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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5:12:23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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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依据烟汽职院字201219号《关于“双师型”教师认定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于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 个人申请

符合“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的人员,个人填写《“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报表》,将《申报表》和认定所需要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所在部门初审。

(一)申请“双师型”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取得初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见习期满的。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4、近两年内从事专业课教学并取得该专业相关资格证书,能承担该专业的实训课教学,能胜任理实一体化教学,其中专业课教学及资格证书须与申报双师类别相一致;

5、每年有不少于一个月在企业及校外实训基地的与申报类别相关的实践技能锻炼,其中每年有不少于半个月的企业实践经历。

(二)具备初级职称,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初级“双师型”教师:

1、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中级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取得本专业国家中级执业资格证书;

3、取得本专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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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取得本专业国家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三)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中级“双师型”教师:

1、取得本专业非教师系列的高级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2、取得本专业国家高级执业资格证书;

3、取得本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4、取得本专业国家专业高级技能考评员资格证书;

5、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加两项应用性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已被社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应用,效益良好;

6、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7、符合初级“双师型”教师条件,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获两个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

(四)具备中级“双师型”教师条件,同时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高级“双师型”教师:

1、教学科研成果在全国职业院校推广应用的;

2、教学科研成果对学院发展建设有突出贡献的;

3、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近五年内获两个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指导教师。

二、部门初审

部门对申请人员的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每人一份),并填写部门申请“双师型”教师汇总表(详见附件1),汇总初审合格的人员情况,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

三、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事处负责审核申请教师的参加工作时间、职称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教务处负责审核申请教师提供的实践证明材料及科研项目。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其相关材料退还所在部门,不再补充申报。

发现相关证书、材料弄虚造假的进行全院通报,并且二年之内不得申报认定“双师型”教师。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报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进行审

定。

四、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

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聘请专家、教授,对经审定合格的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

1、专业理论水平测试。资格认定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员

从事的专业方向请专家、教授提供试题题库,考试前随机抽取测试题进行专业理论测试。专业理论测试成绩60分以上的,该项测试为合格。

2、实践操作技能测试。专业理论水平测试合格的申报人

员,进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请专家、教授对所需实践操作测试专业提前拟定测试操作方案。由校内外专家、教授及学院领导组成5-7人的专家组对理论成绩合格的人员进行实践操作技能测试。实践操作技能测试成绩60分以上的,该项测试为合格。申报人员的专业理论与实践操作两项均为合格,方可认定为合格。

3、专业理论水平测试

3

五、认定与公示

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参加测试人员的理论和实践成绩,上报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对测试的成绩进行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公示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发文公布,颁发“双师型”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结果由组织人事处存档备案。

六、“双师型”教师的管理

被学院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实行动态管理,聘期内每年考核一次,考核从“双师型”教师的教学能力、实践能力、科研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次:合格、不合格。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考核为合格等次:

1、“双师型”教师聘期内,要认真履行“双师型”教师的职责,按要求承担理实一体化教学和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工作,每学期课时量不少于200节;

2、“双师型”教师在聘期内,每年到企业、校外实训基地对口实践锻炼不少于一个月;

3、“双师型”教师要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在聘期内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院级以上立项课题,或承担其它科研项目。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1、“双师型”教师聘期内未从事与申报类别相一致的专业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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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师型”教师聘期内无法独立完成专业课及实训课教学,不能胜任理实一体化教学,或承担的课程课时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3、“双师型”教师在聘期内,每年到企业、校外实训基地的对口实践锻炼时间累计没有达到一个月以上者;

4、“双师型”教师在任期内,没有参与科研工作;

5、出现教学事故者;

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者。

(三)考核程序

聘任为“双师型”教师填写“双师型”教师考核表,部门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每人一份),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资格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考核结果,报“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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