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

卫生人员招聘制度

时间:2018-03-31 招聘

卫生人员招聘制度

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 工作任务

自2017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每年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899个乡镇卫生院和45个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 等考核 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招聘计划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占70%、专科生占30%。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社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提出所辖乡镇卫生院拟聘岗位需求计划,由所在市(行署)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各市(行署)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由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报名人员须到拟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鼓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报考当地的招聘岗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 期制度 ,试用 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 工资制度,根据绩效 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 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所属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应纳入编制管理。

《卫生人员招聘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