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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律师文书名词解释

时间:2022-03-21 18:56:58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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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律师文书名词解释

1:P2P

电大-法律专科律师文书名词解释

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实现自助式借款;借出者根据借款人发布的信息,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贷。

2 月付利息,到期还本

等额本息还款法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还款方式。 月付息到期还本是借款人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借款适用. 借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3、过桥资金:

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然后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过桥只是一种暂时状态。 过桥资金的特点: ①、期限短,通常不超过六个月。 ②、含金量高:对于资金运作而言,对使用方相当重要,起支撑和撬动的作用。 ③、资金回报高:因其重要性,给予资金提供者的回报相当要高。 ④、风险较容易控制:由于过桥资金不是长期占用资金,只是一种临时需要,往往有后续资金来替代,因此风险较易控制。

4、担保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

5、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1]Public Fund)是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广义的私募基金除指证券投资基金外,还包括私募股权基金。

在中国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

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6、民间融资

广义的民间融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都是民间融资。 狭义的民间融资是指在政府体制之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7、P2B

P2B全称是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是有别于P2P网络融资平台的一种全新的微金融服务模式。P2B是指person-to-business,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

P2B互联网投融资服务平台是一种网络投融资平台,在P2B平台远低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借到中短期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P2B平台负责审核借款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抵质押物的有效性、 评估借款风险、通过从借款资金中提取还款保证金的方式确保将还款风险降到最低。P2B平台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投融资中介只收取一定服务费,本身既不融资也不放贷。

从P2B互联网投融资服务的操作原理上分析,即投资人基于对P2B平台的信任,通过P2B平台进行投资,获取固定投资收益回报。P2B平台则采取类似信托项目风控的方式,严格把关借款项目的质量及风险程度,并根据借款企业信用度要求其提供质抵押或担保手段。所以有P2B平台就称呼自己为互联网信托。

同P2P不同,P2B平台只针对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借款企业及其法人(或实际控股的大股东)要提供企业及个人的担保,并且基本上不提供纯粹的信用无抵押借款,再加上类似担保模式的借款保证金账户,因此从投资风险角度分析,P2B比P2P具有更高的投资安全性。

8、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

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解释》还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在“四个169817条件”基础上,最高法还列举了10种具体的非法集资形式,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假直接投资项目。比如,在房产界中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以代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例如,之前,营口东华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近30亿元。

第二类是假间接投资。比如,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第三类,就是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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