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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集装箱运输基础知识(2)

时间:2018-04-15 10:24:38 货代员 我要投稿

货代集装箱运输基础知识

  提单的基本知识

  不同的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单据也各有不同,主要有海运提单、海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一.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Rail Waybill):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该运单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不仅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同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发还给发货入,它是卖方凭以向银行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二.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当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即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

  三. 航空运单(Airvay 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还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但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四. 多式联运单据(MTD=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也是多式联运经营

  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五.海运单(SeaWaybill):海运单的形式;六、海运提单(BillofLading=B/L);1.海运提单的性质:;1)海运提单是有价证券,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2)海运提单是物权证券,是货物所有权的证件;;3)海运提单是流通证券,是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法,;4)海运提单是文意证券,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5)

  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做成可转让的,也可做成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签发一份以上的正本单据,应注明份数,其中一份完成交货后,其余各份即失效。

  五. 海运单(Sea Waybill):海运单的形式与作用同海运提单相似,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六、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特定的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入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1. 海运提单的性质:

  1) 海运提单是有价证券,是承運人收到貨物後出具的貨物收據;

  2) 海运提单是物权证券,是货物所有权的证件;

  3) 海运提单是流通证券,是可依背书或交付的方法,自由转让证券上的权利;

  4) 海运提单是文意证券,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 是承托双方执行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5) 海运提单是要式证券, 也就是说该证券要具备法律所规定的记载的事项才生效力。如船名、航次、目的港等等,提单如欠缺法定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则为不合法,不发生效力的提单,因此称它为要式证券;

  6) 海运提单是交还证券,即行使证券上的权利时必须将提单交还给运送人。

  2. 海运提单的作用:

  1) 对托运人(SHIPPER)而言,提单最直接的用途就是用来向银行结汇。也就是说出口的货主拿了提单以后根据信用证(L/C)的规定,在一定的期限之前,与其它文件一起送交结汇银行,经银行审查无误后就可以拿到出口货物的货款。

  2) 对收货人(CONSIGNEE)而言,提单是用来在目的港提货。那么提单是如何由发货人手上交付到目的港收货人手上呢?通常它的流程如下:

  议付行-----------开证行

  交单,结汇 付款,赎单

  买方/进口商 卖方/出口商

  签定贸易合同,开立信用证

  交货,签发正本提单 提货,退还正本提单 图例:

  提单流向

  货款流向

  货物流向

  国际货运代理/船公司

  3. 海运提单的种类: 按货物是否装船分类:

  1) 已装船提单:凭大副装船后所签收货单签发;

  2) 备运提单:是托运人凭场站收据向承运人所换的。在L/C下 不能议付。装船后由船公司加注船名日期变成已装船提单;

  按运输方式分类:

  1)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从装运港装货后,中途不经过换船而直接驶往目的港卸货所签发的提单;

  2) 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轮船从装运港装货后,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换装另外船舶运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3)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需经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联运的货物,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运输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按提单收货人分类:

  1) 记名提单(Straight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这种提单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因此记名提单不能流通转让;

  2) 不记名提单(Bea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不指明收货人,只在收货人栏中写“TO BEAYER”(“交持票人”),这种提单无须背书转让,流通性强,风险大,实际业务中很少使用;

  3) 指示提单(0rder B/L):这种提单经背书后可转让给他人提货。又分记名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指示提单;记名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注明“TO ORDER OF SHIPPER/CONSIGNER/BANK” (“凭托运人/收货人/银行的指示”); 不记名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注明“凭指示”“To order”(“凭指示”);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正面写TO ORDER 背面签转让人名,习惯上称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按有无批注分类:

  1) 清洁提单(CLEAR B/L):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未加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2) 不清洁提单(UNCLEAR B/L ):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表面状况或包装加有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这种提单除非经买方授权,否则银行不接受;

  按提单格式分类:

  1) 简式提单:没有背面条款。

  2) 全式提单:背面有合同条款。

  国际海运(五) 4、提单的内容 1)提单号码

  提单号码可以说是提单的名字,就像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各家船公司或货代的提单号码都有一定的编排格式,各具意义。原则上一份提单只能有一个提单号。这样可以避免混淆不清。有时货主会在出货以后要求将一份提单分割成数份。有时会要求将数份提单合并成一套提单。无论分割或合并提单,每份提单都只能有一个号码。这样在整个操作流程才不容易出错,财务管理上也比较容易掌握。

  提单号码的更改:通常提单号是不可盖改正章或加小签的。主要的用意也是在避免错误。

  2) SHIPPER(托运人)

