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离职 百文网手机站

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

时间:2022-03-25 17:56:25 入职离职 我要投稿

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

  在员工离开企业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加大。因此,探讨企业员工离职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那么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

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

  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

  按照劳动合同结束的原因来划分,员工离职可以分成两类: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有六种类型,劳动合同解除又可以分成员工主动辞职和企业主动解除两类。在此我们仅讨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前提下,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员工主动辞职这两种情况,并把这两类统称为员工离职。

  一、员工离职管控基本流程

  清晰合理的离职程序不但可以让企业规避很多离职风险从而减小损失,还可以让员工的离职办理顺利高效,提高离职员工对企业的评价,达到友好分手、减少纠纷的目的。离职流程参考如下: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关系越来越倾向落实到书面,因此,企业的离职流程一定要形成书面的管理制度,同时保证制度制定过程及结果合法,只有二者同时满足,才能作为依据。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各部门(特别是离职员工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需要加强沟通,确保离职流程符合企业要求,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导致损失。

  二、员工主动离职的风险和应对

  (一)风险

  1、工作交接。由于离职者主动离职原因很多,如果企业对员工离职没有预期,往往导致工作延续上的被动局面,同时工作交接的办理也为企业带来较大风险。因此,在收到员工离职申请后,人力资源部门应迅速与离职者所在部门经理进行沟通,确定工作中的重要资料和未完成的任务,确定工作承接人进行工作的交接工作,尽可能保证工作任务的延续性和安全性。

  2、推定解雇。如果员工因企业在工资、保险等方面的问题而辞职,则企业将面临推定解雇的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风险。

  3、绩效损失: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员工离职方面给予了较大的自由度,因此面对员工的突然辞职,企业往往表现为措手不及,导致的绩效损失和对在职员工的负面影响也更为突出。尤其当企业没有后备人员接替工作或辞职员工辞职的过程较为“隆重”时,企业的损失更无法测量。

  (二)应对

  1、对员工离职的方法和离职工作交接做事先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当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离职的方法、办理程序、工作交接的详细内容等相关离职事项,并约定违反这些条款的责任,以便在员工辞职时,企业有更多有利依据来约束离职行为,规避风险。

  2、规范推定解雇涉及的结点管理。企业管理的不完善或存在管理漏洞是很多企业不可避免的事情,为了减少员工利用此类事实进行推定解雇,企业应该规范推定解雇时的结点管理,比如企业应规定,当员工发现问题时应履行告知或建议的职责,防止事态扩大,给企业造成更大损失。

  3、加强直线经理的培训。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需要对直线经理进行离职管理的培训,讲解离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措施,以获取直线经理的理解和配合,共同处理员工离职问题。

  4、合法给付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项目。工资、保险等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行政监督力度的加大和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企业更需要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合理利用,防止违法风险。

  5、迅速应对:确定工作的承接人;确定工作交接的方法和程序;对中高层或核心员工,人力资源部门和直线经理应做好员工的离职面谈,赢得员工对工作交接的配合和支持,切忌激化矛盾。

  三、企业辞退员工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风险

  1、辞退理由不成立。《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过失性解除和非过失性性解除理由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企业辞退员工必须有充分的依据、证据,方可采用,否则辞退理由不成立,会导致员工不同意解除而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比如企业以“不胜任工作”辞退员工,给出理由是员工月度考核成绩70分,但企业并没有制度规定考核成绩多少分算不胜任工作,因此以考核成绩70分辞退员工的理由并不成立。这类风险考验企业离职管理的能力。

  2、辞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条)企业辞退员工应该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补偿立即解除,但某些直线经理并不理会这些法律规定,既不提前通知也不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就辞退员工,造成辞退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风险。

  3、辞退理由选择失误。辞退理由的选择需要技巧,在选择时需要考虑企业实际情况、规章制度完备程度、离职者及其所在部门现状等因素,合理选择理由。

  4、解除成本。企业辞退员工的成本不仅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直接成本,还包括工作交接方面的间接成本,比如处理辞退工作人员的工资、岗位补员的招聘成本、培训新人的成本、对其他在职人员的影响等。因此,企业应充分认识辞退员工的成本损失,并根据成本的风险选择辞退的方法及计划。

  5、解除周期过长,导致诉讼的风险。 企业管理者和直线经理未就解除方案达成共识。由于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彻底,未形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而匆忙进行,致使在处理辞退办理过程中激化了矛盾,员工与企业产生激烈的对抗而产生风险。

  (二)应对

  1、检查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规范,生效程序是否履行完备。比如企业规章制度的生效需要告知工会并听取修改建议,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确认才有效,且需要明确告知职工本人。

  2、严格规范并执行企业辞退程序。特别是要对直线经理进行培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辞退员工,不能走捷径。如果直线经理难以理解或了解相关内容,要将辞退员工的权利归集到人力资源部门,限制直线经理辞退员工的自由度。

  3、合理选择辞退理由。不同理由的选择,决定了辞退的风险和难度系数。如果企业规章制度有漏洞或管理有漏洞,员工又无明显的错误行为,应尽可能使用“协商解除”,但要注意保持协商过程中员工与企业的相互理解。基本的技巧是先肯定员工对企业的贡献,切忌指责员工的绩效;如果企业在管理上存在争议隐患,更要尽可能给员工宣泄的机会,避免激化矛盾,导致员工举起诉讼的大旗。同时要对“协商解除”的成本和协商解除不成功的预案进行核算和设计。

