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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3-19 13:07:50 通知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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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幼儿园:

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泉价20172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市幼儿园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幼儿园现行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由原来按月收取改为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保育教育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省优质幼儿园:简托为675元/生、学期;日托为855元/

生、学期;

2.泉州市优质幼儿园:简托为495元/生、学期;日托为630元/生、学期;

3.石狮市幼儿园:简托为425元/生、学期;日托为540元/生、学期;

小小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

二、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学期初一次性缴交。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向幼儿开放的,应坚持自愿原则,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学期收费标准除以99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即:省优质幼儿园12元/生、天;泉州市市优质幼儿园9元/生、天;石狮市幼儿园8元/生、天。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公办全额拨款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幼儿活动学习、生活用品等支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应主要用于教职工资及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图书设备购置费、房屋修缮费等正常办园经费支出。

2

五、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日托、全托幼儿)。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六、伙食费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不是指所有月份)。伙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滚动使用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应保证伙食费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擅自挤占、克扣和挪用,并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七、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八、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应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收费实行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九、本通知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原石狮市经济局、

石狮市财政局、石狮市教育局《》(狮经2017价16号)同时废止。

石狮市经济局 石狮市财政局 石狮市教育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抄送: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教育局,石狮市高、郭副、高副、刘副,存档。

关于调整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4 22:02 | #2楼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各部门,省驻潍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质量及教学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03]146号)精神,本着既能满足群众需求、不超过其经济承受能力,又能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园积极性的原则,参照外市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计费标准:元/生、月

1、收费标准调整后,省“十佳”幼儿园可在表中实验、示范类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市“十佳”幼儿园可加收5%。

2、冬季供热的,取暖费按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4个月。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取,时限3个月。

3、托幼园所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班收费标准(星期一至星期五17:30时后)为每小时2元;半日制班收费标准按全日制的60%收取;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的月收费规定折算到每天收取。

二、企业、公民个人投资办园的,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两年内不得做调整。

三、幼儿办理入园手续后,托幼费按月收取。若幼儿因故未到园,期满一个月,但又不退园的,只收取当月的管理费和代办费。

四、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管理费和代办费要适当减免。

五、报销办法。保育费、杂费、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管理费、代办费,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2个孩子的,可按下列规定报销。

1、幼儿入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的幼儿园,不缴纳代办费。

2、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本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该单位全部报销。

3、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父亲(或母亲)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4、父母双方单位均无园、所,幼儿入其他单位举办的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

5、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含现役军人),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

6、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的,管理费、代办费由在职一方的单位全部报销。

7、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管理费、代办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

六、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的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办“特色”教育为由,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幼儿园(所)收取的托幼费用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玩具购置、修缮、职工教育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八、本通知适用于潍坊市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九、各幼儿园(所)接到通知后,应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园许可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于收费前将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潍坊市物价局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教育局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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