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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

时间:2017-12-06 09:35:15 资本运作 我要投稿

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

  资本运作又称资本运营,是指利用市场法则,通过对资本本身的技巧性运作或资本的科学运动,实现价值增值、效益增长的一种经营方式;即是以利润最大化和资本增值为目的,以价值管理为特征,将企业的各类资本,不断地与其它企业、部门的资本进行流动与重组,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动态重组,以达到企业自有资本不断增加这一最终目的的运作行为。

  1.资产置换(Replacement of Assets)

  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其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资产置换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以后,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会发生变化或调整,资产状况一般将得以改善。

  2.回购协议(Repo,Repurchase Agreement)

  回购协议有两种,一是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是债券买断式回购。

  回购协议是指由借贷双方签订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出售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证券)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约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证券)。其中的回购价格一般为售价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

  回购协议实质上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又购回的金融资产(证券)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回购协议分为债券回购和股票回购两种。两种形式都是融资的手段,而且一贯都被认为是比较安全且回报高而快的方式。

  3.债权转股权(Debt for Equity Swap)

  所谓债转股实际上就是将债务转换为股权,使债权人成为企业的股东,而企业则由债务人变成持股人的公司。债权转股权一般有三种途径:(1)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换为对企业的股权。(2)将债权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这笔债权转为股权。(3)将股权交给第三方管理,再从第三方获得股息和分红。

  一般来说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自然人等都可以充当债权人。

  下面举出的德隆的运作案例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转股,它并没有变更权益关系,但本质上却是利用关联公司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对债转股的另一种更高明的应用。

  1996年2月新疆屯河、新疆德隆参与注册成立新疆金融租赁公司。其中,新疆德隆和新疆屯河各出资700万元,各占新疆金融租赁12.73%股权。6月,新疆屯河上市。10月,新疆德隆成为新疆屯河第三大股东,持股10.185%。

  1997年4月,德隆通过新疆金融租赁首次发现了新中国第一只为期3年的一亿元特种金融债券,年利率11%。为该特种金融债券提供担保的两家公司均是德隆系公司:其中之一是新疆德隆,其质押的是所持有的新疆屯河8.19%即1410.18万股法人股及其质权登记日后的.分红派息;另一家则是乌鲁木齐德隆房地产开发公司,抵押的是其下属的城市大酒店的部分楼层。如下图:

  新疆德隆对新疆金融租赁的担保,其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对新疆金融租赁的债权转变为其对新疆屯河的股权,另一种则是对新疆金融租赁自身的股权,使债权人直接成为新疆金融租赁公司的(间接)股东。

  首先看第一种情况:新疆德隆对新疆金融租赁的担保是采用股权质押的方法,其质押标的物是新疆屯河8.19%的法人股与质权登记日后的分红派息。由此,如若新疆金融租赁无法偿还债务,由新疆德隆来偿还,新疆德隆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偿还,则债权人有权利对其质押品进行占用与处理,而其质押品却是股权,那么最后债权人对于新疆金融租赁的债权就转换为对其的股权;第二种情况继续使用第一种情况的假设,即新疆金融租赁无法偿还债务,而德隆亦不能或不愿偿还,最终使得债权人对新疆金融租赁的债权转变为对新疆屯河的股权,由于新疆屯河是新疆金融租赁的大股东,成为新疆屯河的股东,那么实际上也就是新疆金融租赁的间接股东。

  从德隆的手法来看,实在是非常巧妙,本来新疆金融租赁对于债权人的债务是要负责任的,但却最后使得债权变股权,由债权人自负责任。另外,两家担保公司所担保的方式也有微妙但本质却相差甚远的区别,新疆德隆采用质押方法,最坏的结果就是失去对新疆屯河的一部分股权,而不用背负债务,由债权人自负盈亏;而德隆对于其房地产这个实业部分却采用抵押方式,德隆依然对其拥有占有权。

  债转股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对企业实施重组的一个重要方法,如果运用得当,不仅能够避免企业因资不抵债而遭破产的厄运,也能够使债权人减少损失,从而给债权债务双方一个共同解决问题的机会。当然,在本例中,这种方法事实上是为企业融资提供渠道,如若企业无法上市或无法配股融资,那么该方法就无疑是上策。

  债权转股权的另外一种方法是:易股方案。具体来说就是母公司利用所持有的子公司的股票来交换自己的债务,即债务易股;对于债权人来说,即用对母公司的债权来交换对子公司的股权。

  4.杠杆收购(LBO,Leveraged Buy-Outs)

  杠杆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收购者利用杠杆原理,用少量自有资金,以被收购企业的资产和将来的盈利能力作为担保从而筹集大量资金用于收购行为进而控制或重组目标公司的一种资本运作方式。

  在收购活动中,收购方需要大量的资金才能运作,尽快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成为收购方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如果由收购方自己从外部融资支付收购价款,这无疑与直接支付被收购方价款是一样的,而LBO的特色就在于买方收购股权的资金,主要以目标公司的各种资产作抵押,由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及其他来源贷得,而买方只支付一、两成的现金。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占了绝大部分,收购方的偿债压力极大,而债务资本的提供方即债权人一般要求较高的利率作为补偿,且附有苛刻条件。一旦经营不善,或是收购前规划和收购后现金流规划出了问题,收购方极有可能被债务压垮而破产。而这种高度负债的收购方式,需要收购者做出精确的计算,使得收购后公司的收支处于杠杆的平衡点即收购后公司的收入刚好支付因收购而产生的高比例负债。

  5.战略并购(Strategic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战略并购是并购双方以各自核心竞争优势为基础,出于企业的自身发展战略需要,为达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的方式在适度的范围内继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并产生一体化协同效应,创造大于各自独立价值之和的新增价值的并购活动。如: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市场占有率增长、产品或市场保护、生产能力提高、财务协同、专业合作和多元化经营等,均属战略并购范畴。

  以上可看出,战略并购至少应包括四方面内容。第一:战略并购以企业发展战略为目标,通过并购达到既定目标或为达到战略目标而选择手段,属于长期战略考虑。第二: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基础,使并购后的企业形成更强的竞争优势。第三:产生协同效应,其主要体现在生产协同、经营协同、财务协同、人才与技术协同。第四:战略并购与财务并购有很大区别。并购学术界把整合并购于一体为前提进而谋求企业价值增值的活动,称为战略并购;而把不涉及整合并购公司于一体,直接谋求并购企业增值的称为财务并购。

  战略并购后期整合非常关键,整合的好,效果非常突出且对于企业来说在确定其优势产业、占领市场将发挥重大作用。

  另外,战略并购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竞争上的长期战略优势,使公司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而并非单纯追求规模扩大和财务上的短期盈利。这必然说明公司不仅要关注并购本身,还要更多关注并购后整合工作的顺利完成。

  6.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的资产(即基础资产,underlying asset)在资本市场中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它与债券和股票等金融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而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其最大作用是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运用组合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发行证券,因此一般又被称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现在几乎任何金融资产―只要具有可预测和可回收的未来现金流,都可被用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选择的投资方式增多,企业融资渠道扩展,使其可不通过传统占主导地位的银行而获得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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