  4、解除成本(经济补偿金)测算。在测算时,企业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提前一个月通知与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企业负担的成本相同吗?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岗位、员工在企业中的作用、企业在管理中是否还有漏洞容易导致解除时的法律争议等,进行仔细的核算,同时制定出严格的解除程序和要求,并得到公司主管经理和直线部门经理的共识之后方可实施,否则贸然发出解除通知,往往会在解除的过程中节外生枝,导致企业更加被动。

  5、无论使用哪种解除方法,企业辞退员工往往最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而解除方案如果得不到企业的主管经理和直线经理的全面理解和配合,往往导致无法实施。因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在解除方案实施之前与相关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员工既往的工作状况,包括加班情况、绩效情况、工作表现等,掌握一线资料,争取更多主动权,在与员工沟通时合理使用,做到既充分理解员工,又能恰当的让员工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能够积极寻求相互谅解,达成协商的结果。

  四、解除后的证明、档案办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当员工离职时,企业负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持合同至少两年备查等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十五日之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企业扣押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并予以相应的数额的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企业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的解除时间,因解除时间一旦确定,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员工个人资料的转出手续,否则极易导致新的争议风险和经济赔偿。

  跳槽离职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细节

  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正常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给劳动者结清工资并且办理离职手续。

  2、用人单位违法在先,例如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岗位等,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立即辞职。即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下,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和办理离职手续等;

  3、劳动者违法辞职的情况。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劳动者违法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劳动者承担。

  二、劳动者提出辞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细节

  1、关于培训。

  需要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专项技能培训协议。如果签订过,那么需要看一下离职时是否在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内。如果在服务期限内,那么需要支付用人单位尚未履行的服务器内所分摊的违约金。

  2、关于竞业限制。

  需要注意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很多人可能像王二代一样写成敬业限制,那就太不敬业了。

  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过竞业限制,那么在离职的时候,一定让用人单位确认下,是否需要你遵守该竞业限制,如果不需要你遵守,那么让用人单位出具的放弃竞业限制的声明或者解除竞业限制的协议。否则后续如果用人单位起诉你违反竞业限制而支付巨额赔偿金,到时吐血为时晚矣。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最长只能约定24个月,并且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补偿金,补偿金不得低于你本人工资的30%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要求你遵守竞业限制又不支付补偿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或确认竞业限制无效。

  3、关于离职手续。

  离职时,除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外,一定要办理离职手续。例如把社会保险关系、公积金关系从该用人单位转移或减员。并且出具离职证明,因为新入职的公司一般都是要求原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把手里的办公用品等列一个清单,一块移交给交接人员,并且让交接人签字确认。

  4、关于离职证明。

  实务中,如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是需要通过出具离职证明,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所以,如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

  离职后社保的处理方法

  1.办理转移手续后在新单位续保(新单位在异地的需要异地社保中心的确认或者等待政策允许转入后再办理。

  2.办理转出手续后以个人身份续保(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到社保中心办理。

  3.停保一段时间,以后再续保。注意:停保的次月起停止报销医药费。

  因转移、转出和停保,前后几次个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累计计算。

  具体处理方法

  通常从单位离职的人有三种状态:

  1、离职后,选择灵活就业;可在人才市场缴社保,但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

  2、离职后(离职前),立马找到新工作;由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3、离职后,待业休息。可参加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第一种状态的人群,可以在人才市场缴纳社保,不过只能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第二种状态的人群,好说,让新单位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即可,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公司的HR或相关负责人应当会告知;第三种状态的人群,可参照灵活就业者的做法,到人才市场缴纳相关社保费用。

  具体处理方式: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都可以续上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可以参照实施。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

  【拓展】员工自动离职的处理方法

  自动离职与解除合同的区分

  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例如,因辞职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或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首先,自动离职区别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享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时均应告知用人单位。而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若不符合上述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自动离职区别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用人单位难以以辞职确定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区别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双方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解除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对方同意达成一致意见,均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意,而劳动者自动离职与用人单位按自动离职处理均不属双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动离职并不必然产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可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这一事实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自动离职的认定与处理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自动离职时,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自动离职的行为应当推定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纠纷中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按自动离职处理引发的争议,即用人单位对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劳动者,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从劳动争议处理实践来看,按自动离职处理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辞而别,这里的本人原因包括身体素质、业务素质、沟通能力、家庭变故、生活环境等因素;二是劳动者无故旷工达到一定期限,其中“旷工”是指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三是劳动者出国逾期未归。对以上行为进行审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离职事实的确认

  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第一,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第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第三,超过规定的时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作为管理者,用人单位始终处于主动地位,故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自动离职”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劳动者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且无正当理由,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同样要审查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即是否经过民主制定程序,是否已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已告知工会,并送达至劳动者。

  3.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平衡用人单位利益

  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的原因是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强化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防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存在自动离职事实的劳动者,也要考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自动离职的情形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防止企业损失扩大,维护用工稳定。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技术、管理骨干不顾企业利益擅自“跳槽”,这就不仅仅是按自动离职处理,还要按劳动法规追究其赔偿责任;如企业生产富余职工多,在认定时就需多加分析,着重考察员工未提供劳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就规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连续超过十五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的风险防范】相关文章:

OA的常见陷阱与风险防范10-05

如何防范挂靠行为的风险10-31

员工跳槽离职前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12-18

关于造价员工程报价中风险分析及防范08-13

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05-03

2017年挂靠风险防范与应对08-21

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风险-防范08-09

试用期的常识和法律风险防范技巧08-30

会计电算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2-18