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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04-03 12:38:3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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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篇1

  一、各单位定期对安全监管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应在48小时内通过公司安全科向县安监局报告。

  二、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落实治理目标任务、治理机构人员、治理完成时限、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和整治资金(即“五落实”)。

  四、各单位对安全监督责任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承担监管责任,应设立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隐患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主管部门支持。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监管单位要书面报请县安监局审查验收。

  公司安全科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消号台账;将各级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分类建档保存,包括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重要文件、下发的安全生产文件、领导讲话材料、安全培训资料、图片及音像资料。

  公司各部门应建立相应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包括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治理台账、重大隐患消号台账,并将相关资料抄送局安办存档备案。

  年终将全年所有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表册、总结、台帐分类,按档案整理的要求装订成册。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五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八条档案以“件”和“卷”为单位进行。在新要求下,均采取以“件”为单位的整理方式。件内文件按结果在前,起因在后的顺序编号排列。

  第九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第十三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篇3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第五条 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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