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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5:56:15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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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社部近日就《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将实现衔接转换,缴费年限也将明确换算办法。

【适用范围】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 【转换条件】缴费是否满15年为界线

【转移额度】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缴费年限】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

【特别提醒】重复参保缴费要退还本人

三类转换: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 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 新农保或城居保跨区衔接

养老保险介绍: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

缴纳比例:企业缴20%,职工缴8% 账户管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领取条件: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参保人数2.8亿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

实施时间:2017年试点,2020年前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计3.58亿人参加新农保。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

实施时间:2011年7月试点,2012年实现全覆盖。

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缴费方式:居民缴费、政府补贴

享受待遇: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在内的养老金。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覆盖范围:截至2011年底,27个省份试点,覆盖面约为60%。

待遇支付: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235万居民领取城居保养老金。(新京报)

上海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持居住证A证者子女将可在沪参加高考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22日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拟对居住证进行“积分制”管理,持《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在上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上海市社会保险,且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积分未达到规定分值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内来沪人员,就读于上海大、中专院校且常住户口未迁入的境内来沪人员,以及来上海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个月以上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

征求意见稿显示,上海《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等指标组成,各指标项目中根据不同情况划分具体评分标准。积分指标体系由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发展改革、教

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计生、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制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对《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适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持上海《居住证》A证的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中考、高考。持C证人员,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在上海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考试。同时,持上海《居住证》人员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参加评选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证》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其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人社部就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2017-05-13 06:03 | #2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7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我们研究起草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至:传真发至: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及理由反馈我们。谢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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