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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脂使用管理回收规定

时间:2022-03-18 23:43:25 回收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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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脂使用管理回收规定

1.各用油班组应严格按《机泵设备润滑五定表》规定的用油品种和牌号领、用油;设备润滑“五定”包括:

a) 定人:每台设备的润滑点都有固定的加、换油负责人;

b) 定点:按五定指示中规定的设备润滑部位注油;

c) 定质:按规定的润滑油(脂)品种、牌号注油;

d) 定量:按五定指示表中规定的注油量注油;

e) 定时:即按五定指示表规定的时间定时加注、定期添油和定期换油。

2.五定中定加、换油工作可由各班组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到人,其中定期换油工作由设备承包人负责。

3.各润滑器具应标记清晰,专具专用,保持清洁干净,润滑器具破损时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4.油品在使用前必须经过“过滤”。 “过滤”用的加油工具不得混用。

5.润滑油的加、换油的油位标准:油环带油、浸油润滑:油标高度的1/2-2/3处(装有自动添油杯的,油杯内油位应保持1cm以上);齿轮箱:量油尺所规定的上下刻度范围内:

脂润滑:

a) 加满油杯;

b) n>3000rpm,加脂量为轴承1/3,1500≤n≤3000rpm,加脂量为轴承的1/2。

6.对在用润滑油(脂)经目测检查,发现润滑乳化严重、有明显杂质、带水或颜色明显变黑以及润滑脂变干变硬或有明显可见的固体颗粒时,应置换或更换润滑油(脂)。

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含修订)2017-03-09 15:43 | #2楼

一、为了节约能源,防止环境污染,必须加强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一切用油单位(包括停泊在我国港口的外国轮船)所更换下来的废油和经加工后能获得石油产品的各种工业副产品,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二、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的制度。各用油单位的废油,都应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或指定的收购点,凭交售废油的证明供应新油。严禁自行买卖废油或烧、倒废油。 中央直供单位,也必须将废油交售给当地石油经营部门,不得自行出售或挪作它用。

三、各种机具、车辆、设备用润滑油的回收比例规定如下:

内燃机油 15%

机械油、液压油 30%

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50%

车轴油 40%

汽轮机油 60%

变压器油 80%

其他润滑油 15%

农业(农、林、牧、副、渔业)用油 10%

洗涤汽油 30%

洗涤煤油、柴油 50%

各地下达润滑油分配计划时,要按季(年)下达回收指标。对未完成回收计划的用油单位,其未完成部分的油品,必要时石油经营部门可采取停、减、缓供措施。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去除明水明杂,交给润滑油再生厂,按收购总值提取10-30%的手续费,并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收多得。

各用油单位可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5%,奖给对废油回收有关的人员。

五、生产车辆、机具、设备的工厂要严格把好产品质量关,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不出厂。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解决不了设备漏油关的生产厂要停产整顿。各使用单位要对现有漏油车辆、机具、设备限期检修,长期漏油者可停供,直到改正为止。

六、废油回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做为石油经营部门综合提奖的条件之一,对完成年(季)度进销计划而未完成回收计划的单位,视其情况,扣发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奖金。

七、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润滑油哪里供应,哪里回收,统一管理,集中加工的原则,对现有的废润滑油再生厂进行整顿。重复建厂和不具备条件的要适当关停并转。一般可按润滑油年销售量一万吨以上或废油年回收量一千吨以上设置一个专业再生厂为宜。废油再生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和再生设备;

2、有专职的技术人员和规定的化验评定手段;

3、废油再生后能恢复原来品种,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具有符合要求的三废治理设施和安全消防设施。

八、各省、市、自治区经委和商业厅(局)会同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消防部门,按上述条件对废油再生厂进行检查审定,合格单位发给“废油再生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废油再生。各厂矿企业废油再生车间也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整顿,经过批准,发给“废油自行再生许可证”才能进行废油再生。

九、认真实行按质论价。回收废油不得压级压价,防止掺杂掺假,废油回收价格,一般应以

同类代表品种当地批发价的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计算(停泊在我国的外国轮船不执行本条规定)。

专业润滑油再生厂的产品,石油经营部门可按当地同品种一级站调拨价收购。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不能出厂,不能收购,也不得自行销售。

十、各省、市、自治区对废油回收再生工作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十一、部队的润滑油回收再生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修订《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文的通知

1981年12月23日,商业部、国家经委、国家能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商业部(81)商燃联字第14号“关于废润滑油回收再生的暂行规定”于四月二十二日下达后,促进了废油回收工作的开展,收到了较明显的效果。 废润滑油回收再生利用,是节约能源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每年从废油再生中得到的好润滑油约相当于市场上一个月的供应量,缓和了供需矛盾。同时,它也是化害为利,消除污染,保护环境的有力措施,各地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搞好废油回收工作。

废润滑油回收主要应当坚持做好“交旧供新”工作,但对回收废油的有关人员也要辅以必要的奖励,并给代收单位适当的手续费,以鼓励他们更好地回收废润滑油。根据目前一些地区和单位在执行(81)商燃联字14号文件有关奖励和提取手续费中存在的问题,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将14号文件第四条修订如下:

“四、各地回收点收购的废油,除去明水明杂后交给废油再生厂的,按收购总值提取10-20%的手续费;对分散、收量少的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回收点,可按收购总值提取20-30%的手续费。

“各用油单位,可以按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物资总局联署下达的《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试行特定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从出售废油的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废油回收有关人员和集体福利。”

本通知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规定中第四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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