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招生 百分网手机站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2)

时间:2017-06-12 18:54:26 中专招生 我要投稿

重庆经贸职业学院章程

  第五章 党群组织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三十条中共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在学院的基层组织。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保障,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 展活动。第三十一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为:

  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学院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学院正确的办学方向;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 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对学院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讨论 决定学院党内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 员全体师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建设,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第三十二条学院党内的重要、重大问题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主持,成员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会一般每月 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会议次数。党政办主任列席学院党委会。第三十三条党委会的议事规则为: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创造性开展学院党建工作。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所研究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3.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宣传与执行;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

  (2)讨论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3)讨论审定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4)讨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问题,研究决定党建工作,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 统一战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

  (5)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学院教职工大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研究决定学院党委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各级党组织人员编制及基层党支部书记任命等工作。

  (7)研究其他需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4.拟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事项,先由党委委员或党群部门提出并向学院党委书记汇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 备,情况要清楚,事实要准确,内容要完整。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提出明确具体的可供选择的方案。议题材料由议题提出 部门或个人准备,原则上于会议召开3天前送党政办。党政办提前1-2天将讨论议题、时间通知与会者。

  5.党委会应一题一议,有议有决。分管领导或列席人员就提交议题作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和方案建议的说明。重要议题应有两个以上 的决策方案;对不同意见和看法,应一并反映。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的情况归纳集中,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党委委员意见后 形成会议决议和决定。

  6.会议表决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的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为通过。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意见 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继续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交 下一次党委会讨论表决。

  7.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党政办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

  8.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党政办公室。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 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党政办要建立督查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9.凡经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必须严格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 时,可向党委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委会讨论。第三十四条重庆经贸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的群众性组织。起着发挥教职工在学院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等作用。第三十五条学院工会行使以下职权:

  1.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根据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发挥工会全体委员的作用,布置、检查、指导各 工会小组开展工作。

  2.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发挥工会的自身特点和优势,协助学院党委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教职工开展业余文化学习,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 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类教育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六条学院工会应当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 务。第三十七条学院尊重和支持工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三十八条学院的教职工全部实行聘用制。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学习、培训、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努力创造条件为教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 学 习、生活环境。第三十九条学院的教师分全日制和课时制两类,课时制教师按5%—10%比例聘用;师生比原则上按1︰18的比例配备。第四十条学院在全国范围内聘用具有良好师德、专业知识水平高的高、中级知识分子、高校毕业生和具有实践经验的各类管理人才。第四十一条学院的教职工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具备敬业奉献、团结协作、开拓进取精神,注重师德师风修养,严于律己,关心学生,热爱学院 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七章 经费和财务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 条例》以及《重庆市民办教育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学院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财务规定执行,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 理、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据此制定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相关制度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 关备案。第四十三条学院办学经费由举办者投入、学院学杂费收入、借(贷)款和其它合法收入构成,举办者保证学院有足够的办学资金。第四十四条学院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重庆市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依法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 费的支出,提高投资效益。主要用于:

  1、学院成本性开支,主要包括教育教学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2、在扣除办学成本后,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预留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更新等。

  3、节余经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对投资者举办高职教育事业的合理回报。第四十五条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学院依法依规对预算经费进行财务管理和运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学院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括以 下三种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学院章程,必须在校务委员会和院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后生效。学院章程 的修改,由校务委员会拟制,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九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九条学院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条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一条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时;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时;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第五十二条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三条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 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五十四条在进行财务清算时,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学院制订,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董事会审定,并报重庆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实施。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