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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有公司

时间:2022-03-25 03:39:36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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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有公司

为贯彻执行好《 ********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招投标程序和管理工作,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自行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国有公司

一、交易申请制度

1 、招投人必须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 、凡公司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均须形成书面材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反复论证可行性后,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3 、政府代建工程建设和集体资产处置项目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公司领导层讨论通过方可实施,重大项目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讨论决定。

二、中标公示制度

1 、凡全公司范围内所有公开交易的项目,无论采用何种中标方式,均必须实行中标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拟中标人、中标标的、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

3 、在公司招投标中心设置专门栏目(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从公示之日起计算。

4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投诉受理单位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提倡署实名和联系方式。反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并提供真实、详尽的资料和依据。投诉受理单位对投诉单位(个人)应严格保密。

5 、公示无异议,方可下发中标通知书。

三、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

1 、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

2 、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 业主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

(2) 设计单位或设计人重新设计,做好工程预算;

(3) 公司招投标中心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同意,重大工程

应提交公司领导讨论决定;

(4) 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

3 、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

四、廉政保证制度

1 、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签订廉政保证书;

2 、大型廉政保证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必须同时签订;

3 、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参与施工、监理投标

的承包都要向公司招投标中心提交《廉政保证书》

4 、实行干部廉政承诺制,做到“三个保证”即保证不私下与工程承包方接触,保证不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不打招呼、不递条子,保证不接受工程承包者的礼金、有价证券和宴请。

五、跟踪监督检查制度

1 、严格监督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情况;

2 、严格执行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情况;

3 、严格监督工程款支付情况;

4 、工程监督小组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5 、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举报电话:

82828018 );

6 、严格执行《****招投标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招投标纪律。

六、评标小组工作制度

1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有参考标底。

5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符合评标小组设定的中标价格条件。

6 、评标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7 、评标小组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随意透露与评标有关的情况。

七、以上制度于二0一0年月日起执行。

*******有限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 年 月 日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2017-05-11 17:1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万圣投资控股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项目、各类设备、大宗原材料(燃料物资)以及备件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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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合同;(三)设备及备件采购合同;(四)大宗原材料(燃料物资)采购合同;(五)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以及公司安排需要实施招标的项目。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一)公司自建自营工程;(二)公司自制产品供应;(三)公司内部专业化服务队伍实施项目;(四)国产化、专业化单一厂家实施的项目。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

第八条 招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司网站、地方网站及其他招投标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招投标实施办法,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定,对各招投标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现具体情况,公司的基建工程、生产工程、大宗原材料(燃料物质)采购、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均由各招投标单位负责组织招投标及具体实施,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予以指导、协助。

第十二条 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二)承

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三)属于特殊情况及其它紧急项目的;(四)技术含量高,需由社会专业化厂家来完成的。

第十三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经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网上采购。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先行审查,报集团复核备案。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付款方式)、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具备编制标底条件的,

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企划部、财务部、工程部共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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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大宗原材料(燃料物资)采购开标、专项资金项目,由招标组织单位分管副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支付方式、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大宗原材料(燃料物资)采购、专项资金项目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

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向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汇报,由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

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签订合同。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三十八条 集团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公司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对招投标项目随时进行抽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

(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

(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

(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

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

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现行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万圣投资控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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