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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5:12:54 意见 我要投稿

危险废物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本技术政策提出了解决危险废物污染问题的一般技术原则,包括产生、收集、包装、运输、检测、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过程中可采用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应以风险全过程控制为原则,以经济可行、环境友好的污染防治技术为基础,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五)鼓励区域综合性、专业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危险废物的集中综合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一般在1万吨/年以上,新建综合处置设施的处理能力一般在2万吨/年以上。

二、危险废物的减量化

(六)企业在生产中宜优先使用无毒或低毒的原材料,从源头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

(七)企业宜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并加强运行管理,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的产生量。

(八)企业宜优先在厂内回收利用含有危险特性的物料;对于无法利用、拟作为危险废物处置的物料,产生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宜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降低危险程度。

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

(九)应根据其危险特性、物理形态和运输要求,使用符合相应标准的容器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的包装容器破损后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十)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的实验室应将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分类收集,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十一)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危险废物的运输和转移

(十二)危险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运输,鼓励采用可靠的车辆定位技术,减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十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时,应确保接收地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水平不低于移出地。

(十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加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管理;若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应根据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

(十五)鼓励危险废物优先再利用,无法直接利用的废物可通过分离、提纯、复合等途径进行材料再生,或通过物料转化和热能回用等方式资源化利用。再利用过程中,应避免二次污染。

(十六)焚烧处置适用于不宜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具有一定热值、或者通过前处理能够达到一定热值的危险废物,易爆废物不适用于焚烧处置。 (十七)危险废物进行焚烧处置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十八)区域集中式危险废物的焚烧宜采用以旋转窑炉为基础的焚烧技术。鼓励危险废物焚烧余热回收利用。

(十九)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适用于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和组分的危险废物。

(二十)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应按入场要求和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接收危险废物。严格限制进入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废物种类和数量,逐步限制安全填埋处置设施建设。

(二十一)含有毒有害有机物的危险废物经固化稳定化后,在确保特征污染物满足填埋场入场要求,或通过环境风险评估能够满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填埋。重金属类废物、酸碱污泥、含氰污泥和石棉废物宜采用国家相关技术要求中推荐的稳定化或固化技术进行预处理。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新材料

(二十二)鼓励危险废物鉴别技术、监测和监控新技术、设备的研发和国产化。

(二十三)鼓励危险废物回收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四)鼓励研发高效、实用的危险废物焚烧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展利用其他废物处理设施或工业窑炉共处置危险废物的研究和示范。

(二十五)鼓励推广应用等离子体、热脱附、熔盐法等新型危险废物高温处理技术。

(二十六)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研究。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7-05-12 11:05 | #2楼

一、目的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定机制和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和管理方面的要求,特制定《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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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有助于规范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水平。

二、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摸清危险废物底数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开展危险废物调查,到2017年,基本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目标和任务。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普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现象,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危险废物的底数不清。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产生源的危险废物属 — 13 —

性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二)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

《规划》提出持证单位危险废物年利用处臵量比2017年增加75%以及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负荷率达到75%以上的目标。但是,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即:一方面存在危险废物找不到妥善的利用处臵措施,大量堆积;另一方面又存在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吃不饱”,处理能力大量闲臵。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与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臵设施使用效能。

(三)有助于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臵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危险废物判定不清,相关企业没有将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准确判定废物的危险特性,有助于督促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四)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 — 14 —

解释》)自2017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别结果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统一和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确保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三、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废物鉴别缺少统一管理。目前,全国普遍没有明确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的机构以及鉴别程序等事宜,导致废物产生单位不知道去哪里进行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的程序是什么,哪些实验室可以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测试,什么样的鉴别结果符合环保部门的要求。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

(二)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秩序混乱。随着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介入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主要表现为:一是非正规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采样和分析等专业水平不高、分析测试设备简易,出具的鉴别结果可信度低;二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少数检测机构为迎合部分企业减小废物处臵成本的需求,将危险废物定性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检测能力不强。一是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二是危险特性检测工作量大、耗时长,现有的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工作。

四、部分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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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体系。但是,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浙江、重庆、甘肃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一)江苏省

江苏省环保厅明确以江苏省固管中心作为鉴定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开展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和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具有相关危险废物特性检测资质的机构作为检测机构,负责采样和检测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检测机构

江苏省的鉴定范围广,鉴定流程完善,但对于鉴定结果存在争议的未作说明。

(二)浙江省

浙江省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主要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为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原则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其主要流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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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的鉴别流程充分体现了社会化鉴别的原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过程实施监管,便于推动鉴别工作的快速开展。但由于整个过程环保部门未参与,可能会导致鉴别委托方同时找多家鉴别单位进行鉴别,选取最合适的鉴别结果备案。

