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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章程(2)

时间:2018-04-12 20:43:58 民办大学 我要投稿

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高职自主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条 报名时间、资料审核时间、考试考核时间、公示时间如下:

时间

项目

具体要求

218-24

预报名

1)考生到我院预报名,同时提交以下材料:普通高考报名时的回执、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张免冠大1寸头像照片(3张照片分别粘贴在《报名表》、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上);《2017年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考生报名表》;《广东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正式报名信息表》。
2)我院依据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审核考生提交的材料,并于2月底前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我院网址:www.hlxy.net/cszs/)报考资格审核通过名单。

225

选择专业

考生登录我院校网站,按我院要求报考网上职业适应性测试试点专业,选择我院1-2个专业志愿。

228-3月2

预约测试

网测考生登录广东教育考试服务网(网址:http://gzzs.eesc.com.cn)系统预约网测考点和时间。

34下午-5

网上测试

考生根据预约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网测。

323

录取

按照录取规则录取。

324

录取公布

学校网站(我院网址:www.hlxy.net/cszs/)上公示拟录取名单,并将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

329

发放通知书

完成自主招生录取,并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九章 体检要求

  第二十八条 参加学校自主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2月底前参加广东省普通高考体检,学校公布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后,拟录取的考生在3月24日前向学校提交考生本人的《2017年广东省普通高考考生体格检查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1、学费标准:

序号

专业名称

收费标准

1

电子商务

15800/学年

2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14800/学年

3

物流管理

13800/学年

  2、住宿费标准:6人间1450元/学年

  收费如有调整,以物价局最新核定为准。

  第十一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一条 经我院自主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逾期未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章 奖贷助学金设置

  第三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 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3. 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4. 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5. 国家助学贷款: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最高可获得8000元/人/学年);

  6. 其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特困补助金、勤工助学岗位奖励办法及金额依据上级相关文件及学校相关办法管理。

  第十三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督办公室

  联系人:林伟健

  监督电话:(020)82902208

  传真号码:(020)82907070

  电子邮箱:hlzyyb@163.com

  第三十六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2906888 (020)32801002 (020)32801003

  传 真:(020)82906881

  电子邮箱:hlzyzsb@sina.com

  学院网址:http:// www.hlxy.net

  招生网址:http://www.hlxy.net/zsb/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自主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委托广州华立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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