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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预警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18 23:40:41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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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回收预警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法规定了电费回收预警工作管理目标、管理内容与要求、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供电公司电费回收风险预警工作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6)第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冀电营销(2017)8号《XX省电力公司电费预警处理办法》

冀电营销(2017)10号《XX省电力公司对拖欠电费客户依法停限电的管理办法》 3 管理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预警预案及处理措施,有效降低和化解电费回收风险,确保电费回收工作顺利开展。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预警依据

a) 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b) 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结构调整;

c) 省物价、省公司对用电及电价政策的调整。

d) 用电企业生产经济状况及电费缴纳信用度;

e) 供用电合同(电费协议)的执行情况;

f) 欠费构成的变化趋势;

g) 新欠电费的增长情况;

h) 应收电费余额指标的完成情况;

i ) 欠电费停限电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的经济损失。

4.2 预警风险对象:

a) 未安装预付费的用户;

b) 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拖欠电费的用户;

c) 受国家政策调整影响,关、停、并、转的用户;

d)耗电大户;

e) 采取停、限电措施的用户;

f) 租房户、私人门脸、个体经营企业。

4.3预警界限

a) 各供电所当月电费回收率低于公司平均电费回收率;

b) 各供电所累计电费连续两个月不能结零;

c) 帐龄超过1年的欠费比重占应收电费余额的10%及以上;

d) 电费呆帐、坏帐不断增加;

e) 各供电所应收电费余额超过考核指标控制范围;

f) 与欠费用户签订的还款协议连续两次不能按时交付电费;

g) 分次交费的用户连续两次不能按时交付电费;

h) 30万元以上欠费客户超过正常交费期30天;

i) 采取停、限电措施的用户集聚闹-事、上访和投诉。

4.4预案分析

各供电所根据预警依据每月进行电费风险的可能性、必然性、变动性和不确定性进行预测,确定相应的预警点和应对预案。

4.5.1 分类确定不同的电费回收预警点

A类:1)本月电费截止到次月5日回收率低于97%;

2)应收电费余额超过考核指标30%及以上;

3)帐龄超过1年的欠费比重占应收电费余额的20%及以上;

4)当年电费回收率低于公司平均水平1%,或欠电费额持续三个月上升;

5)50万元以上欠费户增加;

6)签订的还款协议连续两个月不能兑现;

7)分次交费或分次划拨电费的用户连续两次不能按时交付电费。

B类:1)本月电费截止到次月6日回收率低于98%;

2)应收电费余额超过考核指标20%及以上;

3) 帐龄超过1年的欠费比重占应收电费余额的10%及以上;

4) 当年电费回收率低于公司平均水平0.5%,或欠电费额持续二个月上升;

5) 10万元以上欠费户增加;

6) 签订的还款协议有1个月不能兑现;

7) 在途电费在银行超过10天未到达电费帐户。

C类:1) 本月电费截止到次月6日回收率低于99%;

2) 应收电费余额超过考核指标10%及以上;

3) 电费呆帐、坏帐达到应收电费的0.5%,并有增加的趋势;

4) 当年电费回收率持平公司平均水平;

5) 5万元以上欠费户增加;

6) 签订的还款协议执行率不高;

7) 在途电费超过月末应收电费余额的40%以上。

D类:1)对同一居民小区4户以上欠费户同时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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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政治影响、经济影响较大的重要欠费用户停、限电;

3)对双电源欠费用户两路同时停电;

4)对欠费超过30万元以上用户停、限电;

5)因欠电费停、限电后发生用户过激行为;

6)因欠电费停、限电后发生重大事故隐患和经济损失。

4.5.2 实行预警报告制度

发生电费预警后,预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不同的预警点和应对预案,确定相应的预警方式,以文字形式逐级上报:各供电所向营销部报告,营销部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供电公司向省公司营销部报告,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以最快(电话)的方式向上级报告。

4.5.2.1 预警的内容及预警方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4.5.2.2公司对电费回收预警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落实,针对因政策性、经营性、管理性原因产生的预警及变化情况,支态修正应对预案。对列入预警内容中的风险对象,制订相应的应对控制和跟踪分析措施,防止风险扩大的蔓延。