  提单的上的SHIPPER可以是L/C上的受益人或是受益人之外的第三者,也可能是货代或报关行。做为承运人的船公司或货贷并不必在意SHIPPER栏位上打的是什么公司或什么人,也不必刻意地要求打上详细地址或电话。提单上显示的SHIPPER地址可以在装货港也可以在其它地区或国家。完全依照货主的需要为之。尤其是三角贸易的情况,中间商往往要求承运人在第三地换发提单而新签发的提单上可能出现与原提单完全不同的SHIPPER名称。这样的作业情况已经有多年的历史,只要处理得当,它并不会造成承运人操作上的困扰,同时也没有什么风险。

  虽然承运人对SHIPPER栏位没有特殊要求,但是为了联系上的方便,同时保护承运人的利益,承运人的从业人员必须确实知道货物是由谁交运的,并将提单签发给交运人或提单上显示的托运人。因为提单是有价证券,因此,签发提单得特别留意取单人与托运人的关系。

  1) CONSIGNEE(收货人) 收货人的栏位有下列几种表示方法:

  打上“TO ORDER”字样。

  此种提单为无记名提单,表示收货人“待指定”。因此当托运人自船公司取得此种提单后,即成为该批货物之所有权人。其权益之转移只要交付提单即可。然而在实务上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通常银行都会要求托运人在提单背面做成空白背书后再予以转让。船公司放货时只认单而不认人。任何人拿到均可提货。

  打上“TO ORDER OF SHIPPER”字样。

  此种提单一定得有托运人背书才可提货。一旦托运人背书以后它的性质就与“TO ORDER”一样,任何人拿到均可提货。所以此种提单被银行视为优良的担保品。

  打上“TO ORDER OF (BUYER)”

  此种提单货物所有权是听从买方的指示。所以买方一定得背书才可以提货。卖方在货物出运以后已失去货物的控制权。

  打“TO ORDER OF(ISSUING BANK)”

  此种以开证银行为抬头人之提单,就是将货物之所有权转到开证银行手上。一般而言,若信用证申请人的信用不明,且未提供充分之担保品;或信用证上要求托运人须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进口商,以便用该提单办理背书提货时,开证银行为取得该批货物的控制权,常在信用证上面规定须以开证银行本身为抬头人。

  打“UNTO”或“CONSIGNEE TO”某某收款人。

  此种直接提单船公司在放货时是“认人不认单”。所以此种提单一旦签发以后,就得特别留意不得随意接受托运人的要求来更改收货人名称。因为在某些地区只要提单上的收货人提供保函及提单的传真件,船公司就会放货给该收货人。因此即使托运人将全套正本交回装货港的承运人,承运人从业人员也不得接受托运人申请更改收货人,以防止一单多卖的诈骗行为。除非原提单上的指定收货人以书面方式同意放弃该票货,否则别轻易同意更改收货人。

  4) NOTIFY PARTY(被通知人)

  被通知人是指货物到达目的地时承运人可以联络的公司或个人。提单上显示了被通知人可以让承运人在目的地的分公司或代理及时的通知买方提货。被通知人可能是买方的报关行,可能是买主本身,银行,也可能是中间商或者是卖方。对于承运人而言,它只是在目的地港发“到货通知”(Arrival Notice)的对象。发到货通知虽然不是承运人的义务或责任,然而为了让买方及时备单提货以便让箱子可以尽早拆空使用,同时也为了避免延滞费的产生。发“到货通知”已经成为一种惯常的服务项目。因此在提单上显示“被通知人”虽然不是结汇的必要条件,但是对承运人的`整个作业流程而言确是非常重要的。实务上我们可能碰到货主由于其个别的需要,要求不在提单上显示“被通知人”。基于服务客户的需求,然而请特别留意不显示“被通知人“的同时,若在 Consignee栏位上也没有详细的收货人地址的话,可能产生下列不良情况:

  1. 某些国家或地区(如澳大利亚)可能造成海关罚款。

  2. 承运人无法及时通知买方提货而造成“延滞费“(Demurrage Charge)的产生。买方往往以未收到Arrival Notice的理由而拒付延滞费,从而产生纠纷。最后,承运人为了以后的生意着想,往往得认赔了事。通常船公司给进口的货主10天的免费堆存期以便货主办理提货手续。这个10天的计算是由卸船日起算。超过10天以后船公司会对每个滞期的箱子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称为延滞费(Demurrage Charge)。

  3. 成为非法运输者的避险方式

  提单上没有明确的收货人以及其它的地址,也没有“被通知人“,那么如果货柜内被发现装了与提单上不

  符的货品或违禁品,目的地港的海关将无法查处该进口商。尤其是在政局不稳定的国家,如果发现了未申报的武器或军品而又找不到该地的买主,则可能扣押承运人的船只或给予承运人高额的罚款。虽然承运人无法确定托运人提供的买主或被通知人是否确实存在,然而只要在运送单据上有所记载,对于承运人而言已经刻尽其职了。若有涉及不法行为,那么它是托运人与买方的责任与承运人无关。

