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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06 04:33:15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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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为规范基金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助资金、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简称社保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

  第二条 基金按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按照统一的基金会计制度和各项基金的具体规定设置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章 财政专户

  第三条 社保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设,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国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收入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金支出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六条 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城市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医疗补助,经财政部门认可,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发放,财政专户将款项拨付代发银行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社保财政专户。财政补贴收入划拨社保专户经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划入。

  第八条 经办机构征收的保险费、上级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每月全部转入社保财政专户。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收入户利息月末转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社保专户开户银行要按照分险种、按政策计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联的利息通知单,同时送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记账,财政部门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财政国库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基金预算,按照用款计划申请的款项进行支付,要加强管理,确保发放及时、数字准确、资料完整,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拨入支出户的基金如有不能支出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社保中心,区别情况,退回社保财政专户或抵顶下期支出,不得擅自用于其他未经申请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每季末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基金支付及国债发行情况,在与人社部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转存定期存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分管局领导审批,转存定期存款数额较大的,报局长审批。

  第十八条 转存定期存款的计划经财政部门领导批准后,社保中心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用款申请书。

  第十九条 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申请书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并及时递交财政国库部门,财政国库部门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通知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定期存款或国债的原始凭证由财政国库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财政部门职责划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晋财社〔2011〕186号《关于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移交财政国库部门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财社[2012]3号《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按照“管钱”、“管事”分开的原则,财政国库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账户管理(包括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工作,并按月按险种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本级社会保险基金国库征缴入库当月数和累计数以及社保专户收支相关数据;财政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做好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审核、业务台账记录、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业务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经办机构或直接结算的单位提交用款申请书后,财政社会保障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交由财政国库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对于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特殊情况,要特事特办,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国库部门在与开户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清账务的基础上,每月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送达专户内每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各账户的余额情况,专户内每项资金的全年收支余及明细等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送达,协助财政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和报表的编制工作。遇特殊情况,财政国库部门要及时向财政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国库部门、财政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对原始凭证在财政国库部门记账的,财政国库部门要将原始凭证加盖专用印章后,交经办机构和财政社会保障部门记账,确保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障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方法。

  第二十九条 对有第二十七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 自2009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 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 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基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投资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根据财务工作量需要设置综合部,适当配备专兼职的财会人员,经全体股东同意,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也可以实行财务外包或者委托代管。

  二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规范扎实,原始记录完整、真实、及时、合法、手续齐备,公司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财务活动必须通过会计核算。

  三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严格执行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并接受各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

  四 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投资者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接受监事的监督,股东的检查,内、外部的审计。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

  一 依法、合理地筹措资金,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开展和正常经营的'需要。吸收投资人的资本金和债权人借入资金,必须认真考虑公

  司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性,考虑资金的风险和资金成本等因素,从中选择最有利的筹资方案。

  二 合理地投放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资金的控制、调度、核算和分析工作。

  三 做好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核算工作。

  四 正确处理公司与投资者、被投资者的所有权关系;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往来客户之间的债务关系、合同责任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 进行公司的建立、合并、分立、合资、联营以及清算过程中的财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管理主要方法

  一 财务预测。包括资金预测、成本费用预测、利润预测。要详细收集资料,掌握准确数据,根据公司财务活动的规律和理财环境的变化,运用正确、可靠的方法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财务成果及其发展趋势作出预测,选择最优方案供公司决策。

  二 财务计划。在财务预测的基础上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包括财务收支、成本费用、利润、投资计划等。编制财务计划既要积极先进又要切实可行,适当留有余地。

  三 财务控制。要将财务计划指标分解下达,按计划、定额、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四 财务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提出财务分析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并进行财务预警。财务分析要通过各项财务指标

  来评价公司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资金、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投资余额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变动情况、成本费用支出情况、利润构成及分配情况、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分析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重点突出,评价全面。通过财务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等。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权责

  一 公司董事会主席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

  1.贯彻并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执行股东的决议,接受内外部检查、监督。

  2.根据股东会批准的财务管理权限行使财务管理权。

  3.负责组织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二 财务经理的权责

  1.负责资金的筹措。

  2.审核重要财务事项。

  3.协调各部门与财务部的关系。

  4.组织制定财务预算,负责预算方案的实施。

  5.定期检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6.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三 综合部财务人员的权责

  1.负责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2.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

  4.负责资金的调度、筹集,监督财务收支,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5.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财务原始凭证、账簿等财务资料的保管。

  四 各部门的权责

  1.落实各部门财务预算,检查分析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填报各项原始记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

  第六条 财会人员

  本公司财会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公司主要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直接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董事会主席提名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主席聘任。

  第八条 财会人员调离财会岗位,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要通过有关人员的认证。

  第二章 财务预算

  第九条 公司要根据经营目标,编制财务预算。

  第十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公司决策层根据公司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财务目标,并采用上下结合的办法制订规划指标。

  (二)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的收支预算。

  (三)财务负责人将各部门的收支预算汇总、平衡,拟订公司年

  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五)批准后的财务预算,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三章 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公司出资人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二条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和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在公司经营期间,不得任意抽逃挪用资本金和所有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利润发生增减变化时,必须按制度办理。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按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股东会批准接受外部机构投资,其资产必须委托有权威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确认后的价值与吸收的投资认定各自的投资比例。

  第十五条 公司接受投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无形资产。现金出资不得低于总投资额的 50。以现金取得的资本金,属于外币的应折合人民币入账,同时以原币记录;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取得实收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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