4.5.2.3发生预警情况后,各供电所要及时将预警处理及防范改进措施向营销部报告,营销部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领导报告。

4.5.2.4各供电所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电费回收预警处理措施。

4.5.3 预案的实施与控制

4.5.3.1 对欠费用户停、限电,严格按冀电营销(2017)10号《XX电力公司对拖欠电费客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执行,同时做好存档备案工作。客户欠费逾期23天时,及时向欠费客户发送红色停电通知书,按电力法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防止欠费继续累积,同时暂停办理欠费客户所有用电业务。

4.5.3.2重要客户形成欠费后,应及时向营销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充分做好电费预警工作。对重要欠费用户停限电,应积极采取公正措施,以保证电力企业的佥权利和义务。对重要欠费用户停、限电,公司法律顾问应处警,对实施停、限电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的指导,保证实施过程的每个环节、步骤都符合法律程序,确保万无一失。

4.5.3.3深入了解和掌握客户的欠费原因,偿还能力,停、限电后可能发生的政治影响的经济损失,尽快拿到第一手信息资料,认真分析和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执行停、限电过程中或采取停、限电措施后,如发生用户过激行为,应快速摸清情况,在第一时间向营销部或公司领导报告,尽快拿出预警处理方案,根据公司领导的决定及时向省公司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5.3.4重点欠费大户预警后,有关责任部门要立即组织召开“电费预警预案研讨会议,通报情况,确定下一步应采取的措施或应对方案,力争之有效。

4.5.3.5与欠费客户协商安装预付费电卡表,实行预付费结算方式,并重新个性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另签电费结算协议;不能安装电卡表的用户签订分次结算电费协议。对欠费客户停开-增-值-税-发-票。

4.5.3.6依法依规,依靠司法、公安部门的支持实现电费回收,对突发欠费户采取与司法联动措施,快速查封和申请财产保全。对于长期预警的欠费客户,要定期清理和追讨,防止超过债权追溯期。除签订旧欠电费还款协议外,灵活采取各种营销策略,如通过实物相抵、帮助开拓销路等措施,逐步收回旧欠。尽快采取法律措施,以其财产冲抵电费,把损失降到最低。对濒临破产或已破产倒闭的客户,做好呆坏帐的取证、

债权申请和上报工作。

电费回收风险管理办法2017-03-09 11:12 | #2楼

1 目的

电费回收是体现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经济指标,是确保公司正常经营的重要基础。电费回收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出现新增欠费,积极防止欠费转化为呆坏账。为了进一步加强电费回收管理,有效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确保电费安全、及时、足额回收,依据易门供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中国南方电网公司电费抄核收工作管理标准》(DL/T Q/CSG22107-2017) 3 术语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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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费:指供电企业电力销售的总收入,包括目录电费以及随电价加收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

3.2 风险识别:指对电费回收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分析的过程。

3.3 催费:指供电企业以通知书、短信、电话或其他方式对已过交费期限而未交费的客户催交电费。

3.4 单位内部的预警:下级单位电费回收整体情况不理想,电费回收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上级单位针对这种情况在单位内部发布的预警。

3.5 特定客户(群)的预警:特定客户(群)因产业政策调整、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存在较大的欠费风险,供电企业针对这种情况发布的预警。

3.6 单一客户累计新增欠费:单个客户账龄在1年以内的欠费金额。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营销部是电费回收风险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4.1.1 负责制订电费回收风险管理有关办法。

4.1.2 负责具体开展电费回收风险管理工作,包括电费回收风险识别、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电费回收预警、欠费管理等。

5 电费回收风险识别

5.1 公司按照“防范在前”的原则,加强影响电费回收各种因素的跟踪分析,及时准确识别电费回收风险,超前采取应对措施。

5.2 电费回收风险主要有:

5.2.1 形成新增电费欠费的风险,包括:

(1)客户经营出现困难,无力按时支付电费;

(2)客户失信,故意转移经营风险;

(3)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调整产业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客户造成较大影响;

(4)国家调整供用电和电价政策,对特定行业、特定客户造成较大影响;