  NOTIFY PARTY的更正,因为Notify Party只是一个被通知人,所以可以接受更改的要求而不必太在意最主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地址或电话。以方便船公司通知买方提货。

  5) ALSO NOTIFY PARTY

  提单上常有Also Notify Party栏位的设置,当一个人“被通知人”不足以满足货主或L/C的要求时,就可以将”次被通知人”的资料记载在此栏位。此栏位有没有填写均不影响承运人的作业,只要Consignee或Notify Party有详细地址以供联络。

  6) PLACE OF RECEIPT (收货地)

  当运送人发全程提单(Through B/L ) 时,若在此栏位打上收货地点,那么此地点就成为运送人对该票货负责的起始点。比如我司在西安收货并负责安排陆运到新港装船出运,那么收货地就可以显示“西安”。如果陆运不是由我司安排的,那么此栏位就得空白。

  7) PRE—CARRIAGED BY

  此栏位就是显示内陆的运送人名称。它可能是卡车公司,铁路公司或内河航运公司。

  8) OCEN VESSEL/ WOYAGE NO.(航名/航次) 此栏位显示船名与航次

  9) PORT OF LOADING (装货港)

  10) 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

  在我司的提单上卸货港就是我司负责承运的终结点。

  11) PLACE OF DELIVERY(目的地)

  有些货物在卸货港卸船以后还得转到内陆点或其它小港口。当地海关为了了解货物的流向,往往规定提单上要有内陆的“目的地”才可以办理转运手续。货主也会据此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标示“目的地”。在此会发生两种情况:

  1. 运费只付到卸货港而货主要求标示目的地

  此时得在提单的适当位置加注“由(卸货港)到(目的地)的费用与风险由收货人负责”。

  2. 运费付到目的地

  此时也得注明“FREIGHT PAID UP TO(目的地)”,以便清楚地说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否则承运人在卸货港的分公司或代理可能会再向收货人收取内陆运费而造成种种不便。

  12) 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份数)

  信用证上面对于正本提单的份数常常加以规定,因此承;13)ConainerNumber(集装箱号码);集装箱号码一般为7位数字,最后的数字为检查号码;14)SealNumber(铅封号码);在完成货物装箱的手续后必须在集装箱的门上加锁及铅;对于进口的重箱,如果发现铅封破损,那么在放货之前;15)MarksAndNumbers(唛头及数字;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都有

  信用证上面对于正本提单的份数常常加以规定,因此承运人船公司的根据要求签发正本,并在此栏位上注明正本份数,通常承运人会签发3份正本。

  13) Conainer Number(集装箱号码)

  集装箱号码一般为7位数字,最后的数字为检查号码。

  14) Seal Number(铅封号码)

  在完成货物装箱的手续后必须在集装箱的门上加锁及铅封,以确保集装箱内的物品的安全。铅封上的号得详细记载在提单上。通常铅封号码是与相对应的箱号打在一起以便查阅。

  对于进口的重箱,如果发现铅封破损,那么在放货之前得会同海关人员,海关认同的理货单位以及货主的代理一同开箱验货,并对箱内货物的数量及状况作成书面报告。该报告将成为承运人追查货损原因及日后理赔的依据。

  15) 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数字)

  出口货物的外包装上都有其用来辨认的数字文字或符号,这些字体或符号的组合就称为唛头。在提单上体现唛头及数量才能让买方在提货时确认那些货是属于他的。尤其是拼箱货(LCL/LCL)的情况下,唛头的重要性就更为明显了。

  16) No. of Container/Packages (箱数及件数)

  整箱运送(FCL/FCL)的情况下,此栏位仅标示所运送的集装箱数目。而真正的货品数量则标注在其后(Descriprtion of Goods )的栏位,在拼箱运送(LCL/LCL)的情况下,若总数未满一个集装箱,则可以在此栏位标示货品数量。在此涉及的除了箱数以外还有箱型,运送方式,计件单位以及件数的表示方式等。

  箱型:常用的箱型有20’,40’,40’HC,OPEN-TOP,FLAT-RACK,REEFER BOX,ISO TANK 等等.

  20英尽长的标准箱常以TEU(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来表示。

  40’常用FEU(Forty-foot Equivalent Unit)来表示。

  40’的高箱则用40’HC(High Cube)来表示。

  20’的冷藏箱常用20’RF(REEFER)来表示。

  40’的冷藏箱常用40’RF表示。

  运送方式

  整箱称为FCL(Full Container Load)

  拼箱称为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将此二者组合起来就构成下列的运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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