保额约为89100元。

七、解决方案 1)住房公积金

建议使用国家规定的正规缴费基数缴纳。 2)社会统筹保险

由于社会统筹保险的基数核定是在每年的3月份进行,4月开始施行。施行后的一年内不再进行重新核定。固,至2017年4月份前,公司不能更改社会统筹保险的缴纳基数。为避免社会统筹保险监察科的监察,建议将现公司自有员工的社会统筹保险进行外包。

外包的优势: ① 归避风险。由于外包公司管理大量公司的保险外包,被监察的机率变小。 ② 节省人力成本。将社保外包,可以减少大量社保基础性工作,节省出的时间对其它

政策性及方向性的工作进行改善。 同样外包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如果员工在职或离职时提出补缴社会保险,外包公司也无法改变,必须为员工进行补缴。另,只要有员工对公司瞒报缴费基数进行揭发,社会保险监察科同样会对公司进行核查,一经发现有不实行为,同样要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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