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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时间:2017-05-31 19:15:33 职业院校 我要投稿

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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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序 言

  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前身为原济南第二十五、四十八中学。济南第二十五中学始建于1958年,1981年试办职业教育, 1983年更名为济南第六职业中学。济南第四十八中学始建于1968年,1981年试办职业教育,1983年更名为济南第三职业中学。1985年济南市教育布局调整,两校合并成立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校秉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努力建设人才培养特色名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第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英文名称为:Jinan No.3 Secondary Vocational School。学校法定住所为:济南市天桥区聚贤街78号。学校设顺河校区、山大北路校区、玉函校区。顺河校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聚贤街78号;山大北路校区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2号;玉函校区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7号。学校网址为:www.jnszz.com.cn。

  第三条 学校隶属于济南市教育局,经济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学校实行全日制教育形式,实施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基本学制为三年。

  学校以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国家政策、学校办学条件和社会人才需求情况,适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终身教育。

  第四条 学校设置财经商贸、旅游服务等专业大类。根据国家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大类专业。

  学校主动适应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按照“依类设班、按需设课、兴趣教学、特色引领、学分评价、全面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培养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市场,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形成外部关系协调、职教特色鲜明、职前职后贯通、产教融合的办学格局,创建现代化一流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和谐发展

  教育理念:让走进三职专的每一位学生享受最适合的教育

  管理理念:管理就是服务,管理以指导为本

  学风:乐学、善思、勤勉、求真

  教风:厚德、博学、严谨、求实

  校风:开放、多元、团结、奋进

  校训:“自”、“爱”、“勤”“学”

  第八条 学校校徽:整体为绿色,象征着生机盎然、充满生命活力。中央三个圆形,代表三职专的“三”,下方笔尖和书本代表学生勤奋学习、广学知识、勤练技能,三个圆和笔尖整体形象的可以看成是一个人形,象征着学子亭亭玉立、气质高雅,在书海中翱翔。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定学校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内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的竞聘工作;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党委,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的主要职权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四)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五)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行政管理、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行政、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通过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等形式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定期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会议成员为学校党委成员。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定期召集并主持。

  学校行政办公会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是交流信息、处理校务、解决问题的重要形式。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为校级领导和中层干部。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奖惩、校内收益分配等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三)审议决定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生活福利等重要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为群众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学校与行业企业紧密合作,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指导,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运用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