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

时间:2021-07-31 09:40:11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运输合同7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合同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运输合同7篇

运输合同 篇1

  甲方:澧县中武亘山碎石厂

  乙方:

  签订地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 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碎石运输承包给乙方。为了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责任,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运输地点、线路及单价

  1、运输目的地:澧县复兴厂东常高速一标段新疆交通建设集团搅和站。

  2、运输距离:29公里。

  3、单价:以碎石厂运至目的地,按20元/方计量,碎石数量以到达搅和站过磅重量为准(方量与吨位按1:1.5换算)。

  二、结算方式

  1、当乙方运输量到1万元,可向甲方申请预支运输费用的50%作为运输油耗,确保正常运输。

  2、当乙方运输数量过到2万方(以过磅数量为准),甲方付清乙方运输费用的95%,余下的5%待合同终止后结清。乙方运输2万方后,乙方从交付甲方磅单的三个工作日内付款,甲方如不能及时付款,每天按运输费的总额2%付给乙方滞纳金。

  三、运输量

  暂定运输方量为3万方,根据需要可增加1万方(按实际数量为准)。

  四、运输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日起二个月内有效,考虑到甲、乙双方后期合作的续性,双方可协商延续。

  五、运输车辆数量

  车辆数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必须完成甲方所布置的运输方量,甲方必须提前一天将所要运输的碎石数量规格告诉乙方,以便乙方好安排车辆。

  六、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只负责碎石厂运输车辆的装车和运输的碎石数量。

  2、乙方负责碎石运输安全到达目的地。

  3、乙方负责运输车辆的路线、路面撒漏罚款,还包括负责运输过程中交警、路政、公路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因运输造成的村民矛盾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与甲方无关。

  4、乙方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做到安全、文明、高效,若乙方引起的交通事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5、石场内(即至上正式公路)运输道路由甲方自己负责维护,保证车辆运输顺畅,甲方有义务协调高速公路业主维护好从复兴厂下公路至搅和站之间路面,保持车辆能运输顺畅。

  5、在保证运力的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为独家运输车队,如乙方(非抗拒性因素外)在甲方提前通知下无法或故意不安排车辆运输,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车辆,并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修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2

  托运方(甲方):

  编号:

  承运方(乙方):

  合同签署地: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

  水泥

  第二条、承运数量

  以工程实用量为准。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运输单价(均为含税价)价格见附表。

  第四条、如遇油价上涨、运输路线发生变化、道路情况有恶劣变化、国家有关运输政策发生变化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运输单价,若协议不成,甲、乙双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条、交货时间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36小时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据甲方实际用量调运车辆。

  二、乙方将水泥运至制定工地后,甲方有义务在3小时内协助乙方完成卸货工作,并完善相关验货及签收手续。

  第六条、验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磅差不能超过千分之三,超过3‰时的误差由乙方承担赔偿。

  第七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流失、无错收等现象发生,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乙方出现车辆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事故,由承运方全权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运费结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单据与甲方对账,甲方应根据所收运输单及工地收货入库单的实际运输数量结算运输费用,并在结算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

  第九条、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运费并进行转账(需乙方书面提供账户,否则视为无效付款)。

  第十条、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完成甲方的运输任务(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应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赔偿义务。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运输任务,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给乙方付款时,则需按银行同期贷款给付利息。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因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

  托运方:

  承运方:

  20xx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托运人(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

  地址:

  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依照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 (具体货物名称)(下称标的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标的物名称、数量

  1、标的物名称:

  2、标的物数量:

  第二条 标的物起运及到达地点

  1、标的物起运地:

  地址:

  2、标的物到达地点:

  收货人:

  第三条:标的物承运日期及到达期限

  1、标的物承运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或具体约定日期)

  2、标的物到达期限:

