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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时间:2022-03-27 20:02:04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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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又往往事关教育成败和公平。教师工资改革,330万乡村教师将涨工资,但是具体在什么时候实施呢?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供大家阅读!

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乡村教师工资改革补助

  教员涨工资套改,由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替代原来的职务工资、津贴工资,其他原享用的各种津贴如物福补贴、生活补贴、恰当补贴等不变动。

  1、岗位工资的套改:中学高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概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本工资规范表》套七级岗位,即930元,中学一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概套十级岗位,即680元,中学二级教员(或其他同级职称)套十二级岗位,即590元。不分取得职称先后。

  2、薪级工资的套改:依据“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得到薪级工资级别,再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根本工资规范表》,得到薪级工资。

  3、套改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兼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改前职务工资+津贴)-工改前职务工资*10%=本次工改增加额

  最新教师岗位工资标准,中小学教师工资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尹蔚民在26日召开的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对记者说,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人社部将重点做好促进就业、缓解“双轨制”“待遇差”、改革中小学教师职称、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人事制度等方面的工作。

  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而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又往往事关教育成败和公平。

  然而,乡村教育长期以来存在教师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以及队伍不稳定等“短板”,严重制约着乡村教育的发展,影响着乡村孩子的学习成长。这种乡村教育状况,有人将其总结为“城挤、乡弱、村空”,也有外国记者将其比喻为“几匹瘦骨嶙峋的马拉着一辆车子,吃力地行驶在曲曲折折的乡村小道上”。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除了交通地理条件、办学条件较差和师生比配备不合理之外,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工资待遇。2013年,华中师范大学雷万鹏教授的调研结果显示,超过3/4的乡村教师年收入低于3万元。2014年东北师范大学的研究报告也指出,由于乡村教师收入低,壮年男性宁愿出去打工,也不愿意在农村当教师。

  提高乡村教师的工资待遇水平,成为补齐乡村教育师资“短板”的主要呼声。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不少代表委员建议,给乡村教师提高20%~30%的工资。确实,当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乡村教育处于“缺钱”的境地,也就不可避免地会“缺人”,刚毕业的年轻教师不愿去,在职的教师想调动——村小教师想调到乡镇,乡镇教师想调到县城,乡村教育如何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要求各地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依法保障乡村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实行差别化补助标准,“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这是回归教育公平,让乡村教师安心从教、乐岗爱岗的好举措。东北师范大学的调研发现:如果教师工资达四五千元,88%的大学生愿意去农村任教。现在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规定,不再像以往那样,沦为墙上的一张“画饼”?

  这些年,为乡村教师提升待遇,国家层面的努力并不少见,到了基层则遭遇执行难,别说依法缴纳公积金及社保,别说让乡村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更别说“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待遇越高”,光是基本工资就有被扣发的可能。比如去年12月,中部某县近千名教师工资没涨反遭克扣。陕西岐山县某村小学老师任教8月,一直没领到工资,原因是编制还未上报。所以,规定再好,执行到位才是关键。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粤教师〔201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对象范围

  (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

  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

  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工作年限的计算

  (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为1个工作年限。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1个学期以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1学期的,按1学年算。

  五、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10月20日前完成)。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以及至少3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4。

  (二)乡镇初审(10月21日至11月20日)。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三)县区审核(11月21日至11月30日)。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四)地市复核(12月1日至12月10日)。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有关事项

  (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

  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

  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

  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6、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原件需退回的应进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公章。

  (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高频次的聚集上访。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四)严格工作纪律。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1),装订存档。

  请各地于9月20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10)并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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