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

时间:2022-08-03 21:11:05 职业病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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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公司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公司职工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明确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部门和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部门与公司所属各单位共同签定“”。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各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

二、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预案。

四、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正常使用、维护。

五、各单位建立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六、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依法搞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公司所属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预案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可医学观察。

公司职业病防治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照职责划分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的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的调离、上报、安排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定期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董事长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 [篇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推动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明确卫生监督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的职责,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监督部门与企业共同签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责任书”。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的目标管理责任。

二、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预案。

四、落实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告知制度,配备有关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保证正常使用、维护。

五、建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把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六、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依法搞好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八、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

学观察。

九、企业应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时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

十、每年11月30日上报当年的新建项目名单、职工健康监护及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情况。

卫生监督部门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一、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三、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对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若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造成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 卫生监督部门:

签字人: 签字人:

签章时间:2017年 月 日 签章时间: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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