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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民事主体(2)

时间:2018-03-20 19:44:54 企法顾问 我要投稿

2017年企法顾问考试民商法知识:民事主体

  2、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4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4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②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2)宣告死亡的撤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申请撤销。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10

  ①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保护现行婚姻;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②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③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予以适当补偿。④请求赔偿损失。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二、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对内转让只需通知,对外转让应当同意。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事务的表决方法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外,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提示:(1)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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