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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综合试卷答案

时间:2020-10-12 12:42:59 研究生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综合试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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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考研法硕(非法学)专业综合试卷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1.

  【解析】C。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

  2.

  【解析】A。中华法系是主要特点之一是礼教是法律的最高原则,体现了立法结合的精神。

  3.

  【解析】B。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的继承性。(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4)法律演进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4.

  【解析】A。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或引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由于提起诉讼,诉讼法律关系便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5.

  【解析】D。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

  6.

  【解析】A。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有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3)是推进严格公正司法;(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5)加强****司法保障;(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7.

  【解析】A。有效补救免责,指对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8.

  【解析】C。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9.

  【解析】C。所谓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

  10.

  【解析】B。诚实守信原则。其内涵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対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1.

  【解析】A。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有: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12.

  【解析】B。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特別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国家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都应始终关注至少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即目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手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13.

  【解析】A。守法的状态是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包括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和守法的高级状态这三种类型。其中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14.

  【解析】C。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指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公民个人,客体是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人民群众的监督行为是ー种法律行为,它或者直接促使监督客体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可以启动诉讼程序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任何破坏或阻止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王某发现当地个别政府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遂将收集的证据交给电视台可以体现出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它既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人民群众的监督在新闻、出版领域中的体现。舆论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电视台报道后,引起广泛的关注可以体现出舆论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対人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当地政府为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报道反映的问题属实,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15.

  【解析】A。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

  27.

  【解析】C。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8.

  【解析】B。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并报乡、民族乡、镇得人民政府备案。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与政府之间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29.

  【解析】D。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最高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0.

  【解析】A。有权监督宪法的只有全国人及其常委会,个人可以提审查建议,不能提出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31. B《左传》有“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的记载,据春秋后期晋国大夫叔向的解释:“己恶而掠人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犯此三项罪者,均应处死刑。

  32. C

  《周礼注疏》卷三十六〈秋官司寇?司刺〉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对于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犯罪后果的误伤,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33.C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私家刑书”是春秋时期邓析所作的《竹刑》。

  34.A

  《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盗法》是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犯罪的法律规定,《贼法》是关于人身伤害、破坏社会秩序的法律规定。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盗法》和《贼法》列在法典之首。《网法》也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捕法》二篇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子“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減”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35. B

  秦律规定,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确立以身高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即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秦时尺寸比现在小,六尺约合现今1.38米)。

  36.D

  引发该改革的导火索是"缇萦救父"这一事件,文帝感其德孝遂于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其方案是: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37.C

  廷尉是秦汉至北齐主管司法的最高官吏。汉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改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前137)恢复旧称,哀帝元寿二年(前1)又改为大理。新莽时改名作士,东汉时复称廷尉。汉末复为大理。魏黄初元年(221)改称廷尉,后代沿袭未改,至北齐罢废,易名为大理寺卿。唐代形成京师案件由大理寺卿负责审理、判刑,由刑部复核的制度。元代不设大理寺,审判由刑部直接进行。故至明代恢复大理寺后,受元制影响,又改变成京师案件之审判归刑部,大理寺卿仅负责复核的制度。地方上所呈报的重罪案件,也是先经刑部评者,再经大理寺卿最后复核。清制与明同。

  38.A

  坐赃罪是指监临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员“因事受财”构成的犯罪。

  39.C

  典卖契约是ー种附有回赎条件的特殊类型的买卖契约。典卖行为须采用加画骑缝记号的复本书面契约形式,其成立要件与买卖契约ー样,即“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賦税”“原主离业”。除了上述要件中所包含的权利外,业主的权利还有:得到钱主给付的典价;在约定的回赎期限内,或没有约定回赎期限及约定不清的,在30年内可以原价赎回标的物。钱主的权利则包括:契约期限内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对于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待赎期中的转典权;待赎期中业主不行使回赎权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钱主以上权利统称“典权”。

  40.B

  元朝以中书省取代隋唐的三省。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由皇太子兼领。皇太子一般不到职视事,由左右丞相及其他副职实际负责政务,统称宰相。中书省下仍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41.D

  鉴于历代臣下结党造成皇权削弱,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导致国亡民乱的教训,明朝严禁臣下结党,在《大明律》中增设“奸党”罪,并罗列了该罪的种种表现: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大小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甚至“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构成奸党罪,一律处以斩刑。明朝对于奸党罪处罚严厉,决不宽贷。仅洪武年间,以奸党罪被诛杀的文武官吏就达几万人,反映了皇权****的极端发展。

  42.C

  发遣是清朝特别创立的一种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即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比充军重。清代发遣的对象主要是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一般只限本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放还。《大清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有134项之多。

  43.D

  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原则产生的理论论争。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而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

  44.B

  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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