(5)客户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电费支付;

(6)外界干预电费收缴;

(7)其他情况可能导致的新增欠费。

5.2.2 形成电费呆坏账的风险,包括:

(1)企业改制,不全额承担改制前电费债务;

(2)企业破产清算,不足以清偿欠费;

(3)发生自然灾害,无法收取的电费;

(4)客户故意逃避电费债务;

(5)其他情况可能导致的电费呆坏账。

6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6.1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机制,开展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6.2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范围原则上为所有用电客户。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对用电大客户实行信用等级评定。

6.3 客户信用等级实行滚动评定,原则上每1个月或每1个抄表收费周期滚动评定1次。条件不成熟的,可适当延长滚动评定周期,但一般不要超过3个月。

6.4 客户信用等级可参照以下因素进行综合评定:

(1)交费、催费记录;

(2)欠费情况;

(3)窃电记录;

(4)违章用电行为记录;

(5)流动性情况;

(6)社会信用记录;

(7)其他与客户信用相关的信息。

6.5 对信用不佳的用电客户,供电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电费回收措施,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6.5.1 对已发生欠费停电的,在恢复供电时,供电企业应与客户协商采用担保、预付电费等任一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签订补充协议。

6.6 公司在选定VIP客户和提供差异化服务时,应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作为其中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并不断完善对信用优良客户的鼓励措施。

7 电费回收预警

7.1 供电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电费回收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超前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控制电费回收风险。

7.2 电费回收预警按发布渠道分为单位内部的预警和特定客户(群)的预警,按严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级别,分级标准如下:

7.2.1 单位内部的预警分级标准:

(1)黄色预警:下级单位可能本季度完不成上级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

(2)橙色预警:下级单位可能连续2个季度完不成上级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

(3)红色预警:下级单位可能连续3个季度完不成上级下达的电费回收指标或可能完不成全年的电费回收指标。

7.2.2 特定客户(群)的预警分级标准:

(1)黄色预警:信用优良的客户,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或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电费风险;或信用不佳的客户,但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2)橙色预警:信用不佳的客户,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或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存在较大电费风险。

(3)红色预警:客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出现停产,并有清算破产倾向,无力支付电费。

7.3 预警处置原则

7.3.1 单位内部的预警处置原则

(1)黄色预警处置原则:上一级单位对受警单位进行提醒,督促受警单位分析风险原因,提出改进具体措施。

(2)橙色预警处置原则:上一级单位对受警单位进行警告,受警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上级部门说清楚,督促受警单位深入分析风险原因,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防范电费回收风险的预案。

(3)红色预警处置原则:上一级单位对受警单位进行通报,受警单位分管领导到上级部门说清楚,责令受警单位提交电费回收专题分析报告,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和催收计划,防范、控制欠费风险。

7.3.2 特定客户(群)的预警处置原则

(1)黄色预警处置原则:供电企业加强对受警客户(群)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了解。

(2)橙色预警处置原则:供电企业重点关注受警客户(群)生产经营情况,指派专人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红色预警处置原则:供电企业对已欠费的受警客户发出电费催缴通知,并密切关注企业清算及破产动态,依据相关法规实施停电、限电,或及时采取起诉、担保等法律手段,减少电费损失。当企业被申请破产时,应及时进行债权申报。

7.4 供电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电费回收预警处置预案,明确对各类预警信息的处置程序和措施,实现对各类预警信息处理的制度化和流程化。

8 欠费管理

8.1 公司应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欠费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电费损失。

8.2 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公司应依法采取措施保护电费债权,包括:签订抵押或保证合同、及时采取供用电合同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起诉追费等。

8.3 公司应加强与地方政府联系,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协调解决部分客户特别是国有企业客户的欠费问题,促进电费回收。

8.4 公司应以《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为依据,原则上对逾期超过15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客户,可依法采取停电或限电措施,停电或限电程序应严格按规定执行。

8.5 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对信用不佳、催收困难、流动性较大等存在电费回收风险的客户,可采预交的方式,防范电费回收风险。

8.6对逾期不交或未交清电费的客户,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计收电费违约金,不得任意减免或改变计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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