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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6 23:46:31 公积金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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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一、缴费依据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缴费依据地方政策和公司相关规定,地方政策发生变化时,公司规定服从地方政策及时更新调整。 二、缴费基数首次确定、二次核定、不断更新 1.当年缴费基数的首次核定(1次/年):公司内部核定时间暂定为每年1月10日前,核定时暂不考虑缴费基数上下限,员工个人签认,完成时间暂定为1月15日。 2.当年缴费基数的二次核定(1次/年):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对基数的核定,社平工资公布后,保险专管员按照上下线对个别缴费基数进行调整后通知到员工个人。 3. 缴费基数的更新,员工工资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照原核定缴费基数缴纳时,需要调整时,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调整。

4.新增员工缴费基数核定

(1)招聘专员安排新增人员入司时尽量安排在当月16日之后,招聘时有保险承诺的需提前通知保险专员。

(2)公司保险专员在接到新增员工通知后,需要求新增员工阅读《新增员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告知》,并签认《新增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核定单》。

三、具体代扣缴费内部流程

1.保险的代扣代缴采取提前一个月扣缴的方式,当月扣缴下月保险个人部分,除特殊保险外其他保险必须当年代扣完毕。

2.每月15日前,保险专员准确提供月度《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报表》,经劳资代扣后,签字确认27日前反馈给保险专员。

3.次月保险专员持劳资人员签字确认后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增减报表》,提交到财务成本核算人员审核签字后付款。

四、要求及注意事项

1.所有相关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保险代扣代缴。 2.保险专管人员负责对任何保险基数的调整做出解释。 3.保险专员做好资料的归档保存。

4.本规定未尽事宜,特殊处理。

5.本规定通过后限于公司内部使用。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7-02-21 18:32 | #2楼

一、为了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及时、足额上缴,规范公司社保、公积金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缴存主体:

(一)公司;

(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已经转正的员工。

1、员工因其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购买社保、公积金的,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说明;

2、不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的劳务用工人员(如返聘、兼职及临时聘用人员);

3、社保、公积金中由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代扣并由公司代缴。

三、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社保、公积金管理办法,审批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二)行政人事部负责社保、公积金的日常管理业务。

四、缴存比例:

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承担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社保缴存比例:社会平均工资×60%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最低比例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的新增与停缴 :

(一)新员工正式入职,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的新增或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若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办理公积金相关手续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二)员工社保、公积金从外单位转入公司时,若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且不能立即调整的,则沿用原缴费基数;

(三)在收到经批准的员工《离职转单》后,行政人事部为其办理社保、公积金停缴手续。

1、《离职转单》在当月10日之前批准的,当月办理停缴;

2、《离职转单》在当月10日之后批准的,次月办理停缴;

3、如离职员工未按照公司规定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而导致公积金无法及时停缴的,其多缴纳的费用(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

(四)被公司辞退的员工,当月办理停办手续。

六、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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