  3、允许的合理运输损耗:%

  第四条 运输费用

  1、运输费用:(下两项1.1、1.2为参考,请按实际洽谈为准)。

  1.1计算方式:按照结算期实际运输吨位*运输里程(公理)总和结算

  1.2以上运费是含税价,此价格包含但不限于过路过桥费、保险费、装车费及管理费等所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结算方式:乙方应当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 (如有:填写具体指定收货人信息) 验货并合格后日内向甲方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货物运输发票及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的签收单据,甲方在收到前述单证后 日内向乙方付款。

  付款路径:运输费用在买方营业地以 方式支付至卖方指定的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 号: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安全要求

  1、运输方式:乙方负责到标的物起运地与甲方办理标的物装运及承运等相关手续,并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能够保证甲方交运标的物安全的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约定运输方式,视情况填写划线处) 。甲方有权装货前检查及装加上铅封。到达卸货地点,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检查铅封完整,并化验无误,抽取样品后方可卸货。在此之前乙方应保证标的物的安全。

  2、运输安全要求:

  2.1在承运标的物整个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其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并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2.2乙方承运车辆及人员到达甲方时,甲方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权拒付运输费用;如造成标的物灭失,短少,变质、毁损等无法使用,乙方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3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使用该运输车辆搭载其他任何货物。

  2.4乙方承诺具有运输标的物的资质,如因乙方资质问题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甲方向第三方交货不能,引起甲方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交货及验收

  1、交货:

  1.1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将标的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在24小时内以 方式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承运人如将标的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应再次无偿运至约定的到货地点或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

  1.2起运前运输路线因天气或政府行为等非乙方原因发生变化,乙方应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最后认可的路线运输。乙方未按约定路线运输而增加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赔偿。

  1.3若因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怠于运输或运输工具不符合运输条件等原因未能按期运达标的物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因此构成未能对第三方交货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1.4乙方的车辆到达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及卸货。

  1.5在乙方将标的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标的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执行,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并承担标的物货值 %的违约金。

  2、验收: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货到后 日内就标的物品质、数量等组织验货。如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在验货时发现标的物变质或数量短少超过合同数

  量的 %的,有权拒绝收货。乙方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赔偿等法律责任。若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先予收货,并在收货后日内提出异议,乙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及风险转移

  1、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标的物,由乙方负责购买标的物的运输保险。

  2、乙方承担标的物从承运地到安全送达目的地之间的全部风险责任。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非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标的物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损失是由任何第三方引起,则乙方在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与责任第三方交涉责任及赔偿事宜。

  3、如乙方在运输的过程中遇事故,乙方有义务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自行承担因其违反国家及地方道路交通法规及运输车辆管理法规等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

  2、合同中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标的物灭失、短少、变质等,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不限于购买标的物价款、仓储保管费、运杂费及因实现此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4、如果因标的物品质、数量等原因发生甲方指定收货人拒绝收货,造成甲方面临任何违约赔偿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5、如发生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及第八条约定情形,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运费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货物总价款%的违约金。乙方不得因此对甲方交运的标的物为任何事实及法律行为。

  第九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水灾、战争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合同的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另一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事件发生地主管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及其影响的证明书,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据此可以依法免除对方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如发生变更或补充,双方须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变更或补充的内容,并经双方盖章后方可生效。如因交易习惯或交易需要,本合同以传真或电子文件方式签署或修改,则一方依照另一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传真号或E-mail地址发出的经过签章的传真件或电子文件即视为经该方盖章的原件,另一方对该传真件或电子文件签章,即视为本合同(包括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已签署完毕,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此后补签纸件文本,则须同传真件或电子文件一致,如果不一致,视为双方修改了已签署的合同内容。

  2、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下无正文)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单位全称(章): 单位全称(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施工需要,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望遵照执行。

  一、合同内容:

  工程用沙子、石子原材料运输费。

  二、合同价格:

  1、沙子、石子:每吨6元。(宏利砂石场)

  2、瓜子片:每吨10元。(英公水库於潜建筑石料矿场)结算吨位按照沙场过磅运输单为准。(施工现场地磅抽查)

