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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

时间:2017-06-26 10:57:35 货代员 我要投稿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

  铁路运输安全在铁路运输生产过程中,能将人或物的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亦即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即为不安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 物 运 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5.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6.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可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协议;在协议期内,托运人可与承运人按阶段确定需求,交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在运单中选择确定。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

  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

  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铁路运输货物,除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人身伤害时,比照旅客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费用。对18点以

  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车站应与托运人协商处理。

  第22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共用单位发到的货物,执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收费政策。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现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

  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

  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应补收运费.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承运人代为准备的,核收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