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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时间:2022-09-24 04:22:37 代理 我要投稿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甲方合同编号: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

委托人: (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合同编号:

代理人: (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

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其他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建立代理关系和保险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

指定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专门人员为甲方代办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第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

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二、代理范围

第四条 甲方授权乙方的地域范围、险种、及权限:

第五条 代理的业务范围: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指导被保险人填写投保单、附表及批改申请书;

(二)代理收取代理险种的保险费;

(三)报案。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须在接到被保险

人报案后告知被保险人在24小时内及时向甲方报案。

第六条 甲方如需委托乙方代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双方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七条 乙方在代理活动中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一)乙方自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获得甲方《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后方可开始从事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在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和《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放臵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臵。

(二)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时,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并依据甲方指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程序办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作夸大、虚假、误导性宣传,不隐瞒事实,不强迫、引诱投保人投保,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事项声明,不得代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不得从事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益的行为。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返佣行为。

(三)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额及可疑交易进行严格监控和上报。乙方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当达到以下条件时需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代理保险业务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2.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含)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3.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含)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4.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还需要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乙方履行上述客户身份识别责任义务,并不因此免除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的反洗钱义务。

(四)乙方在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五)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保险单证,并制定专人对单证进行保管,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已使用和作废的单证进行销号和归档,如发现遗失、被盗等情况,须立即向甲方出具书面说明。

(六)在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业务资料、条款、费率、单证、收据及各种表格,且不得随意修改。

(七)乙方不得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代理。对于超越甲方授权范围的、乙方欲推销的保险业务,乙方须在推销前逐笔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投保方提供保险服务。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

(九)乙方不得代理甲方已承保或保险期限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也不应将甲方拟承保或客户已向甲方投保的保险业务转给其他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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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乙方无权从事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和理赔业务(经甲方另行书面同意的除外),不得以甲方名义签定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十一)对在保险代理业务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业务、财务和个人隐私保密。

(十二)保险代理关系终止时,乙方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及甲方的单证、财务票据资料等交回甲方,将应缴保险费解付甲方。

三、代理期限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8日止。合同期满30日前,甲方或乙方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则代理合同自动延续一个保险代理期限。但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约定解除或单方依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自解除之日起,代理期限也于同日终止。

四、保费和代理佣金

第九条 乙方设立保险费代缴以及代理佣金领取的专用帐户,并及时将保险费划转到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也可将代收保险费直接划转甲方指定帐户。如果乙方通过POS刷卡的方式收取保费,则必须将POS刷卡机绑定到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根据乙方划转到账的代收保险费打印保险单。

第十条 甲、乙双方根据日常的代理业务台帐记录,逐笔记录并核对客户名称、代理险种、保费收付和代理佣金给付的金额和时间。

第十一条 甲方以网银或者电汇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按实收净保费减去退保保费乘以代理佣金比例计算,以人民币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佣金的标准,应遵守保险监管机关及行业协会的规定。如遇行业监管政策变化时,代理业务佣金率按监管部门规定和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各险种代理佣金率如下:

第十二条 乙方需按监管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在结算佣金时向甲方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同时向甲方报送“业务结算表”,逐笔列明该“业务结算表”中的各个项目,包括:客户名称、险种、保单编号、代收或代缴的保费、收费时间和解付时间、佣金比例、佣金金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后,须在收到保费 日内划转到甲方指定帐户,并于每月 日按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与甲方核对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单证和结算保险费。对应收保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原因并积极催收。

第十四条 甲方收到乙方转交保险费并确认无误(确认保费已到甲方帐户)后,定期以网银或者电汇形式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五条 凡实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保险业务,保险费的结算都应严格按照省保险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允许分期付款的非车险业务,必须在首期保费入帐后出具保险单。

第十六条 如客户退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终止或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无效,导致甲方退还客户已缴保费,乙方必须将因该合同所领取的代理佣金退还甲方;客户减保造成乙方代理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减少,乙方应退还减少保费所对应的代理佣金。

乙方因本条承担的退款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免除。

五、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合同,全面认真地履行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业务联系和相互配合,加强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完善已有的合作项目。此外,双方还应该遵守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乙方收取为其代理收取的保险费。

2、有权对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行为和违反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4、确定保险代理合作意向后,积极为乙方申请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向乙方签发《保险兼业代理委托书》。

5、向乙方提供其所代理险种的条款、费率表、投保单等有关单证及甲方保险业务的承保政策,并根据客户在乙方投保的情况出具保险单和相应的收款收据。

6、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和实务培训。负责对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代理人员进行相关的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培训。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8、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积极协助乙方组织保险代理人员按期参加保险监管机构举办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9、对已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从事本合同规定险种的保险代理业务。

