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国家安全与人民防线>《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30 04:23:23 国家安全与人民防线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是什么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校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 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专科––2.5年;

  2、夜大学、函授专科升本科––3年;

  3、夜大学、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就读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成人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事后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缴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注册后,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由学院核发学生证后,方为正式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如发现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夜大、函授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院指定地点办理报到和缴费手续,以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须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需按照相关规定扣除部分学费。具体规定如下:开学后退学的,从开学之日起至退学之日止,按月扣除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满学期按六个月计算;学年第二学期退学者,不予退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未按规定缴费者;

  (二)不符合学院其他注册条件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等。

  第二节 转专业、转学、转站

  第十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审查核准并与相关学历教育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所转专业应属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

  (二) 当年录取的新生,可以申请转学。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入我校学习。毕业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三)办理转学,必须持有调动单位和转出学校的证明,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教学点(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教学点,下同)教学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九月底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新生录取表、本人申请、转学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学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生效。

  (四)各教学点管理部门在未接到学校成人招生办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成绩,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计入学籍档案。

  (二)对于校内转专业的学生,承认其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

  第十二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十三条 函授生转站就读须持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不予保留学籍。

  第十七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专业可安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应保留学籍一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

  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五)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函授生为一年)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课(含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考试);

  (六)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按学院相关规定认定应当退学者;

  (七)一学年内经补考不及格门数累计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八)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十)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一条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研究决定后。通知本人,发给退学者相关证明,并在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毕业、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详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安排,可在随后一年里参加补考一次,在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书顺延一年发放。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其它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根据其在校表现及已修课程成绩,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课程经考试、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结业时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书。

  第三十一条 各类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节 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需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个别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详见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节 学生证、校徽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佩戴和使用,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学院发给学生学生证和校徽。凭学生证办理或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凭校徽进出校门。毕业后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

  第三十五条 学生证、校徽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但可开具证明。因学生证、校徽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八节 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正常考试未达到及格标准者,必须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三十八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50%(含作业、出勤等),考试成绩一般占50%––70%。考试、考查课程及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书面申请并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参加补考或缓考。凡参加补考者须按规定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书面补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补考”字样,(如“补78”)。在学位评定成绩中该门课程以60分计。凡参加缓考者亦需向教学管理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的补考、缓考时间一般与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内,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申请某门课程重修,必须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参加该门重修课程所有正常环节的教学活动。重修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重修”字样,(如“重78”)。在学位评定成绩计算中,该门课程以重修成绩的实际分数计算。

  第四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

  第九节 免修与免听

  第四十四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从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相应课程办理免修。对其已修课程的承认比例如下:

  公共基础课 100%

  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 100%

  非专业选修课 100%

  第四十五条 申请免修,一经批准,成绩记载中注明“免修”字样,如“免89”,成绩计算如下:

  已修课程成绩高于80分的,一律以80分计;

  已修课程成绩低于8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

  第四十六条 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七条 已通过成人学位英语统测的学生,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

  第四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张,经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之后,留存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存档、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免听。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具体时间由教学管理部门安排。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

  第十节 留级、劝退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三)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四分之一)者;

  第五十一条 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一节 考场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详见考生考试规则)

  (一)按规定时间进人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监考教师酌情处理。

  (二)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要用工整字体在指定位置书写年级、姓名、班级、学号。

  (三)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他人借用时,应经监考教师准许。

  (四)学生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五)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六)考试不得携带手机、呼机,各种电子记事设备。考场内不准吸烟。

  (七)考试(口、笔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翻阅课本、笔记本、翻阅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为偷看者提供条件、传送纸条及信息、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设备,将试卷带出考场等均属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考卷作废,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作弊者在申请学位、颁发毕业证时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相应处分论。

  (八)考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由监考教师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

  第十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或教学点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五十四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集体劳动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五十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者,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交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批准;超过一周者报院领导审批。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病(事)假期结束后,要主动销假。

  第五十六条 考勤工作由各教学点教学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旷课,按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一学期(函授为一学年)内,每门课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达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取消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考试和补考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函授、夜大学),各教学点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实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点击查看下一页分享更多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林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它既反映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能力和程度,又反映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抓好考核工作,使考核达到真实、严格、公正和公平,对于促进学风建设,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实现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 考核目的和要求

