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反思报告>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时间:2022-09-23 23:58:55 新能源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7〕55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吉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做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作,制定本方案。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要求,我市计划推广新能源汽车5000辆。其中,第一批次推广1600辆,主要包括:乘用车843辆、客车554辆、专用车203辆(一汽轿车现有30台电动轿车在厂内作为公务用车使用)。同时,建设满足1600辆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站、充电桩群。

二、任务分工

(一)组织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加快推进技术研发攻关,不断提高产品性能,促进对外合作和产业联盟,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模优势、布局优势。(牵头部门:市工信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二)制定,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牵头部门:市交通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南关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净月区管委会、汽开区管委会、长春供电公司)

(三)组织和推进新能源汽车研发和技术攻关,设立科研专项,引入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在重大科研专项的产业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季度将市交通局审核通过并经市工信局备案的生产、销售企业提供的实际销售数据及相关购买、注册登记等资料进行确认和审核,上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五)研究制定在我市商业、住宅等建设项目中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规定。(牵头部门: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长春供电公司)

(六)长春供电公司负责充电网络建设的各项供电服务。

(七)完善并细化我市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重点做好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布局专项规划,合理安排充电基础设施数量、网络布局和实施进度。(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规划局、市建委、长春供电公司)

(八)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的数据资料;负责申请、拨付、监管国家和省、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并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方案,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牵头部门: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科技局、市交通局、相关企业)

(九)建立新能源汽车车辆落籍绿色通道,方便生产、销售企业,以及用户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制定新能源汽车通行优惠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上线运行。新能源汽车上路行驶不受尾号限行限制。同时,在新能源车辆交付过程中开通绿色通道。(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根据时间节点,分解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收集并通报。

三、车辆采购及购车资金拨付流程

(一)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资金拨付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执法单位,以及公交、环卫等公共领域的购车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级机关购车资金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其中应由市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应由区级财政拨付购车资金的,由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对于企业和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除去国家和省、市补贴外,其余购车资金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二)新能源汽车采购流程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与用户签订购车合同,并附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技术协议。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协议、交货期等条款组织生产。 根据车辆完成情况,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用户协商,按批次向用户交付车辆,用户应及时配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办理与车辆交付相关的业务。

用户提车后于1个月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提供用于申请国家及地方补贴资金的相关资料。

四、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按照财政部等4部委有关规定,生产或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的金额售车,消费者按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购买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每季度末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申请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销售给单位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销售给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

以上资料经市交通局审核后,由市工信局备案并提供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季度呈报上级科技、财政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长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姜治莹任组长,常务副肖万民,副孙亚明、白绪贵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房地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长春供电公司组成。领导小组第一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推进

产业链形成;第二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制定,做好推广目标的分解和落实。

(二)政策保障

1.政府涉及新能源汽车推广职能的部门建立绿色通道,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机构)及用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2.加大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在车辆更新过程中,凡属地方财政支出的,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3.鼓励出租车行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4.鼓励社会资本成立新能源汽车租赁公司。

5.积极落实国家和省对采购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对采购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政策,省、市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配套补贴,配套资金中省、市财政各占50%。

6.供电部门和相关企业应组建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投资建设符合扶持条件的充电设施,地方财政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对新能源公交车实施财政补助。

7.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价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价格〔2017〕1668号)和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财〔2017〕1069号)文件执行。

(三)充电桩建设

1.购买新能源汽车,拥有长期固定车位的,供电部门和物业公司应为车辆安装充电设施提供必要的服务。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提供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应采取招标拍卖挂

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可将建设要求列入供地条件,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

3.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审批。采用一站式审批服务流程,通过绿色通道加快相关手续的办理。

4.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贴。市财政按充(换)电站项目总投资的10%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贴。

5.支持小区内充电桩布局建设。将充电设施场地和供电装置纳入新建和改造小区建设标准予以考核验收。

6.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在专项规划指导下,在大型商场、停车场、医院、学校等开展公共充电桩建设,鼓励单位自建,适度超前布局,加快推进建设步伐。

7.鼓励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自行建设充电桩。

(四)安全及服务保障

建立由车辆运营、整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基础设施保障及研究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车辆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组建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平台,全面采集运行车辆的动态数据,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要全部安装车载监控系统,实现车载实时通讯。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建立售后服务及充电设施保障体系,制定完善的运行保障预案。供电部门要组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专职队伍,建立充电设施检查、维护、维修制度,保证充电设施的完好。

