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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要求(2)

时间:2018-01-24 19:43:18 上市辅导 我要投稿

上市公司财务要求

  4、财务重组行为及其他行为不能影响业绩连续计算,判断公司持续盈利的前提条件:

  一是主要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三是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改变。

  (四)公司盈利能力规划

  能够持续盈利是公司发行上市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划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1、财务会计信息方面,盈利能力主要体现在收入的结构组成及增减变动、毛利率的构成及各期增减、利润来源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三个方面。如果原材料价格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太大,公司要提出如何规避及提高议价能力的措施。 否则,即使3年期间内盈利能力达到上市的要求,申请上市时也会被否决;

  2、公司自身经营方面,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内部因素——核心业务、核心技术、主要产品以及其主要产品的用途和原料供应等方面;

  3、公司经营所处环境方面,决定企业持续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处行业环境、行业中所处地位、市场空间、公司的竞争特点及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消费群体等方面;

  4、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适应市场环境,是否具有可复制性,这些决定了企业的扩张能力和快速成长的空间;

  5、公司的盈利质量,包括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盈利是否主要依赖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等非经常性损益,客户和供应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对重大客户和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性。如果公司的经营成果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和客户过于集中,在申请上市时,也会被否决。

  因此,为确保公司发行上市成功,要从上述5个方面来打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五)营收及成本费用规划

  1、营业收入

  营收是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反映了公司创造利润和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均有营业收入的指标要求。

  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公司能否确认收入的一个核心原则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给购货方,这就需要结合公司的销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进行确定,即营收的实现;

  销售循环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规范,单据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清晰可验证。这些是确认收入真实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据,也是上市审计中对收入的关注重点;

  销售合同的验收标准、付款条件、退货、后续服务及附加条款。同时还须关注商品运输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开票入账,对大量现金收入的情况,是否有专门内部控制进行管理;

  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政策。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发生的销售折让,公司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关注销售的季节性,产品的销售区域和对象,公司的行业地位及竞争对手,结合行业变化、新客户开发、新产品研发等情况,确定各期收入波动趋势是否与行业淡旺季一致,收入的变动与行业发展趋势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公司的销售网络情况及主要经销商的资金实力,所经销产品对外销售和回款等情况,公司的营收与应收账款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增长关系。2、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直接影响公司的毛利率和利润,影响公司的规范、合规性和盈利能力。

  一是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规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拟改制上市的企业,往往成本核算较为混乱。对历史遗留问题,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处理:对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核实数量,用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作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参考企业的历史成本,结合技术人员的测算作为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估计单价。问题解决之后,应立即着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以及成本核算体系;

  二是费用方面,公司的费用报销流程是否规范,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据取得是否合法,有无税务风险。对于一些长期挂账的费用及款项,应逐一清理,落实责任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是对于成本费用的结构和趋势的波动,要有合理的解释;

  四是在材料采购方面,原材料采购模式,供应商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规范,采购发票是否规范。

  (六)税收问题

  税务问题是公司改制上市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在税务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一是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要合法合规;

  二是税收优惠,是否合法性,是否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符,税收优惠有没有正式的批准文件。要妥善保管税务当局及其他政府部门有关征、免、减税文件及税务鉴证清单等正式书面文件。对于税收优惠属于地方性政策且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一般采取的规范措施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出文确认拟上市企业没有税务违法行为,且暂不征收少缴的税款,充分披露风险,由原股东承诺承担有可能追缴的税款 ;

  三是纳税申报是否及时,是否完整纳税,避税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因纳税问题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处罚。

  这里注意的是公司在日常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审签中,报表应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或书面授权签字。曾有企业在 IP0 申报中因比对纳税申报表法人代表签字笔迹不一致且无书面授权资料而被否决的情况。

  (七)资产质量问题

  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是公司上市的一项要求。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收账款余额、账龄时长、同期收入相比增长是否过大。应收账款余额过大,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风险较大,则会导致被否决;

  二是存货余额是否过大、是否有残次冷背、周转率是否过低、账实是否相符。如果存货余额较高,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而且存货周转率呈现连年下降的趋势,随着公司应收账款和存货规模的不断增加,流动资金短缺的风险进一步加大,也会遭被否决。

  三是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产权证是否齐全,是否有闲置、残损固定资产;四是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存在瑕疵,作价依据是否充分;

  五是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的核算内容,这两个科目常被戏称为“垃圾桶”和“聚宝盆”。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关联方占用资金、变相的资金拆借、隐性投资、费用挂账、或有损失、误用会计科目。其他应付款是否用于隐瞒收入,低估利润;

  六是财务性投资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占总资产的比重,比重过高,表明公司现金充裕,上市融资的必要性不足。

  (八)现金流量

  现金流量反应了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偿债和支付能力,现金流量表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无法提供的更加真实有用的财务信息,更为清晰地揭示了公司资产的流动性和财务状况。

  一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直接关系到收入的质量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要结合公司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模式,将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进行比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要有合理解释。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不稳定,连续两个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持续增大,公司现金流和业务的发展严重不匹配,就遭被否决;

  二是投资、筹资活动现金流量与公司经营战略的关系。如公司投资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增加,表明公司实行的是扩张的战略,处于发展阶段。此时需要注意偿债风险。

  (九) 财务风险方面

  在公司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主板和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均作了禁止性规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如果公司有上述之情形的,须在改制前或上市发行前处理完毕。

  (十)会计基础工作方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公司上市的一条基本原则。

  拟改制上市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由于存在融资、税务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几套账情况,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处理,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纳入统一的一套报账体系内。

  会计政策要保持一贯性,会计估计要合理并不得随意变更。如不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随意变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不随意变更收入确认方法,不随意变更存货成本结转方法。

  (十一)独立性与关联交易

  公司要上市,其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管理结构,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具体为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五大独立。尤其是业务独立方面,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非常严格,要求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因此对关联交易要有完整业务流程的规范,还要证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财务独立是指:独立的财务部门;独立的做出财务决策;独立的核算体系;独立的银行账户;独立纳税。

  关联交易方面:

  原则:尽量减少、依法规范。

  关联交易往往与公司的独立性有关。如公司业务不独立或资产不完整,缺乏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则关联交易不可避免。如果公司收入和利润对关联方存在较大的依赖,则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令人怀疑。

  规范关联交易方面:

  一是制度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回避制度、独立董事监督;

  二是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公允定价;

  三是披露规范:按规定充分披露(经常性和偶发性;决策程序;独立董事的意见)。新准则规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十二) 业绩连续计算问题

  主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即使创业板也规定最近两年内上述内容没有变化。

  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不视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但需掌握规模和时机,不同规模的重组则有运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十三)内部控制问题

  目前,政府相关机构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来越严格。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均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4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颁布,自 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因此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严格执行。

  以上根据公司上市的财务条件,从公司改制、财务运营过程等13个方面进行了提纲式线条式梳理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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