  三、费用结算方式:费用累计每三个月付到60%,年底结算后余款付清。

  四、双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根据工程需要提前通知乙方所需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和具体要求,以便乙方及时组织材料及车辆。

  2,甲方在材料进场前,必须整理出充足的堆放场地。

  3、乙方人员机械必须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并与其他机械、人员紧密配合,乙方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所有车辆必须手续提全且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4、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及时到指定沙石场组织材料进场,按甲方要求送到施工现场指定地,不得影响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按乙方目前所供材料运输费总款的10%,扣除违约金。

  5、合同签订后至合同解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甚至以罢工相威胁,此种情况一旦发生甲方有权按乙方所供材料运输费总款的60%为乙方结算。并同时解除本合同。

  6、合同签定生效,乙方必须将身份证复印件留甲方存档,否则不予以结算。

  三、安全责任

  1、乙方对其机械及人员的安全自负全责。

  2、乙方不按道路安全操作规程及机械操作规程操作,对他人、物件、设施等造成伤害和损伤的,其全部责任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3、禁止酒后或身体不适时使用机械,严禁抢道、长时间占道、接、打电话,违者造成不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4、确保机械性能良好,否则不得使用。

  5、司机不得带情绪操做车辆,否则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及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合同内容望双方共同遵守,该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结算后自行废除。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年_月_日

  ____年_月_日

运输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 年 月 日 货物承运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承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托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收货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 格

  性 质

  包装方式

  数量(件)

  重量(千克、吨)

  保险、保价价格

  货物价值

  运杂费

  结算方式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其他:

  托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承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收货人签收:

  第二条 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①按约定支付运杂费;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②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____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_____承担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_____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

运输合同 篇6

  托运人:

  承运人:

  项目编号:

  托运人因业务发展的需要,与承运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此运输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车辆的相关资料如下:

  一、 承运内容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自 20xx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xx年 12 月 31 日止,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具体为:托运人视客观需要,每次以口头或书面登记的方式向承运人下达运输任务,除承运人有充分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证实该任务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执行。

  如托运人结束在 地区的 移动网络工程优化 业务,本合同在当月自动终止。

  二、车主、司机及车辆资料和保险

  (一)银行转账信息

  开户人姓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二)车主及车辆情况

  车辆1:

  车主姓名: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

  车辆出厂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三)司机基本情况

  司机1:

  司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常住家庭地址:

  司机驾龄

  (四)车辆保险情况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其所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以下商业保险,并保证该等保险均真实、合法、持续有效:

  (1) 交强险;

  (2) 基本险(1、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万元;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10 万元;3、全车盗抢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万元;4、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1 万元;)

  (3) 附加险(1、玻璃单独破碎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万元;2、自然损失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万元;3、车身划痕险,保险限额不低于 万元;)

  在上述保险期限届满前30天,承运人必须办理续保手续,并应及时主动地向托运人提交保险续保单据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校验。

  注: 以上资料需要原件递交公司 部核查并备复印件存档.

  承运人保证:其提交给托运人的上述车辆资料和保险单据必须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情况,否则,托运人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亦视为承运人无条件放弃了托运人尚未与其结算的车辆运输服务报酬。

  三、运费及付款方式

  合同双方同意,承运人依照托运人下达的运输任务,为托运人提供的运输服务的报酬为:按月结算,每月每车人民币陆仟伍佰元(¥ 6500.00元),其中1500元以加油卡的形式支付。包含三仟公里里程,超出三千公里后,超出部分的油费按¥ 0.65元/公里 计算,在托运期内发生的车辆过桥路费、高速路费、燃油费及停车费等,由 承运人 承担。

  托运人于承运人提供税务机关认可及符合规定的相应数额的发票后,将承运人上月应得运输服务报酬划入承运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和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和报酬,由承运人自行承担,与托运人无关。

  四、车辆相关费用的分担

  (一)本合同中由承运人承担的费用有:

  1、所得运输服务报酬的税金。

  2、承运车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路桥年票费和车船税。

  3、承运车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保险限额办理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费(保险内一定要包括车内人员意外险)。

