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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供暖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由于受燃煤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市供暖企业成本增加,供暖行业提出上调供暖收费标准的申请。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适度理顺供暖价格的指示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冬供暖期开始,适当调整供暖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暖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27元/建筑平方米,非居民30元/建筑平方米;用户室内净高超过3米的,不另加收取暖费。
二、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低保户制定的优惠政策;对福利性和非盈利性养老服务等单位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学校和幼儿园(所)供暖收费标准与居民同价。
三、各供暖单位必须将供暖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要公示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供暖期从11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各供暖企业要严格执行《营口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管理,保证供暖质量。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4 22:03 | #2楼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规定,现将冬季取暖费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7年起,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的标准调整到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期按4个月执行。
2.在册职工供暖期每人600元取暖补贴随工资发放,款源在相关成本中列支。
3.离退休人员供暖期每人600元补贴随11月份基本养老金发放,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4.离休老干部仍按原补助比例及差额凭据报销(老红军100%,抗日战争时期的70%,解放战争时期的60%)。
5.提高补贴标准后,前发取暖补助政策不再执行,采暖工作按市场化管理,由供暖单位按规定收费。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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