(三)重庆市

重庆市固管中心负责组织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机构负责编制鉴别方案、开展采样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重庆市基本流程与江苏省的一般鉴别流程类似,固管中心作为鉴别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对危险特性的检测结果进行判定,但该流程中缺乏对鉴别机构监督管理。

(四)甘肃省

甘肃省在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之前,先在省内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申报工作,并最终确定了四家符合条件的鉴别机构, — 17 —

其主要鉴别流程与浙江省类似,环保部门对鉴别机构发挥监督管理和指导的作用。但甘肃省未在鉴别机构编制的鉴别方案论证方面作规定,有可能会导致鉴别结果产生误差。

五、编制原则

编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过程中,主要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客观科学。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应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依据,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鉴别和检测工作,并对鉴别报告和检测报告负责。

(二)危险废物鉴别以省为主。各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应主要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承担。

(三)危险废物检测社会化。充分发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力量,开展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特性检测工作。

六、编制过程

受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委托,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承担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

通过调研全国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情况,了解我国危险废物鉴别现状及各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经验,总结归纳了我国现行危险废物鉴定体系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我中心多年管理经验,起草完成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规定》。

七、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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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规定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就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实际情况,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

2.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

3.对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

本规定给出了危险废物鉴别的定义:是指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检测,给出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结论的过程。

(三)省级环保部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职责

明确了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四方面主要职责:

1.组织、管理和监督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2.登记和发布危险废物鉴别结论;

3.定期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上报环保部备案;

4.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鉴别结论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提交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四)环境保护部对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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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的三方面主要工作内容:

1.定期分析和总结全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并发布有关情况公告。

2.对经鉴别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列入《名录》增补名单,并实时公布。

3. 当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别机构无法完成鉴别工作时,应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对待鉴别固体废物予以认定或提出进一步工作要求。

(五)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确定及其职责

为了保障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出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至少指定1家专门机构作为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并于本规定施行2个月内报送环境保护部备案。

(六)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

1.提出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根据《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组织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对鉴别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2.明确鉴别机构出具鉴别报告的三种常规情形:

(1)明确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2)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可终止属性鉴别并出具鉴别报告;

(3)未列入《名录》的固体废物,但经分析可能具有危险特性 — 20 —

的,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应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鉴别程序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后出具鉴别报告。

3.明确了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要求:

(1)能确定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等固体废物来源的,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2)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

首先根据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对其进行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来源后可参照上述鉴别程序;

溯源分析无法确定来源时,需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确定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七)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确定及其职责

1.明确了选择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机构的要求:经CMA认证的且具备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

2.明确了检测机构的职责,即: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开展固体废物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提交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对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八)危险废物鉴别程序

本规定确定了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

1.鉴别申请;

2.鉴别委托;

3.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4.采样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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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出具鉴别报告。

(九)鉴别申请

鉴别申请是鉴别申请人或申请机构向列入《全国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推荐名单》中的固体废物所在省份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申请过程。

鉴别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可以是以下类型的一种:

1.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臵单位;

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涉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等提出鉴别申请。

(十)鉴别委托

鉴别委托是鉴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同时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鉴别方案的编制和论证

1.鉴别机构接收鉴别申请人委托后,编制鉴别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申请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和产生情况的详细描述; 与申请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危险特性的识别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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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鉴别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方案论证,由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分析测试以及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鉴别方案论证意见。

申请鉴别的固体废物与本鉴别机构或其他鉴别机构已开展过鉴别的固体废物产生工艺相同,鉴别方案已通过论证或已完成鉴别工作,可不开展鉴别方案论证。

(十二)采样和检测

鉴别机构、检测机构按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涉及工业生产过程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的,不得接受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送检的样品。

采样和检测有以下几方面具体要求:

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严格遵循鉴别方案,并均应符合中国计量认证的有关要求;

采样过程应记录和核实申请人生产情况,如发现申请人生产发生重大变动,对鉴别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或重新采样;

检测过程原则上不允许既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分包,如仪器故障等原因确实需要进行检测分包,应将分包服务报鉴别机构备案,并提供分包方检测能力证明资料;

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机构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十三)出具鉴别报告

鉴别机构根据检测结果,对申请鉴别固体废物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向鉴别申请人出具鉴别报告,并同时报省级及以上 — 23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别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固体废物产生源的准确定义;

依据检测报告作出危险特性是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判断;

不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均应依据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提出利用处臵方法建议;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提出适合处理该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要求;

鉴别方案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十四)鉴别费用

鉴别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鉴别机构编制、论证鉴别方案时产生的费用和开展采样、检测时产生的费用等。鉴别费用应根据鉴别工作的实际工作量合理预算。

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原则,提出了鉴别费用原则上由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承担。无法确定产生单位的,由政府财政资金承担。

鉴别费用原则上由鉴别机构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

(十五)法律责任

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将其列入鉴别机构和检测机构黑名单,并且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和检测相关工作;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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