  3、车辆日常维修费、正常的保养费、维护费。

  4、车辆的年审费用。

  5、司机的费用。

  6、司机的食宿由承运人负责解决。

  7、在托运期内,承运人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运输任务,而发生车辆燃油费等。

  (二)本合同中由托运人承担的费用有:无

  五、承运人的责任

  1、提供设备齐全(具体要求)、性能好、外形美观、各种相关证件齐全并有效的车辆,确保车辆可以正常使用,并可以达到托运人的各种具体要求。

  2、提供专业司机。

  3、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现象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将故障修复,并支付相关的修理费用,维修时间超过一天以上,应在修理期间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若不能提供替代车辆,扣除相应天数的运费。

  4、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的各种相关手续,如每年的各项年审、买保险等。

  5、因承运人所派司机违章驾驶或有其他不当、过失行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承运人应全面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果造成托运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正常使用车辆的,承运人应提供其他车辆供托运人使用。

  倘若上述交通事故造成托运人、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的,该等责任和损失由当值司机和承运人全部承担,与托运人无关;若由此造成托运人经济损失或导致托运人垫付相关费用的,则托运人有权留置承运车辆,承运人应在车辆被留置之后的两个月内足额赔偿托运人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否则托运人有权按照《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拍卖、变卖留置车辆,以弥补上述损失,拍卖、变卖所得不足以弥补托运人损失的,承运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承运人保证:其具备在全国范围内为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各项资质条件;其提供的运输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和潜在的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其指派的司机及其他人员无违法犯罪等不良纪录,并且不会偷窃或私自更换托运人货物;其提供的运输车辆已经办理了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的商业保险。

  六、托运人的责任

  1、托运人应在承运人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2、承运车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用,更不能随意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3、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或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承运人进行维修处理。

  4、在车辆承运期间,为承运司机提供相关场所的出入证件,当合同届满时,承运司机应交还给托运人(出入证件工本费 元,由司机或承运人承担)。

  七、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间内,承运人单方确实需中途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托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进行结算,如托运人中途解除本合同,也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承运人,当月运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2、倘若承运人不按运输任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服务,或者弄虚作假,伪造本合同项下相关证件、凭证、单据,或者违背合同项下保证、承诺,或所作保证、承诺不真实或不能持续保持一致的,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则托运人自发现之日起,有权迳行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承运人除应按照双方上一次结算金额的 30 %支付托运人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托运人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因上述违约行为而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均由承运人独自承担。

  八、其他

  1、本合同一式叁份,托运人贰份,承运人壹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托运人所在地法院裁判。

  2 、本合同附件与正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托运人:

  承运人:

  签署人:

  签署人: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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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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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运输合同 篇7

  本章共四节,三十四条。

  在综合各专门运输法的规定和借鉴国际公约、各国运输合同立法中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本章的运输合同。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则;第二节客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客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货运合同,主要规定了货运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主要规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运输合同含义的规定。

  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本条可以看作是对运输合同的定义,这个定义参考了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铁路法第十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意大利民法典第1678条规定,运送契约是指获得对价的承运人负有将人或者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义务协议。

  运输合同的定义包含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或者票款权利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可以是一人或者为数人,如在相继运输中承运人可分为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有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区段承运人。承运人多为法人或者组织,但也可以是个人。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此时,收货人不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外国和国际公约一般都规定,货物送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有通知收货人的义务,经收货人请求交付后,取得托运人因运输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在存在收货人的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是为了收货人的利益,承运人应当依照运输合同向收货人交付,但收货人的权利产生于请求交付之时,而非运输合同订立时,收货人是运输合同的第三人,也是运输合同中重要的关系人。

  3.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承运人运送行为,不是货物和旅客。

  4.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是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权利是收票款或者运费;而旅客、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对应,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其运输到约定地点,义务是向承运人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这里的票款是指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这里的运费是指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向承运人支付的报酬。

