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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7-06-01 14:55:30 建筑施工 我要投稿

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为让大家了解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的相关信息,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等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细则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标识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具有可追溯性。标识的式样与格式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三)评价依据;

  (四)绿色建材等级;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绿色建材评价与发证机构;

  (七)证书编号;

  (八)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标识评价、标识使用、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评价标识工作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

  第六条 评价标识工作应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执行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标识采用全国统一编号,统一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息平台)发布,在全省和全国通用。

  第七条 评价标识工作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绿色建材技术标准中各类别建材产品相对应的评价技术要求进行。

  第八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及其参与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

  建材生产企业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

  第九条 引导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评价标识工作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明确湖北省建筑节能科技中心为全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内设工作专班,组成人员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省级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组建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开展省级专家委员会的相关活动;

  (三)受理评价机构的备案申请,对相关信息实施动态核查,并协助省级主管部门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公示与发布;

  (四)受理评价标识的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

  (五)负责发布全省评价标识工作信息;

  (六)负责全省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

  (七)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评价标识工作管理情况;

  (八)承办省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生产与应用监管工作。

  第三章 省级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组建,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省级专家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全省评价标识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二)受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管理机构委托抽查评价机构的评价工作质量;

  (三)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中的技术问题及有关纠纷提供技术性意见;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

  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二)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三)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文、主持过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省相关科技项目;

  (四)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十五条 省级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

  (一)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级管理机构审核;

  (二)通过审核的,由省级管理机构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发文公布,并由省级主管部门颁发《湖北省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委员证书》。

  第四章 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主要职责:

  (一)受理建材生产企业的标识申请,按有关规定和评价技术要求,公平、公正、独立开展评价工作;

  (二)向省级管理机构报送评价报告,并协助省级管理机构在全国信息平台完成公示、公告工作;

  (三)向标识申报企业颁发绿色建材标识,对标识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与标识的一致性实施动态跟踪;

  (四)建立评价标识工作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

  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各备案类别的本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二)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

  (三)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

  (四)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研究、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

  (五)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