珠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7-04-22 20:51 | #2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5号),确保完成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发改高技术〔2017〕345号)部署的15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7-2020年)》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完成推广应用任务为核心,以应用环境建设为突破口,积极探索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推广应用的新路径,不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牌形象。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二、主要目标

(一)完成1500辆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

2017-2017年,我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500辆,其中:公交车500辆,出租车400辆,专用车60辆,私人乘用车540辆。

(二)构建网络化的充电服务体系

2017-2017年,初步构建公交、出租等各类充电站、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各类充电桩(机)构成的网络化的充电服务体系,形成保障基础设施长期运营的体制机制,满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要。

(三)营造良好的推广应用政策环境

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公共领域车辆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政策支撑。

三、重点工作及分工

(一)组织推进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各应用领域要充分结合车辆运行需求、产品支撑能力、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研究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选址计划,加强组织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扩大推广规模。

1、组织开展公交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结合公交车领域用车需求和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特点,分步实施,逐步开展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2、组织开展出租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按照出租车行驶路线不固定、运行时间分散、运行区域较广泛等特点,选取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逐步扩大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规模。

3、组织开展环卫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结合珠海环卫工作实际需要,研究具体可行的车型选择(如小型垃圾收运车等)及运营模式,先行在有条件的区域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纯电动环卫车应用规模及使用区域。

4、组织开展邮政、快递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研究提出车辆选型及采购计划,稳步推进邮政用车电动化。鼓励在快递用车领域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5、组织开展私人(含非公务领域机构)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配合)

全面开放新能源汽车私人购买市场,鼓励技术成熟、性能可靠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进入珠海市场。

(二)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工作

6、制定充(换)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总体目标、思路和推进办法,积极引入充(换)电新理念和新技术,探索充电站与加气站合并建设的可行性,统筹协调各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和林业局、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公交领域,实现运营线路安排与配套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有效衔接。对于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因地制宜,灵活配置运行线路与充电设施;对于纯电动公交车,充分考虑公交路线终始站或公交夜间停车场实际情况,研究通过就地建设、新配套建设用地或企业自筹地块等多种形式,推动纯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建设,并积极探索多种能源补给模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出租领域,采取“分散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网络布局”的方式,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按照1:2.5车桩比分散建设出租车专用交流充电桩,尽快形成新能源出租车配套基础设施网

络化布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环卫领域,根据环卫车辆运营需要,合理选择充电设施类型,原则上按照“一车一桩”的比例,科学规划充电设施布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邮政领域,以保障车辆使用方便性和安全性为前提,选择经济合理的充电方式。原则上按照“一车一桩”的比例,协调推进配套充电设施建设。(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私人领域,按照“桩随车走、按需配置”原则,做好社会停车场、商业区、住宅区等区域私人用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对社会停车场、商业区、住宅区等区域私人用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收集各商业区、住宅区等业主需求,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社会公用交流充电桩和小型社会公用充电站,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社会公共停车场,根据需求配套建设一定数量交流充电桩,保障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由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各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政和林业局牵头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7、明确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申报流程和用电报装流程。(珠海供电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和林业局等配合)

8、建立有利于基础设施长期运营的充电收费价格和运营收费机制,引导市场建立投资收益可行的商业模式。(市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珠海供电局等配合)

(三)落实配套政策

10、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广东省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纳入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范围内的车辆,参照省财政补助资金标准,市财政原则按照1∶1安排购车补助资金。落实与国家、省财政资金的对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等配合)

11、出台其他配套政策。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于2017年底前制定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用地、城乡规划、通行便利等细化政策和配套措施,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环境。(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分别牵头负责)

(四)组织实施

12、加强组织保障。调整珠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作用,近期重点协调解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推进实施综合性政策,定期督促、检查各项重大工作。

在联席会议框架下,结合部门职能和推广任务分工,设立若干专责工作组。其中,公交和出租领域专责工作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环卫领域专责工作组由市市政和林业局牵头负责,邮政领域专责工作组由市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配套基础设施专责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局、珠海供电局牵头负责。各专责工作组负责落实相关领域推广应用工作,建立责权清晰的工作机制。相关领域的一般性事项由专责工作组统筹研究解决,重大综合性事项由办公室报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13、抓好督促落实。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出台各自承担任务的具体政策、方案和措施(包括年度计划)。

【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相关文章:

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01-03

新能源汽车推广实施方案6篇02-20

新能源汽车的种类03-23

新能源汽车补贴03-26

对新能源汽车的看法03-23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范文(精选5篇)12-22

新能源汽车现状分析03-23

新能源汽车的特点及发展03-23

新能源汽车的优缺点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