  在本章的立法过程中,对于是否规定运输合同一章曾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对于各种方式的运输合同,都已有专门法作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已对铁路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航空运输合同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合同作了规定,因此再在本法规定运输合同就没有多大意义,同时还会带来适用上的麻烦,即在本法对运输合同也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到底是适用本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还是适用各专门法中的规定因此在本法中最好不要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本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运输合同除了铁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和航空运输合同外,还存在公路运输、内河运输等运输方式,对于这些运输合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法律规范,而合同法的规定是要对所有运输方面的合同都要有所规范。在本法中对运输合同作出规定,就可以对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运输的合同作出规范。

  2.随着运输业的极大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运输方式,这当中最典型的就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这种运输合同有许多不同于其他运输合同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范围太窄,只局限于其中要有一种运输方式是海运工具的运输合同。本章在借鉴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基础上对多式联运合同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就可以补充我国以前规定的不足。

  3.对于本章的规定与各专门法的关系问题,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各专门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与本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本章的规定。

  4.我国已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运输合同的规定详略不一,有的还有不一致的规定。合同法总则以及本章的规定对三大运输法起着补充的作用。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释义】本条是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规定。

  什么是公共运输公共运输包括班轮、班机和班车运输,还包括其他以对外公布的固定路线、固定时间、固定价格进行商业性运输的运输行为。公共运输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在运输中,对公共运输的承运人要比一般承运人的要求高些。在国外对公共运输行为一般都有专门的行政性文件进行规范,这些行政性文件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都作了较为有利的保护。

  2.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运输行为除了具有商业性的一面外,还由于其是面向社会大众(包括广大旅客和托运人)的运输,具有公益性的一面,例如从事铁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就是属于公用事业单位。

  3.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对自己的运输制定了固定的路线、固定的时间、固定的价格,这是公共运输最为显著的特征,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

  间的合同的内容确定化了。这种合同的基本内容不是由具体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而是由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单方制定的,当然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对外公布的固定的价格不是随便制定的,而是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收入状况而制定的,并且还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同意。

  4.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形式一般都是格式化的。公共运输合同的格式化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一般都具有垄断性质,以及运输事务的频繁发生。这就决定了具体合同双方协商在事实上的不可能。但是只有公平合理的,并且依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产生的格式化合同才更符合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利益。为了防止公共运输合同内容的不平等,保护和促进运输经济的发展,公共运输合同一般都要经过国家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所以一般来说对于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我国的国务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等加以规范,例如我国的政府部门制定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等都对公共运输行为作了一定的规范。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的、合理的运输要求。但在运输工具已满载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乘坐要求。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运输的情况下,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要求按时到达目的地的要求。本条强调的是不得拒绝旅客或者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对这里的“通常合理”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在不同情况下,其内涵是不同的,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坐的是头等舱,旅客要求提供空调服务就是“通常合理”,而对散舱的旅客来说,要求提供空调就不是“通常合理”的;其次,判断是否为“通常合理”,不是依单个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而是依一般旅客或者托运人的判断;最后,这里的“通常合理”意味着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对旅客或者托运人实行差别待遇,例如同为乘坐普通舱位的旅客,承运人就不能对其中的一些旅客提供免费餐,而对另一些旅客不提供。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安全运输的规定。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是承运人的一项主要义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或者托运人就运输事宜所作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一般对运输时间、到达地点和运输的安全作了约定,承运人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要求承运人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安全运输的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进行运输。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托运人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如果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旅客或者货物不能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承运人就要承担运输迟延的违约责任。

  2.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运输行为是一项带有危险性的活动,特别是航空运输更是高风险的行业,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因此强调运输活动的安全性是运输行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运输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安全运输就是承运人要确保被运输的旅客和货物以及所使用的运输设备完好无损。有关法律都有专门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

  3.承运人应当将旅客、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正如前面所述,运输合同实质上是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点到另一个地点的位移,旅客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希望承运人把旅客