  1.考核目的:

  帮助学生系统复习并巩固所学知识、评定和检查学生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考核成绩是选拔人才、奖优汰劣、学位学历认定和推荐就业的主要依据。

  2.要求:

  凡属教学计划安排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都要进行考核。未完成作业、实验和实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缺课超过该课三分之一且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能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该课按旷考处理。缺课时数由任课教师统计认定。凡申请免修和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考核。

  第二章 考试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考试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主任,教务处处长担任常务副主任,教务处主管考务的副处长、考试中心主任、各学院教学副院长、学生处主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处长为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院长、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组成。

  第六条 考试期间,校考试委员会、院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校、院考试工作,要对考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学校的所有日常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九条 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或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完全采用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需在考核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十条 考查方式由任课教师选择,如:作业、讨论、论文、设计等。

  第十一条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或口试等形式,也可以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第十二条 对课程理论部分的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形式或计算机考试;实验可以考试,也可以写实验报告或作业;实习可以写实习报告或其它方式;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参见《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0.5周(含0.5周)以上,在教学计划中单独设课的课程要单独考核并记载成绩。

  第四章 考试命题与制卷

  第十四条 考试的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应用知识的能力。考试试卷命题规范严谨,题量、难易程度适当,覆盖面大;语言准确、插图工整、题意清楚;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实践技能、综合能力考试要有合适的比例。

  第十五条 试题原则上包括知识性测试内容和能力性测试内容两部分,试卷相应由知识题和综合题两部分组成。根据课程的不同,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由教师确定,但综合试题部分一般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须依据教学大纲出多套试卷:实行一套试卷统一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两套试卷,实行A、B两套卷考试的`科目必须出A、B、C三套试卷,其难易度、题型、题量等应相同和相当,并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且评分标准科学合理、规范。B卷或C卷用于下一学期的补考。

  第十七条 命题应由命题小组完成,如组不成命题小组,应由学院或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完成。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要对试卷质量、水平严格把关。命题人要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试命题表》,经教研室(系)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 凡同一学期开设的同一大纲要求的课程,应实行校内统考,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方式,统一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所有课程都要逐步建立和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第二十条 非试题库命题的试卷四年内考题重复内容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试卷代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试题等部分,格式请参考教务处提供的模版(见附件),试卷页脚中要标明试卷代号和页码,如A-2,表示A卷第2页。

  第二十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应在结课前2周完成。

  第二十三条 命题完毕后,命题人或任课教师须将该学期要考试的试卷样稿、各套试卷评分标准电子版及各套试卷电子版(word或txt格式)和考试命题表在考试前2 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试卷样本应由命题人直接送交考试中心印刷,不允许他人代送、代取。

  第二十四条 样稿要求统一按B5复印纸单面打印,字迹要清晰。

  第二十五条 所有考试试卷统一由考试中心印制。任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考试试卷、考试答题纸,核对试卷内容无误后签字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接触考题的命题人员、审查人员、印刷保管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制卷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考试中心须妥善保管试题及试卷。印刷人员要即时销毁印刷纸版和废页。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要对使用前的试卷电子版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要加密保存于外置存储器中,不得保存于公用计算机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经建立了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统一负责试题库的管理、维护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 考试安排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期末最后1~2周为学校统一安排的考试周,具体考试日程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在十二周以后结课的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一般都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统一考试。因实习、课程设计等原因需提前或延期考试的课程,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或延期考试。

  第三十条 不宜安排在考试周进行的特殊形式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和方式须提前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口试时间由任课教师决定。特殊情况要向教务处考试中心说明。

  第三十二条 考试安排要及时、准确,学生座位由监考人员统一安排,学生之间座位要有一定间隔。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教师、行政人员、班主任、团总支工作人员都有监考义务,服从学院或教研室安排的监考工作,以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直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监考工作,由机关总支与考试中心协调安排,以加强考纪、树立良好考风。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对学生加强考风考纪宣传,对监考人员做好考前培训。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试一律在学校指定时间和考场进行。学生应携带身份证和考试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如学校统一发放了准考证,学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除指定考试用具外,学生不得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录放音设备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本、笔记、纸张、电子字典等进入考场。

