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注意:①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是指前述③中的规定,例如,在票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即属于不符合规定;②这里所称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包括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2)关于票据的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如“不得转让”)。
各类票据记载的事项不一样,其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有4项:①票据种类的记载;②票据金额的记载;③票据收款人的记载;④年月日的记载。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4.票据行为的代理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故民法中的代理(教材第一章)亦适用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一般为书面授权;
②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③代理人应在票据上注明“代理”字样或类似的文句。
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该票据行为的代理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无权代理
票据上的无权代理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3)越权代理
越权代理是行为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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