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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时间:2022-09-21 11:42:31 落实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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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出台以来,为西部地区积累资金、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发展区域经济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西部地区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类企业,在2001至2017年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加快了重点鼓励产业的扩张,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总结近年来分局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下同)税收优惠的实践情况,作如下总结:

分局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分局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自2002年审批以来,截止2017年度,先后对23户企业实施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政策,累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6073.37万元。其中:2002年审批13户,2003、2017年分别审批2户,2017、2017年分别审批3户。实际减免税款情况: 2002年12.31万元,2003年414.88万元,2004年535.72万元,2017年1315.71万元,2017年3206.4万元,2017年3639.93万元,2017年764.81万元,2017年714.28万元,2017年2469.32万元。

分行业税收优惠情况统计:工业8户(其中1户已注销、1户2017年未达标),占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户数的34.78%,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815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6.35%;商务服务业(旅游)2户,自2017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700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4.46%;商业2户(1户已注销),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56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4.22%;建安业2户,自2017年度累计减免税额123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2%;服务业2户,累计减免税额0.3万元;房地产业1户(2017年不达标),2003、2004年减免税额155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2.55%;其他行业6户,自2002年起累计减免税额24万元,占总减免税额的0.4%。

二、西部大开发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自2017年起国家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许多原有的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成为西部地区为数不多的比较优势之一。但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一)目前规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只能执行到2017年,继续对西部地区给予税收优惠扶持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出台。这一不确定因素对于外地企业是否继续投资于西部、在西部发展壮大有不利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有盈利企业才能享受到,而西部地区企业普遍盈利能力较弱,实际上难以享受优惠政策。

(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范围还需进一步扩大。

(四)税收优惠采用直接优惠形式,适应于那些盈利快、见效快的企业。而对西部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则作用不大,容易导致投资者只投资投入少、周期短、风险小、利润高的行业,造成区域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协调 。

(五)调整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

(六)在2001年至2017间,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国家鼓励发展的各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受惠期限不一致,以我分局所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数据说明:2003年度以前有1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04年度有2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7年度有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7年度有6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7年度有9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2017年度新审批符合条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3户,该3户企业实际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时间只有4年,导致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一致。

三、对加大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力度的建议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17年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的精神,延长税收优惠期限,增强西部地区加快发展的信心。从目前情况看,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执行到期。因此有必要延长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期限,如把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再延长10年~20年,以吸引外地企业对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等获利期较晚的项目进行投资。

(二)适当将不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内的一些西部地区优势产业、支柱产业纳入优惠范围,在税收上优先鼓励和支持西部地区具有市场潜力和投资价值的重点产业发展,使优惠政策真正惠及西部地区更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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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善税收优惠的操作方式,从直接优惠为主向间接优惠为主转变。间接优惠方式主要操作方法有加速折旧、投资折扣、费用扣除、特定准备金等,既有利于降低投资风险,体现政策导向,又有利于公平竞争,保障税收收入,为西部开发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建议对西部继续执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到目前为止,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是指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建议有关部门每1年或2年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一次修改和更新。

(五)增加对新投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为了促进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改造,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培育西部地区特色的经济,国家可对西部大开发中新投产的企业、特定行业增加税收优惠,给予政策倾斜,有效地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

(六)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财力的影响,相应调整下划基数和返还基数,对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同时,提高西部地区所得税地方分享比例,由现行所得税中央分成60%,地方分成40%,调整为所得税中央分成40%,地方分成60%,以调动西部地区发展经济、增加财力的积极性。

(七)扩大享受优惠企业的范围,降低政策准入“门槛”,一方面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70%的比例限制,另一方面可对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按一定比例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即按企业实现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可享受优惠税额。

(八)建议以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限、确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的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执行优惠政策到期的,按法定税率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享受西部优惠政策期限总的框架范围内,未享受规定减免年限的,继续执行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目标的重要组成内容,对促进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还要看到,这些年西部地区为发展经济在资源和环境方面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一些城市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够的。建议通过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等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排放废水等行为加以限制,从而达到保护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西部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三、实施西部大开发所得税政策取向

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看,尽管近几年来减免税款数千万元,但真正由此受益而发展壮大的企业并没有。受益颇大的企业如陡岭子水电有限公司、丹江西保铝制品有限公司、农夫山泉等都是受当地自然资源优势吸引,才有外来资金来此投资。从这点看,与“老、少、边、穷”政策相类似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对吸引外来资金投资增加潜在税源的效果也并不乐观。相反,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还会影响我市现有主导税源如水电企业的减收,从而影响当地财政收入。因此,如何既考虑当地财政利益、又使税收优惠最大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一)公平税负,使内外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上。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执行期的规定。建议将内资企业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基础产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改为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开始计算。考虑到上述基础产业的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实际,建议同时将税收优惠期适当延长为“两免五减半”。

(二)综合优惠,形成西部较东部沿海地区税收优惠政策上的比较优势。一是对投资于西部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货物生产销售的以及西部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投资的,可给予适当的增值税先征后退;二是对利用本地区资源就地进行深加工,增值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考虑减免或退还其已纳的资源税。这样做可以避免仅对所得税优惠中由于西部企业效益或投资初期没有效益等原因而无税可免或投资者受益微薄吸引力不大以及受制于地方财力的尴尬,使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真正有效发挥;三是对西部所有企业实施更为积极的间接税收政策优惠。如加速折旧、允许企业将一定比例的资本费用冲减新增所得税。

(三)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西部地区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中央应继续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扶持,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使其落实税收优惠的积极性得以发挥。

总结落实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03-11 21:03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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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国家对西部进行大开发的力度在不断地加强,西部地区的经济也得到了高速的发展。西部经济的腾飞离不开众多企业和个人的热情参与,也离不开国家对西部发展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尤为重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根据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该文件中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本文围绕财税[2001]202号文件,对现行西部大开发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一个简要的盘点。

一、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7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17年12月31日止,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7年本)》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1年1月1日起至自2017年12月31日止,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8号)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起,财税[2001]202号文件中《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发布的《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执行。在相关目录变更前,已按财税[2001]202号文件规定的目录标准审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企业,应自执行新目录的年度起,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财税[2001]202号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规定,对2017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

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7]411号)进一步明确,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69号)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1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四、保护生态环境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1]202号规定,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道路建设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进口自用设备的税收优惠

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

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3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七、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方面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56号)规定,仅限西部地区销售自产烧结多孔砖(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和烧结空心砖(符合GB13545—2003技术要求),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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