  第三十八条 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者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九条 学生就座后,应当主动检查桌面上和课桌抽屉中是否有字迹、书本和纸张(无论是否与考试内容有关)等,如果有,应当报告监考人员并将字迹擦除干净,将课桌抽屉中的所有东西清理干净。

  第四十条 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考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清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独立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抄袭、偷看他人试卷、提供他人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录音设备等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如有违犯,当场取消考试资格,此门课程以零分记入成绩,并按《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保管好试卷,以避免被他人抄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拆分试卷和草稿纸。

  第四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学生不得擅离考场。提前交卷者,请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正面朝下扣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喧哗。

  第四十四条 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的30分钟内和终考前1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宣布可以退场时方能离开考场。

  第四十六条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七章 监考、巡考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须服从学校考试工作的统一安排,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四十八条 考前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

  第四十九条 巡考人员应佩戴巡考标志。

  第五十条 监考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座位,要求学生按规定就座。考前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检查学生考试证和身份证。考试前发现人证不符、非应试学生和没有证件的学生,立即令其退出考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一条 排定的监考人员不得请他人代监考,如确实无法监考的必须报告学院教学办公室或考试中心,经批准后方可代监考。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在学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

  第五十三条 监考、巡考人员既要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考试纪律,又要关心爱护学生,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五十四条 按时开考,并确保试卷分发准确无误。

  第五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要集中精力,严格要求学生保证考场秩序,不得在考场看书看报、接打电话或做其它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离考场。

  第五十六条 发现违规学生,应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立即终止其考试并令其退场,并在《考场记录》中详细填写其违规情节。如违规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巡考人员或教务处考试中心,避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第五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第五十八条 听力考试进行时,应尽量减少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第五十九条 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六十条 要求学生须在试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收发试卷数量要一致。

  第六十一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北京林业大学考场记录》。

  第六十二条 监考人员要接受巡考人员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对不履行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违犯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 考试期间,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党政工作人员要合理安排进行巡考。

  第六十五条 纪检、主考及巡考人员应深入考场,勤于巡视,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六十六条 巡考人员必须准时到场,坚守岗位,认真工作并及时向教务处考试中心汇报考务情况。

  第八章 考试违规及其处理

  第六十七条 考试违规行为包括考试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不持证参加考试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调整座位的;

  4.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以及书包、书本、笔记、纸张等)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开考后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等(包括计算尺、计算器、笔盒、通讯工具、录放音设备等);

  7.开考后发现抽屉内有书籍、笔记、电子字典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无论是否翻阅、抄录);

  8.开考后发现课桌抽屉内有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和电子字典录放音设备等电子设备的;

  9.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10.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3.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14.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7条除外。

  第六十九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翻看书籍、笔记、字典(含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2.开考后发现座位的桌面上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的(确认为本人所写,无论是否抄录);

  3.开考后在试卷下夹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4.开考后在文具盒内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无论是否已经翻阅、抄录);

  5.考试时在身体或衣物上抄录有相关资料的;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7.试卷被抢夺而不立即报告的;

  8.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开卷考试时互相传阅教材、参考书、笔记的;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和录放音设备的;

  13.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1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或夹带材料的;

  1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6.雷同卷者(双方同样处理);

  17.其它作弊行为。

  开卷考试时,第1、2、3、4、5条除外。

  通过电子监控设备及其它途径发现以上行为并经查证后同样处理。

  第七十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1.立即终止考试;

  2.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交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秘书当天统一交教务处考试中心;

  3.24小时内在校园内张榜公布;

  4.考试中心备案后将监考记录、违规证据、试卷复印后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处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规后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成绩。

  第九章 成绩评定与试卷分析

  第七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评卷工作,评卷教师应对各学生试卷进行认真评定,阅卷评分标准要严格、公正无误。

  第七十三条 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制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习、实验、课堂讨论等)在考试成绩中一般应占20-40%的比例。军训及劳动课等难于给定评分标准的课程成绩按通过、未通过二级分制评定。

  第七十四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完成考试的学生,经监考人员同意,可以中途退出考场,该课考试成绩按所答试卷应得分数评定。