2、有权从甲方获得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的代理费。

3、遵守中国保监会和甲方有关保险业务和管理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

4、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需作宣传和广告,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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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不得超越权限代理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业务。

6、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7、接受甲方对代理业务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8、对甲方商业秘密和双方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保密。不将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保险业务的文件、资料及甲方已告知乙方应保密的其他重要事项泄漏给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费的日万分之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条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交投保人的保险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日万分之 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其义务或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乙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发生返佣、非法回扣等行为;

(三)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和私刻印章;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五)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

(六)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七、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单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经双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在合同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单方终止合同的情况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通知对方终止。

八、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下列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经常进行沟通,及时通报市场动向、承保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内容如有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之处,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交保险监管机关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日期: 日期:

保险兼业代理协议2017-04-26 11:44 | #2楼

编号:

甲方: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了繁荣我国保险市场,促进保险业务的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势》、《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具体协议如下:

第一条 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险种 (详见附件)。

如甲方委托代理险种需调整的,甲方负责对附件约定的保险险种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附件经甲乙双方负责人或授权签字入签字并盖章后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代理权限和范围

根据附件约定的险种,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事项包括: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2

3)、代理支付保险金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搜保险人做出任何超出有关授权范围内的承诺。

第三条 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代理甲方的保险业务,其代理地域范围,以保险监管机关核定的经营区域为限。乙方不得在前述经营区域外进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第四条 伐理期限

1、保险代理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在甲乙双方来接到各自上级公司(行)新签订的全面合作协议之前,此协议继续有效。

2、保险代理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名义进行甲方委托的保险代理活动,同时应将一切有关保险代理业务的单证、印章、保险费等及对交还给甲方。

第五条 合作方式

为便于双方业务管理及帐务核对,甲方授权 公司就本协议所约定的代理保险监务与乙方分支机构进行合作,并指定专人与乙方核对帐务、交流信息。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任何一方不得将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客户的隐私向任何第三方披 3

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械另有要求的除外。

2、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代理手续费。甲方不得私下支付给乙方销售人员佣金,也不应直接与乙方销售人员发生保险代理行为。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保险书面条款、相关业务单证、宣传资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规定和办法。各类宣传材料应由甲方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其他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撞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4、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负责向中国保监会或当地保监局(办)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5、甲方有义务对乙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必要的培训。

6、甲方应保证对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保险书面条款、保险单证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如果因此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造成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承担乙方按本协议约定代理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并负责解决与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引起的纠纷。

8、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由甲方承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代理的保险业务委托他人代理。乙方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9、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认真审查投保单,并在承保前及对梅投保单转交甲方核保并签发保险单。乙方不得对被保险人做出任何有关保险赔偿的承诺,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人。

10、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承保规定和要求等有关书面凭证和资料。

11,对于甲方提供的重要业务单证,乙方签收后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甲方。

12、乙方代甲方收到投保人新单保费后,因甲方原因未出保险单,在此期间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由甲方承担保险责任或赔偿投保人相关损失,妥善解决有关纠纷,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3、甲方保证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各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乙方代理甲方销售的产品因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或未经监管机构批准销售而导致乙方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或其他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首期保险赞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应将代收的首期保险费建立保险费收支台帐,乙方应将代收的保险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如数及时划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甲乙双方约定按 结算保险赛,乙方代收的保险费应于结算后1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分支机构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保费结算帐户:

开户银行:

帐号:

3、甲乙双方结算对应核对有关重要凭证,任何一方遗失重要凭证将承担出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违约方应当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代理手续费文特标准和方式

1、兼业代理手续费

甲方应根撂乙方实际交付的净保费,双方核准后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为甲方开具中介服务发票,具体支付比例见附件。

2、系统出单相关要求

如双方开通适时出单系统,实施柜面出单,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系统出单的相关要求。

3、手续费划转:手续费按月结算,出甲方各分支机构在下月初十五日内核对完毕后,转帐支付给乙方对应机构的指定帐户。

第十条 代理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甲乙双方如需变更、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中有关代理保险险种、保险费事等内容,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变更,但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上述内容变更生效前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

3、乙方失去代理保险业务资格的,本协议终止。

4、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决有法律约束。 第十二条 人员培训

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承担培训费用。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甲方委托乙方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按照相关要求的落实由甲、乙双方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协议如有末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成立,自依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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