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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6 04:34:50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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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为规范公益协会的财务管理,促进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应制定规范的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1

  为了加强天津市慈善协会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管好用好善款,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权限。协会财务由会长负责,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管理。协会各项开支须事前提出预算或专题报告,经会长审批后执行(执行中的审批权限附后)。遇有特殊情况,会长有权决定开支项目和数额,事后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确认。主管财务领导经常检查财务工作,及时解决管理和收支中的问题,支持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维护财务制度。

  二、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协会经费分别列支原则。社会善款来源于社会募捐,全部用于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公益活动。协会管理经费按年初基金总额的5%计提,由存款利息收入中列支,连同主管部门的支持和单位、个人的专项赞助,用于日常的'办公支出、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补贴、固定资产的购置、会议费、宣传费以及为慈善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协会设“基金”,以其利息收入保值增值、开展慈善活动和计提管理经费,不得动用本金。遇有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需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设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帐、算帐、报帐,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帐;做到帐帐、帐据、帐表、帐物、帐款五相符合;严格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资料。

  四、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五、严肃财经纪律,执行各项收支标准,实施会计监督。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按期与开户银行对帐,及时搞好结算工作。

  六、加强经济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人员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使用和改进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七、遵守并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及时制止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帐。

  八、协会的现金及支票不得以任何理由借与外单位和个人,特殊情况借款需经会长批准。

  九、本制度自1995年11月起执行。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2

  第一条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为公益事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科学运用各项资金,厉行勤俭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清资金来源,合理调配使用,广开增收渠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三条 严格执行社会善款与工作经费分别列支的原则。社会善款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全部用于社会救助、慈善设施建设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公益活动。工作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助、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本会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用于日常办公支出、固定资产购置、会议费、宣传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以及为开展公益活动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本会设财务处,实行财务统一管理。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正确设置帐簿,使用科目;及时记账、算账、报账,做到内容真实,凭证齐全,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面简明清晰;做到日清月结,按期对账;做到账账、账据、账表、账物、账款五相符合;妥善保管账簿、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加强现金管理,本会定备用金1000元由出纳管理使用,出纳须做到库存现金不超限额。

  第五条 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资金使用效率,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财会负责人要主动向领导提出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及时制止违法、违纪事项。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开有价收据,一切收入及时入账;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现金或支票借与外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坚持财务公开原则。社会各界的捐款情况和公益项目开支情况,定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八条 支出的.管理

  财务开支必须严格按审批制度,规范报销程序,明确审批权限。所有财务开支需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会长或由会长受权委托的受托人审批方可支出。

  第九条 物资采购的管理

  物资采购严格按照预算申报、审批程序进行。本会内设各机构物资采购经费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各机构负责人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元以上5000元(含 5000元)以下,须由机构提出预算或报告,由会长审批购买,物资采购经费5000元以上须由各机构制定物资采购经费预算,提交财务处,由财务负责人提出购买意见,报会长审批确定购买后,由财务负责人牵头,各机构指定人员参加组成物资采购信息采集小组,通过对采购物资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制定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提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将物资采购信息情况表及财务购买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十条 物资采购经费预借管理

  按照物资采购审批权限,各机构可保留物资采购备用金500元;备用金由机构申请经会长批准,向财务处预借。采购经费500元以上,由经办人申请机构负责人审核经会长批准,可向财务处预借,物资采购完成后须及时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秘书处保管人员建立台帐,并由财务每年一次进行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会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后执行(试行)。

  公益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城县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善款管理、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连城县慈善总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的资金按其来源和性质分以下四类:

  (一)创始资金

  (二)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三)非定向捐款和物资价款

  (四)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第五条 本会设置会计、出纳各一人,物资多时可设保管一人。

  第六条 本会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本会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据,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办事,坚决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及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会财务制度和与本会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项的管理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应按照进入本会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收得外币捐赠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第七条 本会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捐赠发生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第八条 本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照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允许。

  第九条 严格遵循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本会应适时地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和善款的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助者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本会的慈善项目拨款,必须按照如下细则执行:

  (一)按照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充分尊重捐款人意愿。

  (二)凡10万元以上的慈善项目必须申报:

  1.立项书、预算书、合同书;

  2.项目竣工后,必须要有验收报告、结算报告,同时要立碑纪念;

  3.要在政务公告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善款拨付审批制度:

  1.项目部在收到拨款申请后,必须严格把关,并签署意见;

  2.财务部在确认该项专款到位后,签署拨款意见;

  3.报本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批准拨付。

  第三章 支票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善款拨付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照支票票面项目填写并签字;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簿上登记并签字。

  第四章 会计职责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确定会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审核本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负责本会的报税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批准并登记。

  第五章 出纳职责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本会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条 本会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资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六章 审 计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本会根据需要,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呈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会长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会长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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