  或者货物运到约定地点。如果承运人不按合同约定的地点运输,将旅客或者货物错运到另一个地点,如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应当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上海,承运人却将旅客或者货物运到了南京,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按照约定或者通常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规定。

  运输合同是从起运地点到目的地的位移,所以承运人运输时都要按照一定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在运输中,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承运人应当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不得无故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之所以要规定承运人要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1.承运人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规避一些危险。我们知道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多次运输行为的检验,并被证明是很安全的,如果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就有可能给运输活动带来危险,对于旅客或者货物带来危害。例如在民用航空运输中,航空运输路线一般都是经过精心测航的,选择的路线一般都是比较安全的(例如少风暴的发生、少强气流的出现等恶劣天气出现),在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通常的运输一般还要经过航线所经国家的特别准许,如果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就有可能对旅客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

  2.一般来说,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还有可能造成运输迟延,而运输迟延可能对旅客或者托运人精神上、物质上造成损害。

  在有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运输,进行合理的绕行也是准许的,一般不按违约处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运输合同中列明的一些具体的事由出现而发生的绕行。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出现风暴的情况下,航空承运人可以绕行。

  (2)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承运人也可以绕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3.在运输中遇到危险,为了运输工具、旅客或者货物的安全,承运人也可不按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可以进行绕行。即使这种危险是运输前承运人没有做到谨慎处理使运输工具处于适运的状态所致,承运人运输必须绕行,这种绕行也是合理的。

  4.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运人不能按照通常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的,承运人也可以合理绕行。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规定。

  支付票款或者运费是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主要的义务。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一般是在购买旅客运输票证时履行,旅客没有支付票款一般是不能取得运输票证的。如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应当在运输单证上载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托运人应

  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如果在运输单证中没有载明应由收货人支付运费,收货人一般可以拒绝支付运费。按运费的支付时间可以分为“运费预付”和“运费到付”两种。“运费预付”是指承运人在签发单据之前就已经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是受承运人欢迎的,因为他们无需承担运费的风险,但不可抗力灭失的除外,“运费到付”就是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才能收到运费。这种支付方式对于承运人来讲,承担的风险比较大,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在运输中时常出现,例如海上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在FOB价格条件下,买方才是真正的托运人,所以就有可能采用运费到付的方式,但此时,应当在运输单证中注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

  本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有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义务,同时也规定,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合理路线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费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在日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些情况,承运人不按照运输合同中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合理的运输路线进行运输,向旅客要求增加票款,向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增加运费。承运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照约定的路线或者合理的路线进行运输,是其自己的过错,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费。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作的规定。

  旅客运输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其订立和成立与其他民事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有相同的地方,但是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成立时间上也有其特殊的地方。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行为主体方面来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运输部门一般具有独占的地位,制作并发布标准合同,其相对人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大众,任何人都可以按这些企业发布的标准合同确立合同关系。但是旅客运输领域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况的存在,即旅客运输供求关系所造成的运力与运量的矛盾总是存在的。在运力大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不应拒绝也不会拒绝旅客。如果在运力小于运量的情况下,承运人就可能满足不了所有旅客的要求。在实践中,如铁路客运中,往往在售票窗口告示某车次的可售票的数量;班轮客运中承运人在营业地或者报纸上公告航次和舱位数量,承运人在此运量的范围内才受拘束。

  2.从运输合同的内容来看,承运人所制作公布的客票、价目表和班次时刻表等间接或者直接地构成合同内容,但是否构成合同的内容,是以合同是否成立为界限,在旅客购票以前,即合同成立以前,这些内容的性质仅在于说明承运人的运输能力、运输安排、价格等实际情况,对承运人法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能力的公示,此时上述内容还不构成具体运输合同的内容,只有在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票款,取得客票后,合同才成立,上述内容也才成为运输合同的内容。

  3.旅客运输合同一般在旅客取得客票时,合同成立。在旅客运输合同中,一般合同一成立,旅客就已履行了其主要的义务,即支付票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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