  第七十五条 评卷教师在计算总评分数时四舍五入后以整数记录,不得有小数位。

  第七十六条 平均学分积计算:

  式中,P为平均学分积,可以按学期、学年或全学程计算;n为该生在所统计期间内选修科目门数;为科目i的相应学分;Di为学生i科目的成绩。

  第七十七条 计算平均学分积时采用二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不计入内。平均学分积可以作为各种评优及有关激励机制的参考条件。

  第七十八条 计算平均成绩时,五级分制需换算成百分制,其换算关系见下表:

  五级制 百分制

  优 秀 90-100

  良 好 80-89

  中 等 70-79

  及 格 60-69

  不及格 低于60

  第七十九条 无故缺考或考试不按时交卷者按旷考处理,成绩记为零分。

  第八十条 任课教师须按要求工整地填写成绩单,不可连笔,总评成绩60分以下者用红笔填写。

  第八十一条 考试成绩单必须由评卷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八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于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交教务处和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期末最后一周内考试的科目成绩须在放假后一周内交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以便及时登录成绩、通知学生和安排补考。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交者,按《北京林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 签字上交的成绩单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写清原因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学行政科科长核实、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八十四条 考试后,任课教师应结合学生考试成绩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从中对教学和命题及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不断提高试卷质量,并认真填写试卷分析表。教研室主任要对各门课程的试卷分析结果进行审阅,对存在问题的试卷,要分析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方案,并告知相关人员。教研室要及时将试卷分析结果报院教学办公室。

  第八十五条 试卷分析与装订要求:必修课以自然班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专业选修课以专业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全校公共选修课以课程为单位分析、装订试卷。

  第十章 考试试卷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各学院、教研室必须将试卷妥善保存,建立试卷档案,学生的答题卷由教研室或学院统一保管,至少要保留至学生毕业一年后方能销毁,答题优秀的答题卷应作为范例永久保存。

  第八十七条 试卷须与试卷分析表、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监考记录和成绩单一起装订成册保存,便于教学检查和数据统计。

  第八十八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和各学院须将考试样题、试卷命题表分类归档保存。

  第八十九条 以考查方式考核的课程要保留考查记录档案。

  第九十条 教务处考试中心不定期对各学院试卷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九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考试试卷,特殊情况下学生提出申请经教学办公室和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一章 补考

  第九十二条 学生必修课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补考,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补考,重复选修同一门公共选修课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九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试不及格不组织补考,学生须重新学习并参加考试。

  第九十四条 补考具体规定以每年度的《北京林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为准执行。

  第十二章 免修、免听

  第九十五条 学生自身掌握的知识已经超出或达到应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者,可以办理免修或免听手续;学生应修的某门课程因某种原因不能跟班听课,可申请办理免听手续。

  第九十六条 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劳动课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九十七条 因身体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体育教学部安排上保健体育,经任课教师考核通过,方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九十八条 申请免修、免听某门课程的学生,需根据课程表在开课学期的第1周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九十九条 免修申请者必须参加开学初的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视为取得学分,以60分作为该课程成绩记载,该课程准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要求者,按原教学计划学习,该课程不能再提出免修。

  第一百条 获准免听的学生须随时了解免听课程进程,按时完成教学过程中规定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和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等其它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该课程以旷考论。

  第十三章 缓考

  第一百零一条 学生因事因病或其它正当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在该课程考试前办理缓考申请,考试后一般不予办理缓考。缓考办理程序为:持相关证明在教学办公室填写缓考申请表,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考试中心批准备案,并由学生本人将缓考申请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缓考课程不单独安排考试,随下一学期的补考进行。

  第十四章 考务总结

  第一百零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及时进行考试工作总结并报教务处考试中心。

  第一百零三条 考试中心要对各种考试及时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科课程考核。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教务处。
 

【北京林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北京市招标管理规定05-19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度(精选6篇)08-30

北京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规定04-19

北京公积金贷款规定04-26

北京公积金提取规定04-26

北京公积金贷款新规定04-26

士兵管理规定12-24

士官管理规定12-24

收据管理规定03-11

噪声管理规定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